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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的主体:私人与公共机构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学术界普遍承认的关于在政府规制的主体的概念界定是由植草益提出的分为私人规制、公的规制,即规制的主体分别是个人和社会公共机构。政府规制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形式。立法机关制定的大部分政府规制法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作为政府监管的主要实施者,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管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非法行使监管权。

政府规制的主体:私人与公共机构

目前学术界普遍承认的关于在政府规制的主体的概念界定是由植草益提出的分为私人规制、公的规制,即规制的主体分别是个人和社会公共机构。私人规制即私人个体(如父母)约束私人个体(如子女)的行动;公的规制则是指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公共机构对私人个体以及经济主体行为的规制。学术界讨论的政府规制通常是指公的规制,显而易见,政府即为政府规制的主体,但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政府身为政府规制的主体中的“政府”指的是整体意义上的的政府,但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规制是不尽相同的,并不能一概而论,他们在政府规制的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的职责就是制定法律规则。政府规制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形式。根据法治原则,任何形式的国家权力都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来实施。这里的“明确的法律”来自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此类机构)。由此可以看出在政府规制的过程中立法机关起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应该遵守的规则。第一,立法机关可以利用立法权来确定国家应该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以及不属于国家管理和控制的具体范围。第二,立法机构为规制机构制定具体的规则,并告诉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应该做哪些其他规制。即立法机关在政府规制领域的作用就在于制定规章制度,为规制行为提供框架和制度支持。

除了制定法规和制定政府监管规则外,立法机构有时还直接参与具体的规制事务。例如,当受监管企业是公共企业时,监管是立法机关(国会或地方议会)。与此同时,公共企业也可以通过预算和决算、财务、干部任用和解雇、劳务等方式进行监管,这些也由议会实施。但我们必须承认,虽然具体的政府规制政策主要由行政机构来进行执行,但是,其所有应遵守的规则只能来自立法机关的立法或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立法。虽然行政部门在采取具体的规制行动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除非有法律规定、法律明确授权并且在法律框架内,行政人员无法发挥作用。

(二)行政机关(www.xing528.com)

政府规制政策的最主要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从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来看,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立法机关制订的各项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大部分政府规制法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的。政府规制是一种富有具体性和技术性的规制,是对现有体系框架内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应对措施和战略。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作为规制部门是规制的实施者,而不是规制规则的制定者。但是,对于中国政治制度来说,中国的行政机关在政府规制的领域拥有广泛的自主权。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中国行政机关实施政府规制的主要手段可归纳如下:首先,制定规制的规则和法规,规范规制的具体措施和规制的政策。其次,通过行政许可、发布禁令和行政激励、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规制对象的活动的规制。最后,制止受规制对象的非法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机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在政府规制领域的作用不仅比立法机构更广泛,甚至比通常被视为政府规制的主要实施者——行政机构更为广泛。具体地说,法院在政府规制领域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直接控制规制对象的行为。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决定各种法律纠纷并平息冲突。解决法律纠纷和裁判案件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审理和裁定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各类经济纠纷本身就是一个调节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过程。一方面,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及被监管对象的经济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竞争者的利益和个人利益提供救济,并限制受监管对象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违反政府规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当监管对象的行为严重违法,构成违法犯罪的,国家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审查行政机构的监管措施,以平衡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权力必有损害,乃法律上的一句至理名言。作为政府监管的主要实施者,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管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非法行使监管权。滥用监管权力,从而破坏监管目标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即使出于理解的原因,即使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完全合法,由于认知原因,监管对象也可能怀疑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同样,受行政部门监管行为影响的公众或个人也可能对行政部门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从而形成行政纠纷,阻碍监管目标的实现。这正是传统司法权力及其特权——法院——发挥作用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领域。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判决,对违法或不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对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力进行控制。当然,法院通过对监管领域的行政纠纷的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主要实施者进行控制。在通过维持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为监管对象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同时,解决监管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消除政府监管过程中的拥堵,确保法律监管活动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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