雷默不止一次地强调,音乐艺术也是人类认识和了解世界的主要途径之一。音乐和音乐教育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就在于它作为一种非概念性的认知模式,即审美的认知模式。因此,音乐教育的根本性质就是一种审美教育。
1.审美的认知模式
与概念性的认知模式相对照,将比较易于理解审美的认知模式的真实内涵。
在雷默看来,在概念性的认知模式中,概念的成立需要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是识别事物不止一次地体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其二,是给这种共同特征命名;其三,是建立前两者之间的关联,也就是当事物在一系列共性中变化出现时,仍能正确地识别。比如,在音乐中,一个人如果能够注意到贝多芬音乐的共同特征,并给以适当的命名——“贝多芬风格”,而且每当听到贝多芬的不同音乐时,都能够识别乐曲的“贝多芬风格”,那么,我们便可以认为,此人具有了关于“贝多芬风格”的概念,他在以概念的认知模式与音乐打交道。那么,按雷默的观点,在音乐中,如果以审美感知的方式行事,当我们正在体验贝多芬的音乐作品时,就无须关注音响的某种共同特征,更不需要语言或其他符号到场参与体验,我们所需要的就是沉浸在正在进行的体验的当下,感受一种独一无二的存在,而不是同类事物的一种共性,它是丰富的、非概念性的。这种体验本身就具有复杂而深刻的意义。
雷默指出,概念只是一种机制,人们用它来指一个被注意到的现象,概念总是关于现象的,它本身并不构成现象,也不构成对现象的内在体验。概念的结果总是关于什么的知识,从来不是属于什么的知识。而艺术作品得出的是属于什么的知识,艺术体验是构成其结构的诸元素的力量直截了当的、独一无二的、无法命名的、动态的相互作用。在艺术体验中,就投入了一个感情/感性结构的过程。这种体验不是“关于”任何东西的,它是“属于”在一个特定的时刻,通过一个特定的表现形式及时出现的一个特定情况。[26]
为了更直观、详尽地说明概念性与审美感知这两种认知模式的差异,雷默列了一个表,并逐一做了对比性的阐释(表13-2-1)。
表13-2-1

资料来源:Bennett Reimer,A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89,p.86.
透过雷默的详尽论述,我们得知:概念性的认知模式是以常规的符号和标记作为中介来传播外在于它们的意义的;作为中介的符号所指的是它们自身之外的其他事物,具有指定性、指示性和标示性;概念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它的意义是完满的、封闭的;概念的运行方式是“推导性”的,它的产物是信息,所得出的是一种“关于什么的知识”。而审美感知的认知模式,它所产生的意义是来自其作为有意义的、动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常规符号,这种表现性品质并不指向或标示感觉,这些感觉是内在的,就包含在这些品质之中;审美感知针对的是个别和具体,它的意义是开放的、不完满的;审美感知的运行方式是“呈现性”的,它的产物是一种主体意识的体验,所得出的是一种“属于什么的知识”。
审美感知结构是使人能理解其主观本质的复杂性的一种认知模式。在这种认知模式中,理解的是来自“属于什么的知识”,而不是“关于什么的知识”。即这种认知模式仰仗一种具体的体验——领悟物体和事件的方式,这些物体和事件将产生对它们的一种特殊的体验。雷默指出,艺术的体验与人的感觉领域或主体意识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这种特别的体验使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体意识——得以受到更充分的认识或分享。[27]显然,雷默所说的艺术体验就是审美体验。
2.审美体验
在雷默看来,如果艺术的体验对生活很有意义,那么对艺术的体验就必须是艺术体验,通常称为“审美体验”。这种体验的价值有两点:第一,艺术体验看重的是单纯美妙的体验自身;第二,艺术体验能够获得对人的主体意识的洞察,因此,可以把艺术构想成自我理解的一个途径,使我们得以探索、澄清并把握我们对自己人性的感觉。雷默以为,这种自我认识的人性化价值,是人类生活中最深刻的价值,而艺术就是实现这种价值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28]
雷默认为,审美体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在性”。这表明体验的价值来自其自身的、内在的、自给自足的性质。审美体验不是针对非审美体验的手段,也不为功利主义的目的服务。它是为体验本身而体验,不像实用体验,是以获取某种外在于其本身的东西为价值。人们在审美体验中的态度是,将事物视为表现形式而不是符号,期望从表现形式中而不是从符号中得到收获。[29]
雷默以为,审美体验中的两个必要行为是审美观察和审美反应,审美感知结构组成二者的相互作用,观察和反应同时发生,相互依存。观察并不是一个过后才产生反应的单独过程,而是在本质上就固有的反应性。被观察到的事物,是因为有表现力才被观察到的,反应则是观察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反应或感应并不是孤立发生的。它首先依赖于对可以产生反应的表现力或条件的观察。[30](https://www.xing528.com)
审美体验中观察和反应之间的相互作用,在雷默的思想中,与艺术创作中的观察和反应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品性是一样的。审美体验是一种创造性体验,它使人通过搜寻体现在某种事物的品性中的新感觉,主动卷入对新感觉的创造。雷默指出,如果以为所有恰巧共同在注意某个事物(如一部交响乐)的人的体验都一样,那就误解了审美体验的创造性和亲历性本质。当然会有一种感觉的分享,因为所有的人都有人的共同条件。同时,每个人的个性又确保他或她的体验有一种个人的尺度。正是这种个人的和超个人的独特结合,成为审美体验最令人满足、最使人趋于完美的特点之一,因为它同时既促进对个性的意识,又促进对共性的意识。这种结合达到了人性条件的极致。在审美体验过程中的行为没有一个是概念性的,因为这些过程全都是“注意而不命名”;心灵将所观察到的事件结构起来,但并不依据概念。人的心灵能够进行复杂得如此令人置信的感性整合,实在是它最伟大的妙处之一。[31]
体现在艺术作品中的有表现力的事件,从非概念性的角度观察时,才是审美的体验。但是这些事件可以通过给它们加标记或符号来识别,使它们从感性构造转化为概念。概念化使我们得以将主题的审美“归属性知识”变成概念的“有关性知识”。审慎地、描述性地使用语言,是提高对音乐运作方式的必要工具。但是这种意识从来都是一种手段,绝不是目的。目的是对艺术的存在所要提供的那种东西的特殊“体验”,称作审美体验。理解审美体验中的观察尺度是可以概念化的,因而也可以客观而系统地教授,这一点很重要。反应则不可以概念化,因为没有对感觉的概念性标识物——它们实在是不可名状的。来自审美观察的感觉无法命名,词汇在形容感觉的真实本质方面,比没用还糟。审美反应不能孤立地看,简而言之,不能脱离体现它们的艺术事件来教审美反应。[32]
在雷默的观念中,审美体验最有价值的特点,就是有创造性的、切身的、主观的感应。审美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影响人们得到审美体验的能力。如果教育集中于教授可以教的部分即审美观察,鼓励对所观察到的事物做出有创造性的切身反应,得到审美体验的能力就可以通过教育来提高。获得审美体验的能力,也就是进行审美观察和审美反应的能力,可以称为“审美感受力”。审美感受力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所有人类,可以使全人类感到同样的愉快,能够为全人类带来发展。审美教育的任务,就是要加深人类的审美感受力。[33]
关于审美体验中的喜好与判断,雷默指出,在对艺术有了审美体验和审美理解时,所得到的快感是人生其他体验极少能提供的。分享那快感,即更充分地体验人的主体意识潜力的快感,是审美教育的重要任务。要分享艺术的快乐,即对表现形式的观察,就必须帮助人们从审美的层次体验艺术,而不受喜好或判断的束缚。判断可以迟一点做,作为事后对具体的审美体验的思考。审美教育可以而且必须帮助这种思考合情合理,从而促进将来更好地进行审美体验。但是这样的思考,包括对喜好或反感的自我分析,应当从审美体验本身当中清除掉。雷默认为,多数情况下,迅速地做出判断,反映出的是一种审美体验的肤浅。更重要的是,以为一个人对艺术的体验就应当是喜欢或判断的想法,其实阻碍了审美体验。审美观察应当不受要做出判断的心思的干扰。它应当是自由的、开放的,不慌不忙地沉浸在所观察的审美性当中。越少去确定正在关注的作品是不是好,就越有可能公开而充分地分享其艺术性。越少操心自己对作品的主观评价,反应中对所观察到的品性的表现力分享的就越多。审美反应应当是审美观察的结果。它不应当由外在因素带来的东西组成,因为这只能妨碍对作品的表现内容进行新鲜、直接的反应。雷默强调说,艺术并不是为了提供单纯、短暂的快感意义上的让人喜欢而存在的。说喜欢香草冰激凌胜过巧克力冰激凌,喜欢桃子胜过李子,都讲得通。讲到喜欢艺术,往往就失之肤浅。艺术包含着有待分享的洞察,它提供了一种非常基本的自我了解。无论艺术是简单还是复杂,都是如此。分享艺术的力量的途径,就是对它进行审美体验——并不是尝一尝,看合不合口味。雷默说,在多观察、多反应的基础上,教师的中心问题应该是:“你们理解了吗?”“对你们听到的有感觉吗?”而不是“你们喜欢吗?”[34]
雷默强调,所有音乐教育中最严重的弱点,是它太忽视对所有音乐体验都要依赖的一种能力的培养,那就是辨识性、创造性的音乐欣赏。雷默认为,表演和作曲的机会必须奠定并增加基础性的创造性音乐体验——欣赏——而不是替代或取代它。如果音乐观察与音乐反应相脱离,体验就是前审美或非审美的。如果音乐反应不是由音乐观察引起的,体验也还是前审美或非审美的。如果体验真正是审美的,这两者就无法区别。所有的音乐体验都是自我创造的,无论体验者是不是在作曲或表演。[35]
3.音乐教育的审美意义
通过一系列的论证,雷默得出关于艺术和艺术教育的关键性结论:在一切与艺术交互作用的教学中,都应当谋求其审美意义。接着雷默解释说,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待艺术作品时,都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作为一种表现形式;2.能够产生一种对主体意识的体验;3.体现在其内在、固有的品性中;4.对各种可能的感觉方式都开放;5.是由作品中特定的、具体的形式所引起的;6.作为对其表现性的一种分享,获得直截了当的领悟;7.通过呈现性的形式;8.在艺术中,得出的是“属于”人类生命所拥有的内在感受的知识。[36]
在雷默的思想中,审美教育并不意味着为艺术而艺术,为音乐而音乐,他也从未赞同艺术或者音乐与我们作为人所处其间的日常生活是不相关的这一观点,并指出这种看法其实是一种错觉。在雷默看来,“审美的”一词与“音乐的”“艺术的”“内在的”这些词的意思通常都是一样的。[37]审美教育是帮助人们对人类感觉在表现形式上的手段更加敏感(观察和反应能力更强),从而体验人类感觉的系统尝试。这样的条件可能潜在于一切事物中,但唯有在艺术作品中它们是专为那个目的创造出来的,所以艺术学习才是提高审美感受力的主要途径。在每一种艺术中,试图提高对那种艺术的审美感受力的教育,就可以被称为“审美教育”。[38]
审美教育的首要功能,就是帮助人们分享来自表现形式的意义。审美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学生获得审美体验的能力,也就是加强学生的审美感受力。那么,音乐教育又当如何实现这个目的呢?这是雷默音乐教育哲学的中心问题,即音乐教育怎样才能成为审美教育。在雷默看来,如果音乐教育要成为审美教育,那就必须首先是音乐教育。如果提倡对音乐的非音乐体验,它就不可能成为音乐教育。雷默对此提出了四个指导原则:第一,用来学习和体验的音乐作品,必须是真正有表现力的音乐,也就是能够让学生得以做出审美观察和审美反应的音乐作品。第二,音乐教育应当由音乐审美体验组成,即对音乐作为表现形式的体验是音乐教育的全部内容,因为这样的体验是分享音乐的审美意义的唯一途径。也就是说审美体验——对音乐审美意义的分享应当作为音乐教育的中心,所有手段都集中于这个目的。必须尽可能提供一切机会进行审美观察,鼓励并使得审美反应能够发生。第三,音乐教育的“学习”部分,就是深化对音乐的审美体验的部分,也是达到审美目的的手段,应集中在得到审美观察后,能够引起审美反应的事物上,即集中于使音响有表现力的那些特点,即音响被体现的、有表现力的、不完满的、呈现性的特点,既作为所有音乐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作为个别曲子的特定内容。第四,音乐教育工作者所运用的语言和技巧,必须忠实于音乐作为一种表现形式的本质。当语言用来使审美观察精益求精,使观察成为感受的富有表现力的音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时,它就成为提高审美感受力的一个有力的工具。音乐课则是使审美观察和审美反应即审美体验系统进行的途径。[39]
雷默指出,他的音乐教育的哲学采取的立场始终是使艺术人性化,是对艺术的体验,而不是对艺术的了解。只要是好的艺术,在得到审美体验时,它就使人意识到能让人类得到的那种有力、有效、有形的人性条件。[40]而对艺术采取的立场,从本质上说是“音乐的”。关于所有人文艺术都应作为表现形式来对待,作为表现形式来观察,作为表现形式来反应,作为表现形式来判断,作为表现形式来教授的论断,也是带有浓重音乐观色彩看艺术的论断。[41]
雷默指出,音乐的功用作为非音乐或非审美体验,因为它们不是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作为音乐的音乐上,而是将音乐用来为其他功能服务。雷默说,尽管音乐没有理由不为这些功能服务,但是,音乐教育首先应当是“音乐的教育”,即针对音乐作为艺术的本质和价值(审美性或音乐性)的教育。雷默声明,只要音乐教育声称是音乐的教育——审美的教育——就必须有一种解释音乐的音乐、审美本质和价值的哲学。这种解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区分对音乐的体验哪些在本质上是音乐的,哪些在本质上不是。同时,雷默也指出,这并不意味着,音乐教育中不能有音乐的功能性用途。如果因为那些价值不是审美教育的核心而拒绝为其服务,那就过于讲究纯正性了。[4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雷默的音乐教育哲学,是以绝对表现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其目的是通过深入研究音乐和音乐教育的独特性与必要性,探寻音乐教育的本质与价值。其核心思想是,音乐教育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在于它作为一种非概念性的认知模式——审美的认知模式的作用,这种独特的认知模式与概念性的认知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概念性的认知模式,是以读与写来培育推理;而审美的认知模式,是以创作艺术与体验艺术来培育感觉。音乐教育的宗旨或核心价值观是培育感觉,即对感觉的教育;音乐教育的意义是审美的意义,音乐教育的本质无疑是审美教育。
研究雷默的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的音乐教育,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中一直固守概念性的认知模式,并将其视为唯一或最为至关重要的一种认知模式,而对非概念性的审美的认知模式则采取或无视或轻视的态度。具体到音乐教育,由于受到我国传统音乐哲学美学思想(尤其是儒家的“礼乐”思想)和政治文化的深入影响,则始终存在这样的状况:将音乐视为教化、功用的工具,音乐教育的目的主要为非音乐的目的服务,对音乐和音乐教育自身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不足。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在专业音乐教育领域重技能轻感受,在普通音乐教育领域则“重善轻美”,即重教化轻审美的状况。尽管我国教育部已明确下发了“音乐教育是以审美教育为核心”的相关文件,但我们仍不能忽视现实中存在的或将仍旧长期存在的令人担忧的状况。因此我们说,在我国教育的现阶段,研究雷默的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将有助于我们打破这一僵局,对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整体教育的均衡全面发展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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