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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条款重要分析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权利义务的转让由于ESCo和用能单位之间需要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用能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如此,用能单位和ESCo还应进一步约定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完成的节能项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已经安装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用能单位提供的场地复原的问题和其他设施的处置问题。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条款重要分析

1)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测算

节能量的预估和节能效益的测算是整个节能服务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关系着用能单位的实际预期、节能项目的顺利验收和ESCo能否取得报酬。但是,每一个节能服务项目的具体的测算方式却又因每一个具体的EPC涉及的领域能源类型、用能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区别。所以,ESCo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影响节能量的每一种特殊情况,并明确当特殊情况发生时,节能效益应当如何调整。只有ESCo明确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才能保证ESCo自身的利益。

2)权利义务的转让

由于ESCo和用能单位之间需要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用能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当然,这项条款对于ESCo来说需要综合考虑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如经营状况、用能单位实际并购、重组的需要等因素。

3)节能设备的抵押

如上所述,在节能项目中使用的节能设备,但是在移交所有权之前,它的所有权归属于ESCo。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允许ESCo对用能单位实际使用的节能设备进行抵押来满足其必需的融资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规避风险。

4)保险

众所周知,节能设备有着很高的价值。如果在其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以至于设备损毁或灭失,那么用能单位和ESCo双方需要讨论是否对节能设施进行投保,投保什么险种,由哪一方来支付保险费用,保险的受益人又是哪一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风险承担(www.xing528.com)

能源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最核心的就是用于节能的机器设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按照一般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应有卖方承担,而交付之后则由买方自己来承担。具体到能源管理合同的双方,按照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后附的样式合同中所表达的立法含义,关于节能机器设备的风险承担,双方有约定的应依照双方约定。

当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有关于风险承担的约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合同,则可以按照时间分3个时间段来讨论。由于机器、设备均由ESCo负责购买和提供,因此,自ESCo购买到机器设备之时将机器设备提供给用能单位之前的这段时间,若发生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当然由ESCo来承担,这个并不难理解。

而当ESCo将机器设备提供给用能单位之后,由用能单位实际占有并开始使用之后,若机器设备发生灭失或者损毁的风险,按照上述合同法原理,仍应当由ESCo承担责任。因为,虽然用能单位事实上占有并使用上述机器和设备,但是由于此时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事实上仍然属于ESCo,因此此时的风险应当由ESCo承担。在合同期满且ESCo将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后,此时无论是实际占有还是所有权都已经属于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对此后发生在机器和设备上的风险承担责任。

6)违约责任

和一般的合同一样,能源管理合同对于一般性质的违约,可以采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延长或缩短合同期限、调整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等方式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然而,对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从实践中来看,约定较高的违约金的支付比例的真实用意并不是在违约时去收取对方的违约金,而是将这种高额的违约金作为一种潜在威慑从而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防止任何一方的恶意违约。

7)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及,能源管理合同通常的时间跨度很大。所以能源管理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这是保证节能项目最终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可以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ESCo无法按约定期间内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工程延期超过合理期限、用能单位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超过合理期限、任何一方因破绽等实质性变化导致能源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任何一方存在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约等。不仅如此,用能单位和ESCo还应进一步约定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完成的节能项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已经安装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用能单位提供的场地复原的问题和其他设施的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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