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1)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2)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锅炉,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亦即是说: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2.登记方式
锅炉应按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D级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www.xing528.com)
3)锅炉产品合格证;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5)锅炉能效测试证明。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4.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5.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锅炉,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锅炉的使用功能。锅炉报废时,按台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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