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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校企合作:法制治理与保障指南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制化是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只有目标一致、协同治理,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制度才能得以真正落实和有效实施。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各方。校企合作基本法须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校企合作主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规范校企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

高职校企合作:法制治理与保障指南

法制化是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未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必然走上法制化、科学化道路。除了制定类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等法律外,还应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类似《职业教育合作企业资质条例》《企业师资条例》《新型学徒制条例》《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法规等。要不断完善与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的《教育法》《学校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税法》《工伤保险法》等。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还必须对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加以配套修正。只有目标一致、协同治理,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制度才能得以真正落实和有效实施。

(一)明确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法律的灵魂,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理论依据,对确定法律原则、设计法律条文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职业教育在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有的体制内校企关系基本瓦解,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校企合作关系还没有建立,因此客观形成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一个断裂期。具体表现为:政府主导不力、行业指导乏力、企业缺少动力、学校心有余而力不足,企业将主体地位让位给学校,校企合作原本应该是以企业为主导的行为,却变成了学校的“独舞”。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与市场经济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有效的制度供给,即制度失灵,具体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市场失灵表现在教育投资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低、合作过程中可信承诺问题、教育投资外部性问题。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政府失灵主要是由于政府干预不足造成的。《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未把“校企合作”明确为一项基本制度。修订《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就必须明确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基本法律制度地位。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问题,立法宗旨在于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双主体育人,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以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程度不深、企业参与不够、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

(二)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确校企合作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各方。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校企合作基本法须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校企合作制度中应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参与校企合作,学生实习须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对于未签订实习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校企合作行为,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应明确经济上的处罚。(www.xing528.com)

规定校企合作法律规则的类型。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根据行为模式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利义务竞合规则。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等用语。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三大特征,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以及“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校企合作应采用以义务性法律规则为主的方式进行规定,以“硬法”的方式强制性解决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确定校企合作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则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后果。它分为两类: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激励;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对这种行为不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我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款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即奖励性或惩罚性条款。由于法律惩罚力度小,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导致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不足。同时,在《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很难看到奖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条文。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时应增加法律主体违反校企合作行为的惩罚性条款,使职业教育法由“软法”变为“硬法”。要明确校企合作的目的;全面概括校企合作的各种具体形式;完善校企合作涉及的各种从属制度,如企业的税收减免、教师企业实践、学生实习、现代学徒制实施以及奖惩制度等。国家要用具体可行的制度规范企业等用人单位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通过合作办学、订单培养、学生实习就业等多种方式与职业教育机构合作育人;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辖区内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奖励对校企合作贡献巨大的单位与个人;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岗位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保证学生和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规定时间的实习或实践。

完善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的实现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必须相互配合、不相冲突,方可发挥强制性功能。目前,我国规范校企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例如,《教育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缺乏协同,我国教育类法律中均提出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国家鼓励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但在能对企业产生有效约束的《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却没有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负有责任或须做出具体行为的规定。又如教育类法律内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未形成统一效应,《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配套规定在校企合作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缺乏内在的关联性。因此,要完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一是要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校企合作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地位。同时,修订其他相关部门法,对《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配套法律进行修订,将校企合作事项列入相关条款中。二是根据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要出台类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目标、性质、形式、标准;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统筹扶持、行业协同指导、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等从属制度。三是地方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出台相应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以系统集成的理念搭建好校企合作跨界治理的法律法规协同框架,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有效运行提供行动指南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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