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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闻宣传及道德探询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消息公开、知情权的保障是新闻伦理的基本前提。除了可由更大的权力机构负责的部分外,媒体自身也有一些传承日久的自我认知与伦理规范,对于一个“好”的记者或者媒体人也有来自直觉的道德要求和判断,这些东西有时并未得到明示,但却是衡量媒体(人)行为的一把标尺。那么,我们又面临了一个矛盾:新闻单位(媒介)是一个权力机构,它的伦理可能就不是新闻伦理而是政治伦理了。

政府新闻宣传及道德探询

新闻还会成为权力或政府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情况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有所描述,也曾经在现代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以不同的范式存在,其中苏联的模式尤为典型。

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单位实际上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其行为与报道的内容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制于其所依附的上级管理部门,独立行动的空间相对狭小。当然,事情的另外一面是,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也会得益于这样的官方身份,获取其机构性生存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拥有一席之地。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根本无须谈新闻伦理或者道德问题,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新闻机构的伦理道德就是比它更大的机构的伦理道德,如果其所隶属的权力或者政府是有道德的,那么新闻就是符合道德的,反之则不然。

正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而媒体伦理的坚持与放弃,既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操守有关,更在根本上从属于制度规范的完善与缺失。在这种意义上,‘第四种权力’的本身的独立性其实并不真实,其责任伦理的缺失自然可以溯源于另外的庞大存在。”(陈卫星,2009)

因此,陈卫星(2009)从三个方面指出新闻伦理的可能性基础:

第一,“媒介化的话语是一种传播关系的构造物,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缠在一起。没有一个陈述者是自治的和单独的,其陈述行为都与具体的战术、策略条件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看法,陈卫星指出了康德式的基于主体责任的职业伦理不可行,也就免除了媒体职业者个人的道德责任。基于这个角度,“当今记者的职业伦理观应该是笛卡尔式的,搁置所有的知识,着手特殊而确定的事例,然后系统地进行演绎,就是在不同的意图和倾向中的妥协”[2]

基于上述的视角,我们也许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有时候那么多的记者规范不过是一纸空文,基本上没有效力,因为那些条文主要是针对个体的,但是记者的个体性却实际上受制于媒体生产的社会性。然而,反过来,我们还是要问:如果基本是无效的,为什么还是会有那么多的职业伦理规约?(www.xing528.com)

第二,也许我们还是能够在媒体那里找到一些共同的民主理想:对社会的瞭望监督、批评,提供交流平台,建构认同和集结等。然而,“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新闻消息的开放性程度如何”。也就是说,消息公开、知情权的保障是新闻伦理的基本前提。然而,复杂性在于,上面条件的满足都不足以保障信息传播本身的内涵与丰富性,形式上的正义也无法保证传播的内容是道德的。

第三,“首先要形成一个保证公共参与性的信息传播平台,才能展开互为主体的话语实践的道德可能性”。“我们依然相信大众媒体是社会的舆论工具,其职业使命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就此而言,媒体是社会的喉舌,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中成为多元象征主体的载体。”因此,自由多元理论需要建立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大众传媒系统,这样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控制和调解就有了可能。也就是说,要使社会协商式对话成为可能,公共表达必须畅通。

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下中国社会中对媒体的大肆批判实际上是不公允的,也是不充分的,中国的媒体(人)实际上担不起那么大的道德责任。而且,就其权力的忠诚性来说,其在道德上可能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故事总有不同的讲述方式和视角,再问一下:为什么人们总是批评媒介这不好,那不好?也许是因为媒体“好欺负”,但也可能是因为人们心中有个媒体的理想型,或者是有些媒体确实违背了作为“好”的媒体“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和伦理道德原则。除了可由更大的权力机构负责的部分外,媒体自身也有一些传承日久的自我认知与伦理规范,对于一个“好”的记者或者媒体人也有来自直觉的道德要求和判断,这些东西有时并未得到明示,但却是衡量媒体(人)行为的一把标尺。

回顾历史,作为机构的新闻事业既(主要)是宏大政治历史的影子,也有着自己独立性和“作为一种神圣事业”特殊性的追求,特别是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到那些名记者和媒体人时,总能够发现那些艰苦挣扎的自我确认和职业坚守。在这样的努力中往往看到新闻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主体和道德主体的曙光

那么,我们又面临了一个矛盾:新闻单位(媒介)是一个权力机构,它的伦理可能就不是新闻伦理而是政治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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