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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参与权:面对危险我不怕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未成年人的参与权虽然儿童正处在成长中,但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但是,大人们总是觉得孩子尚无自主的能力,让我们自己做主容易犯错,因而无形中剥夺了我们很多活动的参与权。儿童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儿童对有关自己的事项,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青少年生活自理是其学习自主和人格自由的前提和基础。

未成年人的参与权:面对危险我不怕

第六节 未成年人的参与权

虽然儿童正处在成长中,但仍然是独立的个体。儿童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见解,在表达自己的需要时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大人们总是觉得孩子尚无自主的能力,让我们自己做主容易犯错,因而无形中剥夺了我们很多活动的参与权。他们不知道,给予我们适当的支持和尊重,我们将可能做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还可以逐步锻炼我们的自主能力。如果大人总是代替儿童做出决定,儿童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的潜能就会逐渐消失。因而《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有参与的权利。儿童参与权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儿童参与的机会太少了。

儿童有社会交往的权利。一个社会人必定要进行社会交往。孩子通过交往可了解社会行为规范,理解他人并学会自我评价和自我调整。家长应积极、平等地与孩子交流;也应引导、鼓励孩子广交朋友,帮助他们学会自主择友,与朋友和睦相处。在参与社会交往时,我们通常可以结交学校里的同学、邻里小伙伴和亲戚朋友中的小伙伴。但有时在我们结交某些朋友的时候,家长会说“不许你和那群小孩来往”,又或者“小明成绩不好,不许你跟他一起玩”等来对我们的社会交往的权利加以干涉。甚至有些家长为了避免孩子受欺负,完全把孩子与外界隔离开来。这种时候,我们就要为自己争取与社会交往的权利,设法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

儿童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孩子作为家庭的主人,可以对家庭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适当参加家庭生活决策和提出自己的建议;适度参与家庭中的劳动、文化娱乐、卫生保健等有益身心的活动。如在布置室内环境时,我们可以发表意见,与家长一道将我们的床、玩具书籍等放在合适的地方;在确定我们的一日生活安排,父母带我们外出游玩、购物和社交时,请家长事先告诉我们活动日程,征求一下我们的意见。让我们适度参加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家务活动,可以培养我们的家庭主人翁意识,和作为家庭成员的自豪感、责任感与归属感。(www.xing528.com)

儿童对有关自己的事项,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小雅快上小学了,妈妈把爸爸叫到一旁商量道:“你看是让她上这所重点小学好,还是上这所双语小学好?”小雅急了:“妈,这是我自己的事情,你们怎么不征求我的意见呢?”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家庭中,这种漠视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情况太常见了。在社会上,许多有关儿童的事项,大人们都很少征求儿童的意见。比如,一些儿童文学评奖、儿童电视节目评奖,就没有一个独立的儿童评审团来决定评奖事宜;在学校里,重要的学习娱乐活动主要是由校方决定,通常学生只能服从学校的安排。在家庭里,也有很多关于孩子升学课外活动、购物、交友、娱乐活动没有听取儿童自己的意见呢。儿童是权利主体,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儿童不但要争取这种权利,也要锻炼这种能力。

儿童有生活自理的权利。夏令营时,李老师批评某同学道:“你都三年级了。怎么连件衣服都不会洗?”某同学委屈地说:“我从来没洗过衣服,妈妈从来都不让我洗,说是应该把时间花在学习上。”李老师说:“回去告诉你父母,你有权利也必须学会生活自理。”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今天,像某同学这样连衣服都不会洗的孩子是越来越多了。主要是因为许多家长总以“年纪太小”、“学业为重”等理由,把我们自己的生活事务全部包揽,无形中剥夺了我们生活自理的权利。也有我们自身的因素,一些同学一直生活在幼儿阶段,好吃懒做,“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其实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必须逐步掌握吃、喝、拉、撒、睡、行、玩等简单的生活知识和技能,家长也应逐步减少对我们个人生活事务的干预和控制,帮助我们逐步学会生活自理。青少年生活自理是其学习自主和人格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家长不能过度照顾或干涉孩子的生活,而应遵循“教—扶—放”的步骤,逐步提高孩子生活自理能力。我们也不能贪图舒服而放弃这一权利,这样做的结果只会使自己变成一个永远依赖别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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