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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隐孝仁爱有差等:再探古代儒家思想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亲亲相隐”,不是说要将儒家的仁爱封闭、局限于血缘亲情的方面,而是如孟子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我们再来看“隐”和“犯”的问题。有关“隐”与“犯”的问题,是中国文化思想史上的常识。也就是说,“隐”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犯”是犯颜直谏。对亲人的“隐”与“无犯”,只限于小事,不会无限到杀人越货的范围。

直隐孝仁爱有差等:再探古代儒家思想

我们如何理解孔子的“直”,如何理解“隐”呢?孔子的“直”,其实是主张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实感,主张做人要表里如一,不矫揉造作,不屈己奉人。我们对父母、兄弟的感情,是人最为切近的一种感情。孔孟儒家立足于自然真情来讲孝道,当然,这种孝道到后来的传统社会发展为愚孝,有大的流弊,那是另外一回事。原始儒家的仁爱,是从对亲人的爱开始的,由此推扩开来。“亲亲相隐”,不是说要将儒家的仁爱封闭、局限于血缘亲情的方面,而是如孟子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亲亲”是儒家仁爱思想的立足点。

台湾学者庄耀郎先生在《〈论语〉论直》一文中,针对《论语·子路》十八章指出:叶公的立足点显然是以“法的公平性”、“法无例外”的观点说“直”,也是从执法人的立场出发论“直”;孔子是从人情之本然恻隐处论“直”,是人心人情之“直”,是从当事人的立场说人情之“直”。表面上看,这两说处于对立,实则其中有一个理论上孰先孰后的问题:当“礼”这种以文化来调节社会的力量显得不足时,“法”以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因而法的可行性条件,必然追究到立法的根据,无外乎人情之实。这样说来,人情之实是立法之根源根据,法的公平性、无例外性,则是因应人情所作的外在化、规范化。当然,由于我们人在社会中,具有多面性,因此,在处理人情法理问题上,经常有矛盾性。但是,从整体上讲,绝不是法可以决定一切,作为法理背景的人情,可能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

我们再来看“隐”和“犯”的问题。有关“隐”与“犯”的问题,是中国文化思想史上的常识。《小戴礼记》的《檀弓》篇云:

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也就是说,侍奉亲人要有隐无犯,对亲人的短处,不要声张,也不要直言相谏。服侍父母,要勤恳周到,父母过世,需服丧三年(实际是二十五个月)。侍奉君主则要有犯而无隐,君主的缺点和失误,要直谏无隐,但侍奉君主和侍奉父母一样,要勤恳忠诚,君主去世,虽在感情上不一定如父母去世那般悲痛,但需守丧三年,服饰、行为上也有规定。侍奉老师则需无犯无隐,老师逝世,虽不用如父母去世那样在服饰、行为上守丧三年,但需心丧三年,悲情是真诚的。可见,儒家主张普遍的与天道相接的人道仁义原则,同时也主张父母子女间、君臣间、师生间有着略相区别的伦理规范。

“隐”是什么呢?“犯”又是什么呢?“隐”是不是无原则地包庇、窝藏呢?请看古代精通儒学的注疏专家对上引《檀弓》一段文字的解释。郑玄说:“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也就是说,“隐”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犯”是犯颜直谏。儒家一贯强调私恩与公义的差别,区分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门内以恩服为重,门外以义服为重,私恩与公义是有明确界限的。怎么能说儒家只讲亲情,不讲正义、公正、公德?怎么能把今天贪污腐败的根子找到儒家价值上?对亲人的“隐”与“无犯”,只限于小事,不会无限到杀人越货的范围。所以,孔颖达说:“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可见亲情回护的分寸!

清人孙希旦在《礼记集解》中也说:“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父子主恩,犯则恐其责善而伤于恩,故有几谏而无犯颜。君臣主义,隐则恐其阿谀而伤于义,故必勿欺也而犯之。师者道之所存,有教则率,有疑则问,无所谓隐,亦无所谓犯也。”父母子女间,在寻常事中不必犯颜。事事当面批评,求全责备,怒目相向或反唇相讥,伤害了源之于天的天下最亲的亲情。此即《论语·里仁》篇所讲:“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恐其责善而伤于恩”,源于《孟子·离娄上》:“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父子之间不应该你指责我,我指责你。这都是为了护持、培养亲情,有一个健康和睦的家庭。君臣之间则不然,距离感很强,事事都可以犯颜直谏,这里有一个维持正义、正气的问题,深恐在公共事务中徇情枉法,或在政治生活中形成儒家最憎恶的阿谀逢迎之歪风邪气。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孟子赞同舜窃负而逃、封弟有庳的举动。什么是腐败?它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我们看《孟子·尽心上》里桃应的假设,皋陶既然为“士”,他的职责当然是维护法的公平性,而法的公平性是建立在人人平等、没有特权的基础上。所以,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人,即便瞽瞍有天子之父的尊位,皋陶也不能让他逍遥法外,而应绳之以法。这时,从另一方面讲,舜既是天子,也是人子,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呢?孟子给舜出的主意是:让舜从公权力的职分上离开,与父亲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孟子这样一个设计,一方面针对天子的尊位,另一方面针对亲子的情感,两者都不相伤,这与孔子讲人心之“直”是一致的。“直”是至情,是天性之常,是内在人心,是人性本有。《孟子·尽心》篇讲:“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所谓“父母俱存,兄弟无故”,就是天伦之乐。孟子所谓“乐”,最终是基于人心的。孟子讲舜可以窃负而逃,也就是说,在被逼迫上绝路时,舜丢弃天下,选择父亲,根源正在于维护人性之本。(www.xing528.com)

“直”是内在于人心、普遍于人性的东西。正如庄耀郎先生前引文章中所说:这种普遍性和法的普遍性意义不同。内在于人心的普遍性称为具体的普遍性,此种普遍性的存在,可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之普遍性则是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换句话说,凡依人性而制定之法律,其适用之对象也可以无外,两者不必冲突。我们要考虑的是,孟子所构设的,是将对象推到最极端的情势下,让人去考量,人性最本源的东西在哪里?当然,孟子的答案是:亲子之情。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东西作为基础,即使再订多少法律,这个社会都没有办法安定。

联系当今社会的贪污问题,孟子的设计很有意思,因为他是建议逃到法网之外。现在社会当然不同了,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科层社会了。孟子的时代、前现代社会,是存在法网之外的世界的,即贫瘠的偏远之地。当舜逃亡时,他已经没有人主之职,无所谓公权力,舜没有利用公权力帮助父亲逃避罪责,只是作为人子,背负父亲于法网之外,过野人一样的生活。所以说,舜的所作所为,与今天贪官腐吏坐飞机到欧美加澳的所作所为,不是一回事。

紧接着,我们谈谈“亲亲”和“爱有差等”的问题。“亲亲”不等于“亲亲互隐”,不等于“亲亲至上”,不等于“亲情唯一”。因为儒家不仅只有“亲亲”的原则,还有“尊尊”的原则。“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即家庭内部成员,互相爱护团结,“尊尊”则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还要求在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除“礼”之外,还有“义”的原则等与“仁”的原则相互补充、制约。这个“义”,不仅仅在礼治的框架下,有时又突破它的限制,涉及包括小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等,乃至关心孤寡,减小贫富悬殊等社会公正的问题,防止公权力滥用的问题,涉及道义、公平等,当然是那个时代的道义、正义。儒家思想是一个系统,“亲亲”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方面,绝不是其全部。

据《论语·学而》篇记载,有子讲:“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孟子·离娄上》讲:“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万章上》也讲:“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有人认为这就是儒家把血缘亲情视为唯一、至高无上的铁证。其实朱子《集注》中引程颐的解释十分明确:“仁”即“性”即“本”,“孝弟”则为“用”,乃“仁之一事”,并非“本”,故“仁为孝弟之本”;至于有子所谓的“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中所谓的“为仁”即“行仁”,即“行仁自孝弟始”。所以说,“孝弟”是“行仁”之始,而非“孝弟”乃“仁”之始,亦非指“由孝弟可以至仁”。“孝弟”不能与“仁”打上等号。因此,对儒家伦理来说,本源根据是“仁”或“性”,而不是“孝弟”。《礼记·祭义》讲:“立爱自亲始。”结合起来,我们就容易理解“亲亲为大”的涵义了:仁爱是从爱亲开始的;对于亲亲之仁的体认,可促使人成长为“人”。在一个正常健康的家庭中成长的,在浓浓亲情的氛围中成长的孩子,走上社会,心理上比较健康,在家中学习了与祖父母、父母亲、兄弟姊妹相处,走上社会,容易与人相处。

我们经常说“忠臣孝子”。有人问:孝子一定是忠臣吗?“忠”与“孝”的张力何在呢?“亲亲”一定能“仁民”吗?“齐家”一定能“治国”吗?当然,这不是一个形式逻辑的问题,我借用龚建平先生《逻辑是否可以取代仁德?》一文中的话来说:仅“亲亲”未必能“仁民”,单“齐家”未必能“治国”;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亲亲”的人格成长和发展,有利于“仁民”的人格成长和发展,“齐家”能力的增长,也可以促进治国能力的增长。其实,修齐治平,亲亲仁民爱物云云,是生命的体证与实践,不是形式逻辑的问题,更不是由逻辑可以推出的。理性与逻辑可以取代仁德吗?相信绝大部分人的回答是否定的。因此,“亲亲”和“齐家”,不是“仁民”的充分且必要的前提,但并非否认它是必要条件。孙中山先生曾说,即使有再好的制度,最终也需要人来维护制度,执行制度。法律和制度再细致,也无法取代人。这话很有道理,从中可见,“人”是非常重要的。儒家的“亲亲”,强调的正是“人本”。

再看“爱有差等”,这是否意味着儒家的“仁爱”本身是不具备普遍性的?当代儒学大家牟宗三先生在《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一书中谈到,“仁”是个普遍的道理,这个道理必须是可以表现的。人的表现跟上帝的表现不一样,因为上帝没有时间性、空间性,上帝可以爱无差等,人怎么可以爱无差等呢?爱有差等,是人之常情。我爱我的父母,也爱你的父母,但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这种爱的差别,与“仁者爱人”所说的爱的普遍性,不是一回事。儒家提倡“泛爱众”(孔子)、“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都是从爱亲人开始,由人的恻隐之心,推己及人,不断推扩开来的。我们每个人,都是从生命内部出发,来慢慢体验仁爱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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