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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政府主导多头管理模式的形成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采取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有法国和日本。[11]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又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国家治理”包含着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因素,但内涵更丰富,更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积极性。因此,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相比,国家治理更强调治理过程和绩效。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政府主导多头管理模式的形成

“互联”是网络的重要特征之一,即网络没有物理边界,它能够直接连通全球。所以,在讨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形成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网络空间治理在世界各国的演变历程,即每个阶段的模式构造。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治理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技术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之前,商业化初期阶段)→产业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010年之前,新的产业和商业形态出现)→社会治理阶段(2010年之后,网络空间开始主导现实空间)。在第一个阶段中,网络主要是一种工具,由专家和技术人员主导治理;在第二个阶段中,技术人员和网络服务商等主体对网络进行治理;第三个阶段中,网络的空间意义最为突出,国家主权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的重要作用已然不再属于争议问题。[10]

另有学者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法律规制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新加坡等。这些国家很早就开始进行网络立法,并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实现网络空间的治理。

②网络自律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代表国家是英国。虽然英国也有不少成文法律可用于网络空间的治理,但英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秉持的是“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英国政府对待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等问题的态度特别严厉,但在其他网络空间治理事项上却给予第三方最大限度的权限。

③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采取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有法国和日本。这些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充分认识到了政府的调控无法满足网络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一开始就积极寻求“官民合作”。[11]

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又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政治层面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要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党的权威十分重要。要实现党的领导,必须建立有权威的中央政府。恩格斯曾指出,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中央集权,没有中央集权的国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12]现代化理论也认为,在现代化起步时和现代化进程中遇到危机时,国家一般会倾向于采取中央政府集权的体制。[13]在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工作中,便采取了集权式管理,即国家按照“最简单、最容易”的分工原则,将一项完整的职能分解为若干职能,分别由各个独立的部门行使,形成了以职能部门为中心、中央和地方职能同构、纵向一体、横向分割的管理体制机制。这种运作方式有助于政府绝对掌控社会资源及实现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有效管理。[14]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近代的百年历程中,中国逐渐被卷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且受到了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和制度的影响,特别是在近代化过程中,发生了深刻的政治体制变革,使中国从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逐渐向国家管理转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试图通过制度对国家进行管控和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国家和社会三个领域迅速发展,国家管理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国家范围内的诸多公共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和无序化,单靠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方式难以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公共问题,国家治理应运而生。[15]换言之,我国历经了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转变。“国家统治”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对国家和社会的支配性控制。统治更多是从阶级对立和政治冲突的角度表达的,体现着压迫—被压迫关系。与“国家统治”相比,“国家管理”比较注重“方式”,强调国家制度建设和运用国家制度对国家与社会的支配,其内容和形式比国家统治更为丰富。从政治主体看,国家管理主要是执政党、政府;从政治方式看,国家管理注重自上而下的纵向支配和管控,体现着命令—服从关系。“国家治理”包含着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因素,但内涵更丰富,更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积极性。从治理主体来看,除了直接执掌政权的国家和管理者以外,还包括大量的非直接执政的政治组织和个人。由于国家治理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即使是一些非政府性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也会参与国家治理,或者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治理比较强调“共识、合作共赢、良性互动”,国家治理过程是共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共同推动社会进步,而不仅仅是某一个阶级的统治权,也不仅仅是政府的单一行为。因此,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相比,国家治理更强调治理过程和绩效。[16]

在我国接入互联网以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互联网很快便具备了空间特性,网络虚拟社会逐渐形成,网络空间的活动投影到现实社会并对其逐渐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故我国便将网络空间作为虚拟的疆域进行治理;而在此时,在中国的互联网投入使用之初,中国的网民数量较少,截至1997年10月31日,中国共有上网计算机29.9万台,上网用户数62万,CN下注册的域名4066个,W WW站点约1500个[17],网络社会尚未形成规模、互联网市场的发展也不充分。在此背景之下,作为传统国家管理的理念也自然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在此理念的影响下,为了实现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政府部门最大限度地掌握着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力,并由此占据着网络空间治理实践的绝对主导地位。即便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行业组织参与了部分治理实践,它们占据的也只是“附属”的地位,其作用在于配合政府部门的治理行动,而没有形成多元互动共治的局面。

(二)政策层面(www.xing528.com)

在国家或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往往会选取一定的政策工具或者控制手段来推行和实施其政策;在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时,各国亦有其政策偏好,并会选择相应的政策工具。为了研究政策偏好,学者们往往会构建一个“政策工具谱”,如加拿大学者迈克尔·霍利特(Michael Howlett)和M·拉米什(M.Ramesh)构建了一套三分法的“政策工具图谱”——将网络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混合型和强制性三种(见下图3-2)[18]。其中,自愿性政策工具最重要的特征是不受或很少受政府的影响,而期望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公共目标服务工作,这种政策工具的成本低,而且能解决很多政府未予解决的问题[19];强制性政策工具是一种直接性的政策工具,它强制或直接作用于目标个人或公司,后者在响应措施时只有很小或者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20];混合型政策工具兼具自愿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的特征,它允许政府将最终决定权留给私人部门的同时,可以不同程度地介入非政府部门的决策形成过程[21]

图3-2 霍利特和拉米什提出的“政策工具图谱”

为了分析各国的网络政策偏好,我国学者何明升等人在前述两位加拿大学者的基础上绘制了包含12种通用的网络政策工具的图谱(见下图3-3),该图谱包含了四种类型的政策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强调基于人们的内在驱动力完成网络空间的治理工作,具有该种政策偏好的往往是依赖社会力量进行自主治理的国家;疏解性政策工具则注重对网民内心秩序的关注,旨在帮助网民排解内心的烦恼,这种政策性对于网络舆情的引导和网络言论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节性政策工具则是通过道义、市场和技术等手段来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政策工具,在网络发展程度发达的国家具有较好的适用性;规制性政策工具则是一种较为直接和具有强制力的政策工具,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好的作用,因此,它常常被选为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性工具。[22]

图3-3 网络政策工具谱

我国国家治理工作中,政府发挥着核心主导作用,而且,我国政府也认为,政府介入网络空间的治理具有正当性:首先,互联网的运行必须有一定的架构要求和运行规则,这就代表了网络空间具有可规制性,为国家主权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其次,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是一种“异托邦”(heterotepias)而非“乌托邦[23],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不断交融,网络失范行为也给现实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侵害,这一现实要求国家主权的介入,将“失序”恢复到“有序”的状态;再次,在网络中,一个很重要的矛盾是信息自由与国家控制间的“价值对抗”,事实上,若无国家提供秩序保障,信息自由只能沦为空谈。基于这样的考量,我国在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时,青睐于选择规制性政策工具。而这一政策工具的选择也同时意味着:①政府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中要发挥主导作用;②网络空间治理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且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网络空间治理依托手段。相应地,自愿性政策工具、疏解性政策工具和调节性政策工具在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中未得到充分的重视,这三种政策工具所对应的规制手段也没有在中国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社会层面

如前所述,网络空间治理在世界各国经历了从专家和技术人员主导转向政府部门主导的发展历程。尽管前三种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缺陷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来,但在这些模式的主导下,技术人员、互联网企业和组织、非政府国际机构等积累了不少网络治理经验。而我国互联网接入的时间较晚,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几乎没有经历技术治理阶段和商业治理阶段,而是直接进入了社会治理阶段。然而,由于在我国接入互联网时,网络空间的结构已然非常复杂,网络治理工作也千头万绪,而我国的技术人员和互联网企业并没有时间积累网络治理的经验。此外,我国自律群体成长过于缓慢。如果有强大的自律群体,政府部门完全可以将一部分治理工作交给自律群体完成,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还可以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效果。然而,如学者所言,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并未形成完善的自律体制,也没有形成完善的自律规则,而且作为网络参与主体的网民由于知识、阅历等方面的局限,无法很好地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工作。[24]故我国只能把当时的社会治理模式照搬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25],从而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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