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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克模式问题解析-传播如何是好?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那么,我们在波特图式、博克模式等类似练习中发现的是一种至高的伦理原则,还是遵从特定社会习俗的规定性?当然,就定义和展现实际的伦理困境和问题核心,展现行为与判断各种可能性来说,它们是非常好的伦理推理训练。

博克模式问题解析-传播如何是好?

我们也许可以同样分析在波特图式中讨论过的少年犯案例。

在第一步中,如果听从内心的声音的话,首先触动人心的应该是一个年仅2岁的受害者的惨死,两个10岁左右的杀人犯却也使你感到些许的犹疑:他们还是孩子!但是,在这样的事件中,一股心理动能会在社会上马上积聚:这些孩子到底干了什么?是什么导致两个年纪如此小的孩子犯下如此残酷的罪行?无论是作为一个新闻职业者讲述真相的专业要求还是某种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这个更像是职业者的良心),都要求你回应这样的强大需求。那么是全面细致地报道他们,让他们直接暴露在公正的视线下;还是对他们采取一定的信息保护性措施,使他们免遭干扰或者获得公正的审判?选前者,可能会遭到职业性“冷漠”的批评;选择后者不但是职业上不作为(无能),也许还会被批评为无视公共利益。因此,两个看来相互冲突的“内心”的声音“势均力敌”,这对于一个新闻工作者来说是个难题。

这里博克使用了“良心”一词,但是实际上这可能在行为判断中不太起作用,良心和某种道德信念及伦理规范相关,不同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感受,比较模糊,也就是说,良心可能没有一个看起来明确的固定标准,特别是在需要抉择的情况下,恰恰是“良心”不太好使的时候!

第二步,寻求变通办法。你可以简单、客观、冷静地报道这样一宗谋杀案,对孩子的姓名和敏感信息做适当的技术性处理(这是通行的技术处理),仅仅提供一个事件的基本叙述。这样起码报道了新闻,也符合英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但是,这样一来,受害者家庭可能会愤慨于你报道的冷漠无情,而无论是“平常”大众还是关注公共利益的热心公众的阅听欲望都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如果你需要持续性报道,少年犯和受害者信息的掩饰就变得特别困难。也许你还可以在法庭审判后延迟报道,但是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人们会传开或者其他媒体冒险刊登,这将说明你及你供职的媒体无用与无能,你们的职业信誉和公信力都会受到损害,代价相当大。

这里的问题是在一个显见的道德冲突或者伦理困境中基本上没有什么所谓的最佳变通办法,任何变通办法都是一种平衡,并导致某种要求受到损害,积累起道德的压力。这对职业者个人来说有时是一种道德磨难(比如拍摄与救援相互竞争的场景)。

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行为相关者公开对话与讨论。

受害者家庭:我们希望谋杀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人们知晓犯罪者的恶行;当然也要让我们安静地待会,不要打扰死去孩子可怜的灵魂。

少年犯家庭:真令人困惑,我们的孩子怎么会干出这样的事情?但是……他们只有10岁,他们还是孩子……

英国电视记者:“但根据英国法律,在审判结束之前禁止公开孩子的家庭背景及透露他们的名字。”(克里斯蒂安 等,2000)1这就是我们新闻工作的法律界限。

美国报刊记者:我们所从事的难道不是一项追求真相的职业吗?我们需要告知读者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力求展现事态的原貌,因此需要所有的细节。

小报发行者:这就是我们要的那种“有力”的故事,它会让我们的报纸被一抢而空,那些重口味的读者不就喜欢看这个吗?他们喜欢真实的传奇。

某报刊总编:这件事中最关键的部分是“为什么年纪那么小的孩子会做出那么残酷的事情?”,公众最想也最需要知道这个事情。如果我们不能满足公众这样的需求,看不出来我们(媒体)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www.xing528.com)

负责的公众:这件事情超乎人们的想象,为什么那个2岁的孩子会被两个10岁小孩杀害?是什么导致了这样反常的结果?我们需要知道得更多,以防止以后同类事情发生。

案发社区读者:我们社区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想知道是谁干的。我们还能否安心地让自己的孩子生活在这里?

一个父亲:如果我的,或者其他人的孩子做了这样的事情(谋杀)怎么办?小孩在某种意义上是无辜的,他们未来还得继续生活,你们愿意自己的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广为人知吗?

道德家:孩子总是要被区别对待的。

……

可以想见,还可以容纳许多人加入讨论。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博克模式”中的核心部分在于伦理对话部分,它尝试以一种生活原态的对话形式涵盖关于事态、价值、原则和忠诚的讨论,也恰恰是波特图式等伦理推理模式试图拆解并分别考虑的内容。在这样一场伦理对话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到矛盾交集点:对未成年人或者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原则与新闻基本职业价值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在这种职业追求背后既可能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间接驱动,也可能是某种报复主义社会正义感,还有可能是某种社会秩序渴求的公共责任意识)。从对话的情况来看,保护未成年人看起来具有优先性[2],这在波特图式中被诠释为某种忠诚原则(忠诚于被害人家庭的最高原则),因为人们通过保护未成年人来反对新闻对事件的肆意曝光,而从新闻的职业价值角度人们不太会提出反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隐私)的观点(不过记者们也不会因此轻易放弃自己的职业立场)。

这样,我们可能会再回过头寻找变通和折中的办法(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新闻应该报道事件真相,但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尽量不出现其名字或者使用化名,在电视报道中采用马赛克遮挡,在写作表达上也要注意这个问题等。这对新闻技巧和表达方法的提升是一个很好的训练。

但是就算我们获得了这样一种折中的结果,并不等于在道德推理上获得了成功,我们可能还是难以确认为什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具有优先性,并不清楚这是基于什么样的伦理原则,可能也难以解决一些更具对立性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比如关爱弱势群体及他人与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之间的冲突。

那么,我们在波特图式、博克模式等类似练习中发现的是一种至高的伦理原则,还是遵从特定社会习俗的规定性?看来它们更多是依赖后者,从个人价值观的讨论到人们之间关系的推进过程,使个人决定被镶嵌到社区甚至社会之中。但是,伦理原则的冲突导致人们在面临抉择时实际上是纠结的,它们基本上无法给出行为决策时可用的道德原则。

当然,就定义和展现实际的伦理困境和问题核心,展现行为与判断各种可能性来说,它们是非常好的伦理推理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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