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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盗身无分文香港滞留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上饶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5日游。在香港时,李某因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港澳通行证、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的背包在自由购物时被盗,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4天。由此规定,如果李某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则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作为旅行社,则应当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游客被盗身无分文香港滞留

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上饶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5日游。在香港时,李某因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港澳通行证、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在自由购物时被盗,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4天。为此,李某认为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导游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做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导游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致使其随身携带物品丢失。他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赔偿丢失物品的损失。而该旅行社辩称在组织此港澳旅游团的过程中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导游对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项,作了多次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因此,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按照惯例和常识,旅游者的个人携带物品属个人隐私,理应自己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此外,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遗失随身携带物品后,该旅行社导游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证件,提供通讯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南昌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1960元港币,积极帮助出事游客,因此,旅行社在道义上已尽了责任。

案例点评:

1.判断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旅游者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旅行社若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将物品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李某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即丢失的物品是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后,李某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www.xing528.com)

2.如果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该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按照我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由此规定,如果李某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则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作为旅行社,则应当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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