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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城市灾害与抗震防灾对策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财产保险的角度看,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发展初期。但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因此停滞了20多年。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下,地震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与此同时,相关的地震保险研究工作正在加快推进。

国内城市灾害与抗震防灾对策

从财产保险的角度看,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展初期(1951—1958年)。20世纪50年代初,按照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具体推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合作社的绝大多数财产都办理了财产强制保险,其中地震属于基本责任范围。同时,在部分省份还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包含地震在内的巨灾风险保障。但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因此停滞了20多年。

第二阶段:恢复时期(1980—1996年)。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下,地震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这个时期,面向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运保险,面向居民的家庭财产保险,面向农民的农业保险,均包含了地震风险保障,地震保险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初步发挥。(www.xing528.com)

第三阶段:限制与规范发展时期(1996年至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相关的地震保险研究工作正在加快推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明确了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定巨灾保险法规等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决定》和《若干意见》,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拟三步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即:2014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2017年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之中。与此同时,相关的地震保险研究工作也在迅速推进。2015年8月20日,全国首个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在3年的试点期限内,将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白族自治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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