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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是囚徒困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一种绝对权威的威信或者法律强制的威力,这肯定有一定的作用,甚至可以循着这个思路指出,所有的明文道德都是这样一种强制的结果,作为一种强制力结果的道德规范也是依赖权力的,我们当然无法指望道德规范能够成为约束力的来源,并成为囚徒困境的解决办法。在雷切尔斯看来,道德是一种解决方式:“道德作为囚徒困境类型问题的解决方案。”

道德规范是囚徒困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但是,自私的人是如何得出一套对其自私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则体系的?而就算得到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又怎么能够保证自私的人会遵守呢?一套经常被破坏的规则体系(就算是法律)在现实中是无效的,它存在的价值又是什么呢?

弗勒德和德雷舍提出的“囚徒困境”(雷切尔斯,2008)147- 151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尝试复原或者构想一种契约建构的初始状态。(当然我们可以对这样的情境设置提出异议,说历史实际的状态可能更加复杂,其复杂性在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不可能如此清晰明了自己的利益和集体公益,但是这样的情境实验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各种可能性。)

假设你与另外一个人(史密斯)同时以叛逆罪被捕,通过抽象后的规定情境如下:

如果你供认,并指证史密斯,而史密斯不供认,你会获释,而史密斯则将获刑十年;反之形势逆转,你将获刑十年。

如果你们都供认,每人将被判五年监禁。

如果你们都不承认,将无法定罪,你们二人会被关押一年后释放。

这个规定性情境你和史密斯都知晓,但是却无法交流。

那么如果不考虑尊严或者权利争取,就为了减少牢狱时间,你的第一决定应该是供认并指正史密斯,如果史密斯不供认,你自由了,如果他也供认,你获刑五年。如果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史密斯从理性自利的角度出发会与你做出同样的判断。这样看来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两人都获刑五年。但是这比两人都不供认的情况要糟。(www.xing528.com)

也许可以通过交流(或者历史的过程)使双方(理性)都认识到这样的情况,这样大家就基于结果的认识建立一个约定,但是从自私者的本性来看,这个约定并不能得到任何保障。也就是每一个进入约定的人还是存在通过退出约定而获取更大利益的可能性,也许他能够想得更加长远些:如果这次我打破约定,下次对方就会打破约定,这样我的所获就会减少,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不应该违约。但是在单次违约中获取超额利益的诱惑对于自私的人几乎是无法抗拒的(复杂和蒙昧环境下尤其难以自控)。实际上对于另一方来说,就是需要相信对方能够不违约,一个自私的人无法提供这样的信誉,一个理性的长远考量者可能值得相信,但是他值得信任是因为另一方也值得信任,信任不能为信任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我们或许最终又会处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依赖什么来提供这种约束力呢?是一种绝对权威的威信或者法律强制的威力,这肯定有一定的作用,甚至可以循着这个思路指出,所有的明文道德都是这样一种强制的结果,作为一种强制力结果的道德规范也是依赖权力的,我们当然无法指望道德规范能够成为约束力的来源,并成为囚徒困境的解决办法。但是我们也许可以指望另一种道德和人性可能性。在雷切尔斯看来,道德是一种解决方式:“道德作为囚徒困境类型问题的解决方案。”(雷切尔斯,2008)149如果没有对人的充分信任,对法律的信任也难以建立起来。因此,更加可能的是基于人的道德愿望,特别是作为一种共同体的道德意愿,这个时候人不能被认定为自私的人,从人性上必须成为或者其本身就不完全是自私的人,而基于人性利他和集体共益的契约才会真正具有道德的约束力。

我们不能说这就是契约形成的原始历史的形态与过程,契约形成的历史过程涉及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些。但我们可以指出,如果人性真是完全自私的,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可能难以达成某种稳定的契约。

就算是出于利益及和平的考量,人们暂时性地建立了(或者是得到了)一套行为规范体系,但自私的人明白不遵守规则实际上对自己有利(逃脱法律惩罚是可能的),这样该怎么办?也就是说,在霍布斯的描述中有一个根本的矛盾:对于一个自私的人,你怎么能够期望他遵守一个对其自私本性进行约束的契约?怎么能够期待这样的契约能够得到大家的同意?这种同意是经过怎样的历史过程得到的?人是自私、利己的,这导致规则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因为契约总会被违背,而订立这样的契约恰恰就是为了控制处于“自然状态”的自私的人。解决的办法是我们再次同意被置于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威(一个人格,或者强大的国家)统治之下。这样,我们通过第一个契约来获得集体利益,再通过第二个契约放弃了个人自主的权利(自私),以保证集体利益或者意志得到实现。

当然,最好的情况是通过法律意志的强制性(政府也是依法建立的,它保证对契约的保护)来达到上述两个契约的规范目标。现在看来服从一个绝对的权威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可,而一个必须执行的法律强制行为又有何道德可言?我们一般是对一些能够或者可以发生的行为进行判断,对禁绝性行为将无法进行道德判断。

更进一步说,这种道德与法律及国家意志有什么区别?如果没有,我们为什么要称之为道德呢?也许霍布斯说的都对,但是这种行为的道德判定方式在方向上看来是有问题的:是我们依据契约规范的行动是道德的,还是契约是基于一种道德的方式得以形成?

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主动的道德行为人来破解这样一种根本矛盾或者困境,就是说人不是完全自私的,人拥有一种主动的道德意愿来克制其自私的自然状态,来为其立约,来为其利他行为提供基本的动力源,这种动力不仅仅是获得安宁和谐的需要,也是道德行为的来源。所以这种道德不是规范体系的结果,而是规范体系出现的原因,如果要结成契约,需要一个道德的人,而不是为了约束自私的人产生了一种道德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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