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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苏应时而动,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在非遗传承和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江苏财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资金投入比为1∶2。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行政法方面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遇到诸多困难。同时,各地立法的针对情况不同,无法形成统一的保护原则和方式,各省市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居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非遗传承与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江苏应时而动,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在非遗传承和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毋庸置疑地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认识不足,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层次较浅,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现象严重,面临传承危机;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不足,缺乏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思路;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等方面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加速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濒危

中国是个戏曲大国,戏曲在我国的地位独特,国人曾从戏曲艺术中陶冶情操、汲取营养。但现今,戏曲很难再现占据城乡文化娱乐主导地位的风光。戏曲剧种的处境越来越尴尬,举步维艰,一些地方剧种尤其是小剧种、稀有剧种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据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江苏省苏州昆剧院副院长王芳介绍,“近10年全国378个剧种陆续流失了100多个,仅剩261个。困难的时候剧团一年的演出不超过10场戏,剧团的办公楼被迫改成了招待所,剧团的演员只能兼职去做服务员,不少年轻演员为了挣钱去歌厅当歌手,本人也到婚纱影楼当了一名兼职的化妆师”。同样,有些非遗项目的工艺、技艺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改变甚至消失。例如,有些茶农过去制作绿茶全部采用手工炒制工艺,现在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人工成本,抛弃了手工炒制工艺,改用机器辅助炒茶。虽然降低了社会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也慢慢导致了传统炒茶技艺的失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乏人

非遗主要通过家族式、师徒式、社会化传承的方式进行,需要传承人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因此人的因素最为重要,直接关系到非遗能否顺利传承和延续。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传承人老龄化的问题特别突出。在世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于年纪大、身心乏倦和精力不足,直接导致代表性技艺濒临失传,甚至已经失传。如扬剧艺术的两级传承人都出生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梅庵派古琴艺术目前仅有1位国家级传承人以及3位市级传承人,而无省级传承人。其次,家族传承是传统技艺、民间演艺、中医药等非遗的一种主要传承方式,从古至今概莫能外。但由于受“传男不传女”“传长门不传旁门”“传内不传外”等传统规矩的影响,加上部分独生子女不愿传承衣钵,慢慢形成了今天“人走艺绝”的困境。无锡市首批市级非遗项目真丝绢花是家族的独门技艺,因传男不传女,但儿子又不愿学习和传承,面临技艺失传的危机。最后,尽管社会化传承这一方式已经逐渐兴起,但有些传承人忙于应酬跑市场,没有时间真正静下心来认真带徒弟,出现了“传承人不带徒弟,带徒弟的不是传承人”的现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乏力

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生活知识,很多是通过坐落在城市中的老作坊、老字号来传承的。一些老作坊、老字号历经沧桑,经过几代人的苦心经营和传承发展,不仅延续了传统魅力,也创造出新的辉煌,至今仍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一些曾经红火的老作坊日渐式微,这无疑对非遗项目带来很大的冲击。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固守轻创新的观念,也导致了非遗的衰落。非遗传承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本质是活态流变,既要保证传统手工艺精良技艺和文化价值的传承,又要适应现代生活的创新而有当代化的提升。然而,由于受“非遗拒绝创新、传承人不容挑战”等旧观念的制约,过于依赖传统的传承方式,缺乏创新精神的激活,弱化了活态传承的能力,发展乏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功利

(一)政府资金投入有限

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创造良好的文化生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是影响这项工作成效的关键。单就资金投入来说,江苏在非遗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无论是政府财政部门,还是社会金融机构,对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尚且不够。江苏财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资金投入比为1∶2。尽管政府已经拨付专项资金用于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但在部分非遗项目较为丰富、保护和传承工作压力较大的地区,专项资金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二)商业化运作过浓(www.xing528.com)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切忌急功近利。当下,有些地方政府打着保护的旗号过度开发,喜欢集中展示非遗项目,炫耀非遗保护成果,或者用非遗项目去填补区域文化产品的供给空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非遗的传承生态和存续基础,使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陷入了困境。非遗的“商业性经营”和“产业化开发”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商业性经营”是把非遗手工艺品作为文化产品进行营销,从而提高非遗项目的知名度。“产业化开发”是将非遗产品利用机械大批量生产,是一种商品营销。非遗项目一旦被产业化开发,势必以现代技术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将手工艺品的独特性代之以产品系列化、数量化,导致传统手工技艺的性质发生改变,最终将会丢掉最真实、最有价值的传统文化。判断非遗保护工作是否合理的标准主要看非遗的文化内涵和完整性是否得到保护。如果舍弃了这两者,过度和盲目追求发展,将不利于非遗的保护。因此,以现代技术完全代替传统手工技艺的产业化开发,在非遗项目保护中是不可行的,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也并不同于“产业化”,在保护与传承中应分清两者的本质区别。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欠缺

(一)法律条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在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些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行政法方面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遇到诸多困难。因为该法的条文多为理论化和抽象化的规定,缺少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性不强,使得法律保护难以落到实处。虽然一些地方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行政保护条例,推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但是,这些条例大多是政策性的指导意见或者原则性的处理办法,立法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涵盖范围不全,同样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同时,各地立法的针对情况不同,无法形成统一的保护原则和方式,各省市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适用存在冲突

由于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体现为一种智力成果,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进行调整。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各具特色,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直接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时往往出现冲突。这些冲突集中反映在如下几点。

第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保护的客体无法全面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致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有效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第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都规定了权利人必须是具体和确定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部分来自于各个社群或古老村落,这些文化遗产往往是成员共同创造、传承和发展而来的,要想具体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存在诸多困难。即使法律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但鉴于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权利人的权利往往也只是流于法律文件。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利益原则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智慧结晶,也是全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是一个持久的过程,而不宜有具体保护期的限制,这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期限的具体规定产生了冲突。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不力

江苏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在科技创新的应用与推广方面步伐缓慢。数字化记录和保存是非遗保护的一种重要措施,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可以把非遗的文献、图片、碑刻、影像以及非遗实践的场所、工具、产品等资料和实物,进行整理、记录、转化、存储,建立非遗文献档案库。早在2010年,我国就启动了非遗数字记忆工程,江苏省2013年才开始启动与之相应的工程。虽然江苏拥有的国家级非遗项目的数量在全国非遗名录中高居榜首,但是江苏拥有的国家级、省级数字化项目只有30多项,而且多数项目的数字化应用仅停留在项目数字化记录阶段。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不只是对传统记录的简单替代,而是要基于非遗保护的不同诉求,运用大数据、微传播、全媒体和云储存等技术,发展出不同层次、不同方向的数字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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