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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业基础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3.1.2设计专用章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业基础

压力容器的设计需要进行行政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许可有:

(1)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2)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3)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3点: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须单独取得设计许可。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3)取得分析设计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可资格。

针对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项:(www.xing528.com)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的3.1.2设计专用章是这样规定的: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复印章无效),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中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修订说明对3.1.2设计专用章的解释:将原设计许可印章改为设计专用章,其使用要求与原许可印章相同,同时对专用章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示例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关于设计专用印章,《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3.1.2规定了设计专用印章的要求,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计许可印章继续有效,但应当在设计许可印章下方加盖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印章;在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含换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统一使用新名称“设计专用印章”,其内容应当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3.1.2(2)的要求,其中“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监察机构根据以上许可范围对相关单位进行监察,主要针对设计资质是否取得许可、许可是否过期、许可资源条件是否依旧满足、设计内容是否超过其许可范围等项目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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