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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成因研究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家制度设计层面,国家对校企合作法制化需求供给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校企合作结构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与需求端相适应的有效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约束和管理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育人需求。缺乏文化结合的校企合作是肤浅的、表面的,难以有效解决供需结构性失衡问题。造成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最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监督。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成因研究

(一)制度需求供给不足,缺乏有效供给

影响校企合作质量的供给侧因素主要包括顶层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者。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看,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包括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实施者负责对校企合作制度的理解、贯彻、实施,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文化交流、推动合作运行、实行过程监督管理和结果评价。从国家制度设计层面,国家对校企合作法制化需求供给不足,缺乏法律依据。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仅作一般性要求,未把校企合作明确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会导致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难以规范、履行协议难以监督、合作成效难以评估、评估结果难以奖惩。校企合作无法可依,必须对校企合作和其涉及的权、责、利有明确的规定。从地方政府制度设计层面,作为职业院校、企业管理实施主体的地方政府应该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配套制度,如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办法)》《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施办法》等制度,明确校企“双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和应该享受的权益。从企业管理制度设计层面,由于教育主体法律地位仍不明晰,自身利益需求无法保障,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内生动力不足,急需地方政府进行激励制度设计,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也应尽快制定鼓励职工参与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培训制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非正式制度包括一系列文化认知因素,如价值信念、文化传统、伦理规范、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

目前,校企合作非正式制度明显缺乏,主要表现在:以职业院校为本的合作模式,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和育人意识,尚未形成自由自觉的校企合作育人文化,社会缺乏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认同感。校企合作多方主体对校企合作的价值期许不同,进而产生合作上的冲突和矛盾。实施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一是校企合作横跨教育制度和企业制度,需要制度融合,多个部门参与和多级管理体制导致监督机制不顺畅、主体责任不明确、制度执行逻辑纠缠在一起。二是推动校企合作制度正常运行的财政支撑体系不健全,即激励机制不足使得教师、职工、学生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三是校企合作周期短,未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由于长效机制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所以有必要建立长效机制。校企合作结构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与需求端相适应的有效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约束和管理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育人需求。

(二)尚未建立新型与深入的校企合作关系

从组织合作理论的视角看,校企合作本质上是企业和学校两个属性各异的社会组织的合作问题,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必须以企业作为教育主体参与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但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不能形成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从供需关系的视角看,校企合作涉及政府、行业企业、学生、教师、员工等利益相关者,这些主体之间其实是一种互为供需的关系,是一种需求与供给的“命运共同体”。首先,创造相互理解、彼此信赖、互相支持的良好气氛是有效合作的重要条件,也是合作能顺利进行的前提。其次,信任是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基础。有了信任,才能建立起组织成员间、组织成员与组织间确定的合作关系。由于缺乏制度供给保障,尽管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如职教集团化办学,涉及建立学校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问题,但这种合作关系是不稳定的。校企合作多元主体应是互相依存、命运相连的紧密关系,但实际上却处于一种缺乏广度与深度的松散的合作状态。

(三)校企文化对接错位,融合亟待深化

文化要素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供给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培养劳动者“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才能使其对高职院校、企业感恩,对就业企业忠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已提出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对职业精神养成的独特作用,推进优秀产业文化进教育、企业文化进校园、职业文化进课堂。从根本上来说,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与企业两者之间的文化理念、战略、认同存在着矛盾,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在属性、就业、定位、时空层面,高职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错位的现实明显地表现在高职教育中。缺乏文化结合的校企合作是肤浅的、表面的,难以有效解决供需结构性失衡问题。(www.xing528.com)

(四)政府责任缺失

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着“高职院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的不协调局面。造成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落实其责任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力不明。各级政府有时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足,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充分,缺乏自身的主导意识,对校企合作缺乏路径建设经验。法律制度层面未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力,未明确政府的职责和分工,权力不明;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缺乏沟通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尤其是对行业企业组织缺乏约束机制;政府部门责任边界不清,权力规划不明确。

其次,政府责任不清晰。参与校企合作管理的各级政府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权限不清晰,存在多头管理的混乱现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层级管理上有时存在传达不准确的问题,导致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同级政府不同的管理部门间存在着不配合或配合程度不高的问题,导致对校企合作的管理缺乏一致性;校企合作管理中各部门间职能“缺位”“错位”现象存在。

最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监督。政府作为合作的主导应该承担起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监督评价职责,但较之国外行业组织等参与的多方监督评价机制,我国政府未能引进多方评价监督机制,评价主体单一,社会化评价监督机制不健全,行业参与度非常低。政府缺乏对校企合作过程、合作效果的关注,未能有效履行其自身对校企合作运行过程的调适、运行机制的健全、运行结果的监督评价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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