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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群众利益观未深入贯彻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群众之所以积极创造利益,是因为其对于利益的客观需求性。[34]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具有一致性。总而言之,这些问题反映出,坚持政府主导型多头管理模式用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指导,不能很好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的一致。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群众利益观未深入贯彻

人民群众之所以积极创造利益,是因为其对于利益的客观需求性。正是因为客观的利益需求是促使人民群众通过生产实践创造利益的主要内在动力,要提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必须实现好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逻辑起点。

在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过程中,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是:人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马克思指出,在阶级社会中,政府与人民大众是对立的,阶级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剥削阶级的利益要求,也即,在阶级社会中,人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正是因为这种不一致的存在,才有了作为调停人角色的国家的出现,国家通过治理活动来调适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34]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具有一致性。邓小平指出,人民群众的利益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表现具有一致性[35],我国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一切为保护人民利益打算”的重要思想,这是社会主义所具有的优越性[36]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党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改善民生是推动发展的根本目的。”[37]同于现实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为了造福人民,所以,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38]作为网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保障,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也应当以实现好和维护好广大网络民众的利益为首要原则。

如前所述,由于中国网络空间传统治理模式注重对行政监管的运用,政府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具有较大的权力,一旦权力的运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部分政府官员便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如利用行政审批的权限进行权力寻租,为了实现讨好上级而做“应声虫”,或者为了利益进行“逆向选择”。有学者指出,这种情况在本质上是由某些官员的自利倾向、部分官员群体和个别政府部门的自利倾向三者结合产生的“晕轮效应”导致的,“晕轮效应”会进一步增强“自利倾向”对公共权力行为的支配力,并进而挤压私权利的生存空间。[39]此外,由于传统模式具有规制性政策工具偏好,在治理方式的选取上偏重于行政监管,而其依托手段更注重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对秩序的维护和对行政监管权力的运用,从而导致公权力排挤私权利的存在空间,以至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无法达到有机平衡。(www.xing528.com)

其实,自互联网接入以来,党和政府部门并非为了秩序而一味漠视对广大网络民众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但是,在传统模式的指导下,网络民众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的维护。究其原因,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未得到彻底的贯彻,一些政府部门官员在行使网络治理权力时,并未自觉地将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也没有实现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有效平衡。总而言之,这些问题反映出,坚持政府主导型多头管理模式用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指导,不能很好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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