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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的权利与义务:实用导游技能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游的义务指的是导游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包括必须做出和不做出的行为,具体体现为依法依规或按合同必须做出的行为,以及依法依规或按合同必须不做出的行为。

导游的权利与义务:实用导游技能

我国在2013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法》,是狭义的旅游法。由于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特别强的产业,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关系会涉及很多法律部门。例如,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游客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游客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上提到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除了在《旅游法》中调整、规范,各类旅游行政法规、地方旅游法规都将对其起到调整、规范的作用。

导游的法律权利指的是导游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该项权能与导游的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导游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是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主体资格。导游的法律权利包括人身权、履行职务权、获得法律救济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其他权利。

第一,人身权指的是导游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提出的下列要求:(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案例】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骚扰被王某制止,结果王某遭到谩骂和殴打。后来,王某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赔偿。

第二,导游享有要求游客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三,导游是代表旅行社履行职务,享有在权限内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变更接待计划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时间要件:必须在引导游客旅行过程中;

(2)形式要件:必须有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存在;

(3)须征得多数旅行者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四,导游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游对旅游行政部门对其施加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其他权利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以及参加培训和获得升级的权利。(www.xing528.com)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导游的义务。导游的义务指的是导游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包括必须做出和不做出的行为,具体体现为依法依规或按合同必须做出的行为,以及依法依规或按合同必须不做出的行为。倘若不依法依规或按合同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导游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导游有下列九项义务: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5)遵守职业道德;

(6)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游客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7)在引导游客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游客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

(9)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权利和义务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义务是法定职责,是法定必须为的行为,而权利是法定权能,是法无禁止可以为的行为,请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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