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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保护权:面对校园危险,我不怕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所有的帮助教育都应该在保护儿童尊严、尊重儿童人格的环境中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和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受保护权:面对校园危险,我不怕

第五节 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作为孩子,由于我们年龄还小,身体、心理等发展还不像大人那样完善,所以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我们每个儿童都有受保护的权利,国家、社会、任何一位成年人和儿童自己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在我们国家,“保护儿童、保护明天”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但是,对保护儿童的哪些方面以及怎样保护儿童,很多成年人还缺少明确的认识,结果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我们权利的忽略和侵犯。

(1)尊重隐私权。你的父母是否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偷看过你的日记或信件,或者把你的小秘密和心里话随意告诉其他人?你是否意识到这是对你隐私权的侵犯?在一些家长、教师的观念中,儿童没有隐私可言,他们总觉得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出于爱,却没想到这种爱是跟法律相抵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开拆、查阅。所以,在父母偷看你的日记或信件时,在父母或老师当众披露你的隐私时,你可以明确地声明:这是我的隐私,请您尊重我的隐私权。念七年级的小路曾在周记中提到他以前偷过父亲的钱,现在非常羞愧。老师看后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值得大家学习的例子。于是,在未经小路同意的情况下,她在全班同学面前叙述了小路的事情,小路更加羞愧难当。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侵犯儿童隐私的行为。尽管老师是出于教育目的,但仍然触犯了法律,也对小路造成了伤害。

(2)避免歧视权。你是否曾因为你来自农村而被老师认为不如其他孩子?你是否曾因为学习成绩差而被取消参加某些活动的资格,如画画比赛、唱歌比赛?你跳舞跳得很好,可是否曾因为长相平凡而被取消了参加比赛的资格?如果是,你可以告诉那些大人说:“您这是对我的歧视,已经侵犯我的受保护权了。”事实上,很多大人都不注意这一点。在他们的潜意识中,有时会把我们的家庭、社会背景与我们本人混为一谈,认为出身好的孩子就比较优秀。有的老师喜欢并偏爱漂亮的孩子,护旗手、主持人、大会发言者、致谢者常常由漂亮的孩子担任,而长相平凡的孩子机会就很少;有些老师或家长认为学习成绩差的孩子什么都差,什么都不行,给予他们的鼓励也少……这些都是对儿童的歧视现象,成年人经常对此不以为然,但儿童若生活在这种不公平的环境中,会给以后的生活留下阴影。为了避免这种伤害,我们必须进行自我保护,争取自己的权利。

(3)反对有辱人格权。类似下面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比比皆是。某小学里,来了一名教育心理研究者,李老师当即在班上把三位同学叫了起来:“李捣蛋、张笨蛋、王糊涂,你们三个站起来,让这位博士看看,说说你们这仨外号是怎么得来的。”然后又对那位研究者说:“这三个是班上头脑最笨的,学习差,还不遵守纪律,就应该拿他们这几个去研究。”除此以外,关于教师施行体罚导致学生在生理、心理方面受到各种不同程度创伤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其中很多简直让人触目惊心。

任何一个儿童,在其成长过程中都不免犯错,这自然需要家长和教师的帮助、教育。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所有的帮助教育都应该在保护儿童尊严、尊重儿童人格的环境中进行。《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得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和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遗憾的是,许多家长、教师在教育、管理儿童的时候,并不考虑儿童的人格尊严,甚至以为羞辱本身就是教育。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许多孩子挨过家长的打骂、侮辱。

孩子自从有了自我意识,就逐渐具有了自尊心和荣誉感。一岁左右的孩子就爱听好话,爱戴高帽,而不愿听大人的批评。因此,家长应注意维护孩子的人格尊严,尽量少用消极否定的教育态度和方法,更不能拿孩子的毛病、错误取乐;不能无故责备、挖苦和惩罚孩子;不能当着众人面打骂孩子,或揭孩子的短处;不能将孩子的小秘密四处张扬;不能将自己的错误和愧疚转嫁给孩子,让孩子当“替罪羊”或“挡箭牌”。孩子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人格尊严是其心灵自由的最集中的表现。

(4)身心复原保护权。很多人都看到过关于“儿童村”的各种报道,自从奥地利著名医学博士赫尔曼・格迈纳尔先生于1949年在奥地利的伊姆斯特建立了第一所SOS儿童村后,迄今为止,SOS儿童村组织已在全世界131个国家建立了400余所SOS儿童村。附属设施共计1123个,如青年公寓、幼儿园、格迈纳尔学校及职业技术学校、医疗中心等。SOS儿童村的宗旨是让孤儿得到母爱、家庭温暖,使其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将来能够自立于社会。现代社会瞬息万变,虽然从出生到一步一步地成长,孩子们都在慢慢地学会适应人生各种各样的改变,但是作为一个没有完全独立和成熟的个体,他们仍然需要外界的各种支持,而对于本身存在缺陷或者曾经受过伤害的青少年来说,对他们的帮助和关爱尤其重要。(www.xing528.com)

《儿童权利公约》第39条指出,当儿童遭受身心残害(如任何形式的剥削、忽略、凌辱、虐待、有辱人格的惩罚等)之后,应当帮助儿童身心复原和重返社会,并且这种复原和重返社会应该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维护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我们注意到:一些被强暴、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教师凌辱、自杀未遂、被拐卖后得到解救的儿童们,并未得到应有的心理方面的帮助,以致影响这些儿童对社会的正确判断。比如,被强暴的女孩容易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自己不再纯洁,生命已经没有价值;被拐卖的儿童容易对其他人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对身心遭受残害的儿童,必须提供心理帮助,以使他们能重返社会,成为身心健康的人。

(5)享受全面照顾权。一项调查表明,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儿童的神经强韧程度明显低于正常小家庭和正常大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需要治疗的儿童均高于其余家庭类型;正常小家庭与正常大家庭在心理适当治疗方面亦存在差异。而导致这些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单亲或再婚家庭对孩子的关注有限;而正常小家庭中父母忙于个人工作,对儿童关心、照顾不周;正常大家庭儿童则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陪伴、照顾,“老小孩”与“小小孩”在某些方面还可以互相沟通、互相联系,从而减少许多心理疾患。对儿童照料不周也是对儿童受保护权的侵犯。有些父母认为,供孩子吃、穿、住和上学也就尽责了,别的就没工夫多管。他们有的整天玩麻将、赌博甚至吸毒等,常常长时间不回家,不管孩子;或者在家里聚赌、玩麻将,严重地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休息;或者因为工作忙、婚姻产生矛盾,便忽略对孩子的照料;也有离婚后的父母将孩子托给高龄祖父母代管。这类情况均属对儿童照料不周。

(6)避免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的义务。《背起爸爸上学》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不满14岁的男孩为了完成自己的学业,在哥哥拒绝承担照料瘫痪父亲的责任时,自己毅然背起爸爸上学,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坚持学习。媒体报道号召所有儿童向这位少年学习,类似的报道也并不少见。这个男孩如此坚强、勇敢、负责,确实值得我们敬佩。但我们也应该想到主人公是儿童,作为一个身心均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无疑会影响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这个男孩有权受到保护,以免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身体健康、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工作。媒介或社会不应该提倡由儿童来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重任,而是应该帮助这个男孩从困境中摆脱出来。例如鼓励男孩求助于民政、法院等有关部门,要求哥哥(已成年)承担赡养义务,而不是鼓励他自己承担。这是成年人的责任,是社会的责任,这个责任不应该推给孩子。在我们承担了过重家庭责任,以致严重影响了学习及身心健康的时候,我们应该寻求法律手段或社会帮助来进行自我保护,而不应该让过重的责任压在自己身上。另外,承担过重社会责任也是不应该提倡的。

媒体曾经报道过天津两名不会游泳中学生,为了救一名落水儿童而献出自己宝贵生命的事迹。虽然,这两名同学的高尚品德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却值得我们深思。其实,他们并不具备救人的能力,而且很有可能会把事情弄得更复杂:为了救人而下水,却没有想到这样反而增加了成年人施救的任务,最终溺水身亡则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使国家和社会失去了两名好学生。类似的还有关于儿童见义勇为的报道。就绝大多数儿童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勇斗歹徒的能力,社会应该保护他们,而不应该鼓励他们与歹徒搏斗。与歹徒搏斗的责任首先是警察的,其次是成年人的,绝不是儿童的。如果儿童不幸独自遇到歹徒,他们需要的仅仅是尽量保护自己;如果他们遇到歹徒攻击别人,他们主要的责任是报警。

从20世纪80年代宣传赖宁以来,已发生多起儿童英勇灭火事件,无论是不幸牺牲还是被烧伤,均被有关部门表彰为少年英雄,并号召少年儿童向他们学习。这有悖于《儿童权利公约》,《草原防火条例》第31条、《森林防火条例》第35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动员儿童参加火灾扑救。上述观点并没有与我们国家所提倡的社会风尚相悖,作为一个孩子,我们有强大的社会责任感是没错的,但这应该建立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基础之上。

(7)反对利用、剥削权。小强放学后带回一套《中学生学习辅导》,父亲一看,无论包装、印刷、排版都很一般,价钱却不低。再仔细一看内容,发现错误百出,这种书学生看了可要走不少弯路。仔细一问,原来小强的班主任是编者之一,要求班里同学人手一套。父亲大怒:“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这即是利用、剥削儿童。有些成年人为了经济利益,喜欢将儿童看作是可以操纵的顾客,这就是社会上所谓的“要发财,吃小孩”。他们利用儿童天真诚实的品性向儿童推销商品。在学校里,有的教师利用教师权威向儿童推销教学辅导书;在学校门口,商贩向儿童兜售一些劣质玩具和学习用品。一些广告违反广告法和儿童广告审查标准,诱骗家长购买,对儿童则展示拥有某种产品后的优越感。例如,吃了某种饼干可以增长智力,喝了某种补品考试可得100分,均是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来误导儿童;社会上个别单位或个人违法雇佣16岁以下未成年人。这些都属于利用、剥削儿童,违反了儿童受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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