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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较大幅度地减少污染严重水体,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初步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趋势;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其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工作目标:不管是地表水体还是地下水的环境质量,到2020年得到阶段性改善。较大幅度地减少污染严重水体,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初步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趋势;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21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到2030年,这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到2020年,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二)十条内容简述

1.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十小”企业的取缔、十大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和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的集中治理。所谓“十小”企业,是指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十个行业。十大重点行业包括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的集中治理,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采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储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到2020年,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和污染防治能力。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达标的限期予以淘汰;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其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2.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自2015年起,要求各地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各地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2)优化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实施严格的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推进循环发展。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的循环利用。鼓励钢铁、印染、造纸、石油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用水。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3.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严控地下水超采,以防止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4.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施工和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2)促进多元融资,增加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权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地方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3)建立激励机制,推行绿色信贷。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

6.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ww.xing528.com)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一律停业、关闭;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升监管水平。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7.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与使用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8.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前。同时,需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地下水也是许多地方的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的水环境状况,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及其相关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同时,在京津冀等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到2020年,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松花江、黄河、淮河、辽河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调水工程确保水质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风险高的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水质已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及跨界水体水质保持稳定。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标准化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2017年底前完成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的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和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河湖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建设,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9.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任务全面完成。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态环境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监测、治污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央企和国企应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还可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干预、伪造数据等行为导致没有实现目标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10.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同时,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形成“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自《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的要求,相继发布了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实施。

(三)实施效果评估

经过几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国各地的水体水质得到了明显改善。淡水环境方面,2019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监测的1610个水质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9.1%,比2018年上升了4.8%;劣Ⅴ类占3.0%,比2018年下降了3.9%。而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前的2014年,十大流域好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只有71.7%,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9%。

海洋环境方面,海水质量状况持续改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基本稳定,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有所提升,海洋功能区环境满足使用要求。2019年Ⅰ类水质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97.0%,比2018年上升了0.7%;劣Ⅳ类水质海域面积比2018年减少了4930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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