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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政策蓝皮书(2018):强化民办学校自主权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老生常谈、常谈常新。(一)“公民同招”送审稿的“公民同招”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公民同招”,即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公民同招”有其合理性,是招生制度的重大变革,有利于部分拔尖学生流向公办学校。

中国教育政策蓝皮书(2018):强化民办学校自主权

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老生常谈、常谈常新。送审稿对教学自主权(第二十九条)、招生自主权(第三十一条)、用人自主权(第三十三条)和收费自主权(第四十二条)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招生自主权的“公民同招”和收费自主权颇具亮点。

(一)“公民同招”

送审稿的“公民同招”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换言之,“公民同招”不局限于基础教育领域,而扩展到高等教育。

“公民同招”,即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期招生。这对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特别是优质民办中小学有一定影响。国务院三十条发布后,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启动,上海率全国之先,在2018年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启动了幼升小的“公民同招”,2019年将实施小升初的“公民同招”。“公民同招”最为关键的政策意涵是,改变了民办中小学先于公办学校招生的状况,学生统一入学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同步进行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和民办小学面谈等环节。其结果是,如果学生没有上优质民办学校,则即使对口的公办学校在未满额招生的情况下也上不了,而只能接受调剂。许多家长为稳妥计,便放弃了博取优质民办学校名额的机会,选择上对口的公立学校。

“公民同招”有其合理性,是招生制度的重大变革,有利于部分拔尖学生流向公办学校。然而,由于民办中小学变相提前选拔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因此这一制度实施的成效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www.xing528.com)

(二)收费自主权

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受到限制,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国务院三十条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规定略有不同,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总体而言呈放开趋势。此次送审稿删除了2004年《实施条例》收费审批的条款,建立基于办学成本核算基础上的收费放开制度,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自主权从需要审批到有条件放开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是举办者长久以来的诉求。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一致,是这一改革精神在民办教育领域的体现。就不同教育阶段而言,各地政府的实施意见对营利性民办教育都规定放开;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相对较为谨慎,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更是如此。即便如此,民办学校收费根据市场调节则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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