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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才评价标准的确立能够为人才培养和人才发展提供方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详细制定了教育教学人才评价标准、卫生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文化艺术人才评价标准以及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

人才评价标准的确立能够为人才培养和人才发展提供方向。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业要求,确立分类评价标准,实施人才分类管理和评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确立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本章简称《意见》)提出,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11]在人才评价标准设置上,针对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实现职称评价标准的多样性与科学性。为深入贯彻《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8〕240号),[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31号),[13]推进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在职称评价标准制定上,强调突出品德评价取向,坚持多元评价标准,广东省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中指出,职称评价要突出三个标准:一是突出品德为先,二是突出创新能力导向,三是突出业内认可评价,注重履职能力和绩效,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必要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解决目前职称制度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突出以用为本,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改革突出“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力图解决职称评和聘“两张皮”现象,将品德放在职称评价首位,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转变过去“一把尺子量到底”现象,注重考核履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转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课题现象。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详细制定了教育教学人才评价标准、卫生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文化艺术人才评价标准以及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地方省市这些举措都表明了职称评审标准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僵化走向灵活,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愈加具体和深入。

(二)完善人才评价方式(www.xing528.com)

为克服“五唯”弊端,设置科学评价标准,丰富人才评价方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规定,在设置人才评价标准时,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实现差异化评价方式。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14]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各省(区、市)积极探索,印发了相应的改革方案。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8〕18号)强调,坚持科学分类,结合不同岗位、不同职业特点,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15]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58号)指出,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针对不同领域专业人才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在教育人才评价标准设立上,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此外,要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和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为进一步明确人才评价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提出,加强“三评”工作,在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上,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设置科学、灵活多样的人才评价标准。[16]此外,在一些专门领域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职称评价机制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强调,要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对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领域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评价。在具体评价机制创新上,上海市通过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探索在部分领域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鼓励采用考试考核、考评结合、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量化赋分等多种评价方式。江苏省拓宽和规范职称评审人员的范围和对象,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广东省在创新评价方式机制上,搭建了职称评价绿色通道,支持粤东西北和基层以及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在高等教育领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规定,省属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负责各高职院校教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17]湖北省2017年全面下放全省高校职称评审权后,在2018年继续向全省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等人才密集型单位和地区下放评审权。具体表现为:支持科研院所自主评审,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大型企业自主评审,发挥行业引领优势;支持自贸区自主评审,形成人才聚集效应。

权力的下放需要有效的监督,下放职称评审自主权,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需要配套实施。放是管的前提基础,管是放的关键保障,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有效保障职称评审权放管结合。[18]为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的监管,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17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对高校评审组织、评审办法和操作方式、评审程序均进行有效监管,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公正。在地方实践上,2018年江苏省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推荐程序、评审结果“四公开”。[1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3号)要求,切实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建立“两随机一公开”机制,健全完善倒查追责机制,实行职称退出机制以及完善职称评审公开机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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