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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全面研究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城市水管理制度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部分城市水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水管理机构和体制的改革、水行业的监管等方面,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

构建城市水管理的总体框架,首先要明确城市水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3.1.2.1 城市水管理的主体

城市水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务院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代表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各级涉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管理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监督机构。其中,国务院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代表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各级有关涉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第一类管理主体,从事水管理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为第二类管理主体,公众监督机构为第三类管理主体。三类管理主体从不同的方位共同参与城市水管理,以第一类管理主体为核心,并与其他两类管理主体相互之间构成协作管理关系。

1.第一类管理主体

(1)国务院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是地方行政机关。在城市水管理制度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部分城市水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水管理机构和体制的改革、水行业的监管等方面,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城市水管理首先必须要有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如果政府对城市水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有效地组织各个水行政部门进行城市水管理的统一协调管理,城市水管理的措施的有效实施也就无从谈起。同时,政府承担协调管理的职责,其协调的事务主要包括:①防洪、排涝、水资源、水污染等应急调度与处理;②各部门之间立法、技术标准的协调;③水价、水市场的协调;④救灾抢险,灾后补偿;⑤跨地区调水协调等。

(2)代表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各级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参与水管理的其他部门是政府领导下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被赋予的管理权力。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或水务部门,其行政职能主要包括:①制定地方水管理的法规;②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水管理的宣传;③防洪、供用水、节水和水环境管理;④对水企业的监管。其他参与协调部门应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参与并发挥城市水管理作用。

2.第二类管理主体

从事水管理有关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下,承担政府职能延伸、受委托业务等具体工作。如水务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承担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新技术推广等科研任务;建设开发公司承担河湖治理、排水设施改造等建设业务。第二类管理主体主要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支撑第一类管理主体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了城市水管理者的作用。

3.第三类管理主体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众(包括作为个体的公众,以及社会团体、除第二类管理主体外的企业和事业机构等)拥有公共政策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身份。在作为城市水管理的主体时,公众在城市水管理决策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公众参与城市水管理的决策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在作为城市水管理的客体时,公众接受相关知识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宣传,在对水管理举措产生认同感的同时成为水管理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公众监督机构如用水户联合会,使得公众得以参与节水工程建设、监督水权分配、监督水量分配、监督水质、监督水价制定等。

3.1.2.2 城市水管理的客体(https://www.xing528.com)

城市水管理的客体,可概括为水资源、水工程以及用水者。具体来说,城市水管理是在对这三个客体进行并行的、统一的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水安全、取水与供用水、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三个方面的优化管理。

作为管理客体的物质载体的水资源、水工程以及用水者是管理客体的第一层次,而他们在受到管理时所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是管理客体的第二层次,包括水安全管理、取水与供用水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建设管理三个方面。

1.第一层次的管理客体

(1)水资源。水资源包括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对水资源实行管理,概括地说,是指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调控,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水工程。这里所说的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①防洪、防潮、排涝工程;②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③防洪、治碱工程;④水利水电工程;⑤水土保持工程;⑥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信工程;⑦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工程。

对水工程的管理是一个相对成熟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已较为完备。

(3)用水者。前面已经提到,公众在城市水管理中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双重性:在作为城市水管理的主体时,公众参与城市水管理的决策;在作为城市水管理的客体时,用水者即公众接受相关知识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宣传,在对水管理举措产生认同感的同时成为水管理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说用水者是城市水管理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在于用水者是:①水灾害的最直接受害者;②城市供水环节中的用户终端之一,创建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成分;③水环境污染的最终受害者,其环保意识的淡薄也是造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的因素之一;④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的支付者。

2.第二层次的管理客体

水安全管理、取水与供用水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建设管理是第二层次的城市水管理客体。详细内容在本书3.2中水管理内容框架中展开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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