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的法定权利和导游或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一一对应的。《旅游法》第二章明确了旅游者的七大权利,它们分别是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首先,对于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和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其次,游客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产品相关知识如果不懂或者该提醒游客的方面没有提醒,很容易违反知情权的原则。
【案例】
张女士计划带一家人到东南亚旅游。她看到一家旅行社张贴“条条线路送保险”宣传单,便高兴地报了名。可她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并没有出示保险合同。在张女士的追问下,旅行社才告知投保的是旅行社责任险。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侵犯的是游客的知情权。比如,游客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旅游目的地需要游客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助的注意事项等。(www.xing528.com)
再次,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条在旅游中的交通服务、导游服务、酒店服务等均适用。
《旅游法》第十条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这一条特别指出了少数民族游客的饮食问题,导游或旅行社在安排上必须给予充分尊重。
《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这条强调了旅行社不能对特定人群有加价行为。
《旅游法》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相辅相成。在《旅游法》中游客也有四大义务,它们是:文明旅游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告知及配合义务、规范出入境义务。在法律的框架结构上,立法者将游客的权利置于总则之后的第二章,以突出游客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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