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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设立条件及质量保证金要求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经营管理:设立条件及质量保证金要求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申请者的营业设施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www.xing528.com)

注册资本可以是属于旅行社所有的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和设施设备,也包括旅行社经营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四)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还应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章第3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主要是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能第一时间保障旅游者得到及时的救助、治疗,避免旅行社经营者“跑路”而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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