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日本城市灾害与抗震防灾对策:房屋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日本城市灾害与抗震防灾对策:房屋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作为世界地震多发国家,其地震保险制度在1964年日本新澙地震后就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其房屋建筑震损补偿机制发展较为成熟。其地震保险是基于政府主导,在保险公司无力支付时进行补偿。图8.2日本地震保险的投保率和加入率比较在经营主体方面,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核心机构是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是由日本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的,引入了地震再保险机制,是日本唯一一家相应的株式会社。图8.3日本地震保险赔付流程示意图

日本城市灾害与抗震防灾对策:房屋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日本作为世界地震多发国家,其地震保险制度在1964年日本新澙地震后就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其房屋建筑震损补偿机制发展较为成熟。尤其是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的发生,引发了居民购买地震险的浪潮,使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20%,如图8.2所示。

日本地震保险承保对象仅限于居住用建筑物(专用建筑、并用建筑)和生活用动产(家庭财产)。其地震保险是基于政府主导,在保险公司无力支付时进行补偿。1964年日本发生了受灾严重的新澙地震,以此次震灾为契机,日本政府与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共同研究有关地震保险等问题,于1966年日本出台了《地震保险法》《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针对地震保险的运作机制做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包括投保、承保、再保险、地震保险基金、地震保险证券化和地震保险监管等。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又对地震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和保费支付做出了重大调整,形成了现在的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图8.2 日本地震保险的投保率和加入率比较

在经营主体方面,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核心机构是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JER)。JER是由日本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的,引入了地震再保险机制,是日本唯一一家相应的株式会社。

保险公司将向JER全额分保,JER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3部分:一部分自留,一部分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转分包给各保险公司,一部分转分包给政府。(www.xing528.com)

在运行模式方面,日本地震再保险体系中包含3个主体:商业保险公司、JER以及日本政府。JER于1966年由商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充当着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首先,在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附加地震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将接受地震保险向JER全额分保,签订“地震保险再保险特约A”(简称“A契约”)。然后JER又将再保险分成3份,一部分反向转分包给商业保险公司,并与之签订“地震保险再保险特约B”(简称“B契约”);一部分转分包给日本政府,并与之签订“地震保险超赔再保险契约”(简称“C契约”);最后一部分自留。这样一个由两级再保险、三方主体和三个再保险合同组成的地震再保险体系将日本巨大的地震风险明确地分散开来。

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根据日本《地震保险法》和《地震保险普通保险条款》的规定,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而存在,不能单独投保,保险标的仅限于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品。地震保险责任包括地震、火山海啸以及由此引发的火灾、埋没、损坏、流失等直接或间接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伤,且损失程度必须达到全损半损以及部分损失的认定标准。

偿付能力分析方面,地震发生后投保人首先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相应赔付后,再向JER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然后,JER会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索赔的额度以及转分保合同的规定进行责任分配,继而再分别向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进行相应索赔,自身也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如图8.3所示。

图8.3 日本地震保险赔付流程示意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