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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订教育官制-郭秉文教育文集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官制,既经参议院之议决,于元年八月二日,由临时大总统命令公布之。教育部所置之三司,为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与社会教育司是也。以上乃教育部官制之大略也。民国二年,教育部公布部视学规程,以代前清之视学官章程。视学之每年视察区域,由教育总长临时指定。其性质与昔日提学使署不同之处,为教育司仅属省行政之一部分,提学使署则一独立机关也。前清各县之教育机关名劝学所者,其时已消灭,于县署中立学务科。

重订教育官制-郭秉文教育文集

教育部官制,既经参议院之议决,于元年(1912)八月二日,由临时大总统命令公布之。设一教育总长,管理关于教育之一切事宜,并监督全国之学校与部辖之教育建筑物。总长之下,设多数之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之职员外,设视学16人,技正2人,技士8人。视学及技正为荐任官,技士为委任官。办事机关有总务厅。改前清学部之五司马为三司。总务厅所掌之事务:(一)关于直辖学校及公立学校职员事项;(二)关于教育会议事项;(三)关于审查及编纂事项;(四)关于学校卫生事项;(五)关于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事项。教育部所置之三司,为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与社会教育司是也。普通教育司所掌之事务:(一)关于师范学校事项;(二)关于中学院校事项;(三)关于小学校及蒙养园事项;(四)关于普通实业学校事项;(五)关于盲哑学校及其他残废等特种学校事项;(六)关于与以上相等之各种学校事项;(七)关于学龄儿童就学事项;(八)关于检定教员事项。专门教育司所掌之事务:(一)关于大学校事项;(二)关于高等专门学校事项;(三)关于与以上相等之各种学校事项;(四)关于外国留学生事项;(五)关于历象事项;(六)关于博士会事项;(七)关于国语统一会事项;(八)关于医士、药剂士开业试验委员会事项;(九)关于各种学术会事项;(十)关于授学位事项。社会教育司所掌之事务:(一)关于厘正通俗礼仪事项;(二)关于博物馆、图书馆事项;(三)关于动植物园等学术事项;(四)关于美术馆、美术展览会事项;(五)关于文艺音乐、演剧等事项;(六)关于调查及搜集古物事项;(七)关于通俗教育及讲演会事项;(八)关于通俗图书馆、巡行文库事项;(九)关于通俗教育之编辑、调查、规划等事项。以上乃教育部官制之大略也。

民国二年(1913),教育部公布部视学规程,以代前清之视学官章程。前清分全国为12视学区,民国改为8区。第一视学区为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4省;第二视学区山东、山西、河南3省;第三视学区为江苏、安徽、浙江3省;第四视学区为湖北、湖南、江西3省;第五视学区为陕西、四川2省;第六视学区为甘肃、新疆2省;第七视学区为福建、广东、广西3省;第八视学区为云南、贵州2省;其蒙古、西藏暂作为特别视学区域,其规程别定之。每区域派视学2人,视察该区域之普通教育及社会教育,并得酌派部员,协同视察。规定之视察期,每年自八月下旬起至次年六月上旬止。临时视察,依教育总长特别命令行之。视学之每年视察区域,由教育总长临时指定。有荐任文官资格且合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任用为视学:(一)毕业于本国、外国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任学务职1年以上者;(二)曾任师范学校、中学校校长或教员在3年以上者;(三)曾任教育行政职务3年以上者。视学应视察之事项:(一)教育行政;(二)学校教育;(三)学校经济;(四)学校卫生;(五)关系教育官之执务;(六)社会教育及其设施诸状况;(七)教育总长特命视察事项。凡视学遇有以下诸事:(一)与教育法令抵触者;(二)部议决定诸事;(三)学校教授管理;(四)社会教育诸设施;(五)教育总长特命指示各事项,得就主管者表示意见。所有前清视学官职权中之含有专断性质者,皆不列入,不过负有启迪之责任而已。由此观之,中央之教育权,较诸前清已略减,而地方之教育权则增加矣。(www.xing528.com)

各行省与各地方之教育行政,与其他之行政同,皆含有临时性质。而此行省与彼行省之情形,又各自不同。多数行省设有教育司,以为一省教育行政最高之机关。其性质与昔日提学使署不同之处,为教育司仅属省行政之一部分,提学使署则一独立机关也。教育司长为教育一司之长,属简任官,其下有省视学数人,归省长委任。前清各县之教育机关名劝学所者,其时已消灭,于县署中立学务科。学务科与劝学所之不同,亦犹教育司与提学使署之不同也。劝学所与地方行政分立,学务科则属县行政之一部分。每县设一县视学,归县知事委派,城镇乡之教育,归地方董事主持,则被举诸人民者也。诸董事又公举一学务委员以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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