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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活垃圾焚烧环境管理创新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并对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国生活垃圾焚烧环境管理创新

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体系具体到管理思路和模式上表现为“做到我要求的”向“做到你承诺的”转变,具体到操作层面表现为企业自证守法为基础、政府监管执法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

(一)构建环境监管体系

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实施,排污许可制与环评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工作有序推进,“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局面正在逐渐形成。《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进一步强调,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督促企业高质量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二)环境监管内容及要求

排污许可证是一个整合各项制度的“底座”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集成归一,将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对一个企业,提出的所有环保要求都衔接融合到一个证上,同时兼顾信息和数据共享功能。因此,排污许可证被作为企业守法的基础,也被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即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原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署名文章《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强调严格依证监管执法。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围绕排污许可证开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监管执法,统一执法尺度、公开执法信息、宣传执法情况、推动移动执法试点。规范依证执法工作内容,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判定排污单位合规性。构建固定污染源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许可证和执行报告质量自动检查,逐步接入执法信息,对接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推动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强调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以提高违法成本。(www.xing528.com)

(四)排污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两高司法解释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规定了八种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规定了五种行为。

随着排污许可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明晰了不同环保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排污许可制对排污单位的具体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对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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