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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省市调整碳市场配额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点七省市中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都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配额进行了调整。湖北省除对以上三方面规定了配额调整方案,还对产量变化的配额变更进行了规范。

中国七省市调整碳市场配额

碳排放权配额都是预分配,但企业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变化,如法人的变更、地理位置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使配额也需要随之改变。

试点七省市中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都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配额进行了调整。

1.企业解散、关停和迁出的配额调整

天津市规定纳入企业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注销与其所属年度实际运营期间所产生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期间的免费配额全部上缴市发改委

上海市规定试点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市的,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同时,由市发改委收回该企业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试点企业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或迁出本市的,可按照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市的情况处理。

湖北省规定纳入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纳入企业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省的情况处理。

广东省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1个月内提交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要求提交配额。

深圳市规定管控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在办理迁移、解散或者破产手续之前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与核查,并提交与未完成的履约义务相等的配额。管控单位提交的配额数量少于未完成的履约义务的应当补足;预分配配额超出完成的履约义务部分的50%由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剩余配额由管控单位自行处理。

2.企业合并的配额调整

天津市规定纳入企业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权利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上海市规定试点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合并后的配额边界包括试点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配额边界。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合并后的配额边界为合并前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

湖北省规定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广东省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深圳市规定管控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立的单位承担。

3.企业分立的配额调整

天津市规定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配额和履约义务分割方案,在规定时期内报市发改委,并完成配额的变更登记。未制定分割方案或未按规定完成配额变更登记的,原纳入企业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上海市规定试点企业分立的,应当在分立前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配额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市发改委。分立后的企业应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www.xing528.com)

湖北省规定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主管部门。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广东省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市发改委备案。

深圳市规定管控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分立时制定合理的配额和履约义务分割方案,并在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分割方案或者未按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原管控单位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广东省除了对以上三方面进行规定外,同时规定了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配额调整,这些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发改委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

重庆市仅从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两方面对配额调整进行规定:

配额管理单位与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配额管理单位与非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配额管理。配额管理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受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北京市对配额调整的规范并没有细分,只是笼统的进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湖北省除对以上三方面规定了配额调整方案,还对产量变化的配额变更进行了规范。设置了配额上限并提出追加配额和收缴配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权配额进行重新核定。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企业当年碳排放量;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万吨,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20万吨。

表2-23 试点省市企业配额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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