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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通史》:秦汉法治主义的助力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部分主要反映了官家与乡土、秦法与民俗的对立,表现了秦人强化法治主义的强烈意图。这种强调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希望将乡俗文化改变为由法、律、令主导的规范文明,确实为秦在当时积极推行法治主义措施的重要表象。 如果《为吏之道》确实早于《语书》的写作,那么二篇简书的这一尖锐对立,无疑反映了秦人从温和的法治主义走向了严厉的法治主义。

《中国哲学通史》:秦汉法治主义的助力

秦简《语书》一共14竹简,作于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即秦统一天下前6年,属于官府正式文告。竹简第一部分属于文告本身,第二部分则从法治主义的角度阐明了什么是“良吏”、什么是“恶吏”。第一部分主要反映了官家与乡土、秦法与民俗的对立,表现了秦人强化法治主义的强烈意图。这一部分竹简曰: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干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僻、淫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奸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奸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廿年”,即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这篇文告是由一位叫腾的南郡守以一副教训的口气对县、道啬夫发布的。文告不但是秦国法家主张“以吏为师”的证据,而且直接体现了“乡俗”与“法律”的对立。竹简在肯定有些乡俗是恶俗的同时,断定法律令一般是善的。《语书》曰:“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其善恶判断很明显,秦国就是要以法、律、令三者针锋相对地教导和规范黎民百姓,使之归于为善,而否定了乡俗的价值和意义,要“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这种强调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希望将乡俗文化改变为由法、律、令主导的规范文明,确实为秦在当时积极推行法治主义措施的重要表象。与此相对,竹简《为吏之道》则反对“变民习俗”,承认民俗或乡俗的社会价值。(6) 如果《为吏之道》确实早于《语书》的写作,那么二篇简书的这一尖锐对立,无疑反映了秦人从温和的法治主义走向了严厉的法治主义。日本学者工藤元男说:“这样看来,虽然秦法治主义的转换是从南郡设置的20年后(前258)开始的,但它在统一六国过程中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初期的统治比较宽容,后来开始追求像《语书》所见那样强硬的一元化统治。喜历任南郡诸县的史、令史、治狱等官职的时期,正好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说,秦走向一元化统治,最后到了像《语书》所表明的地步。”又说:“在睡虎地秦简中,宽容基层社会习俗的具有容忍性的法治主义与追求一元化统治的严格的法治主义并存,这反映出秦法治主义的过渡性。正因为睡虎地秦简是带有过渡性质的文书,所以其记述往往含有互相矛盾的内容。”(7) 他的推断是可取的。如果《为吏之道》《语书》大体作于同时,或者“喜”一面抄写《语书》另一面私下诵读和传抄《为吏之道》,那么这说明秦人在焚书坑儒之前所采取的仍然是温和、宽容的法家立场。根据《史记》的记载,实际情况很可能如此。(www.xing528.com)

单凭《语书》本身来看,即可以直接反映法律本身的意志在秦国通过集权制(即郡县制)得到了贯彻:它正试图以强硬的姿势闯入乡族社会,破除所谓乡里恶俗,进而主宰这一民间社会,同时它也理所当然地闯入官员的私人空间,破除其所谓私好,从而建立起“公”对“私”(“民间”和“个人”)的权威,建立起法律的权威,建立起国家和君主的权威。需要指出,郡守腾以法律为武器,其所破除的不过是乡俗中的“恶俗”,而不是全部乡俗!全部乡俗的破除基本上是在现当代中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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