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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版权保护发展趋势》结论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做好新媒体的版权保护和侵权认定,需要中国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并善于利用技术的手段。要解决新媒体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关键。央视网更是与上海文广、搜狐、新浪、腾讯等9家互联网企业结成了联盟,联合组建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

《新媒体版权保护发展趋势》结论

伴随新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侵犯版权问题层出不穷,既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又有新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还有媒体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版权纠纷,日益复杂的新媒体版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越来越多。如何做好新媒体的版权保护和侵权认定,需要中国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并善于利用技术的手段。

1.完善法律保护措施

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解决是最公正的办法。要解决新媒体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关键。近年来,对于版权保护问题,中国先后通过修订国家基本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等,形成一整套法制体系:

2004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线盗版”明确定性为新型犯罪;2005年颁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13年1月修订,定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内容;2009年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0年颁布《著作权法》,并分别于2001年10月、2010年2月、2020年11月修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界定,解决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初步问题;2012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等。

以上这些新媒体版权相关法律确实为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版权新问题层出不穷,虽然《著作权法》已第四次修正,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规进行统一和完善,使数字媒体版权的保护更加规范、明确,以促进中国数字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

2.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内部版权保护机制,通过专业方式和机构进行反盗版行为也是新媒体进行版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人将关注的目光都投向新媒体版权保护,也不断有多家媒体合作形成各种联盟或协会,来主动进行反盗版活动,以维护自身的版权利益。

北京奥运会赛事转播的“零盗版”,就是一个行业自律的经典案例。2008年,北京奥运会,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在内的100余家行业单位通过签署“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向社会承诺:以新媒体转播本届奥运赛事需提前以合法途径获得相关授权和许可;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高度尊重奥运会权利人以及持权转播商机构的权益;共同把奥运版权保护作为奥运会传播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央视网更是与上海文广、搜狐新浪腾讯等9家互联网企业结成了联盟,联合组建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该行动小组在奥运会期间建立24小时全网监控平台,设立24小时举报热线,在各自网站上开辟“曝光台”,每天向公众公布盗版网站名单以及处罚结果。根据小组成员单位签署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反盗版行动计划(执行方案)”,在奥运期间,各单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彻底清除视频盗链行为,不以视频连接、嵌套页面、嵌套播放器等任何技术手段为其他非授权网站提供奥运授权内容,并在商业开发方面杜绝一切隐性营销行为;各单位都把搜索引擎链接全部指向了拥有奥运赛事正版内容的网站。而这一系列行为也证明了它的成功,北京奥运会实现了“零盗版”。

但此类案例极为少见,大多情况下,新媒体的版权自律联盟无所作为,它们各自分散,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团体,而且大多只是号召和倡议,并没有过多的具体措施,这导致这些联盟并没有真正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北京奥运会“零盗版”的案例说明,与其组成多个联盟打击盗版,不如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多数新媒体参与的,权威性强、影响力大、范围面广的集团联盟,由专业的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并且制定详细的版权保护自律细则。另外,有专业人士建议,这种新的联盟可以设置押金制度,押金作为版权侵权的预先赔付基金,一旦有认定的侵权发生即进行赔付。

3.善于利用技术

除了法律措施,技术手段也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许多著作权人开始在图片、影视作品上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是对访问用户采取限制措施、信息加密等,此外还有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影视基因技术等。

近几年,区块链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由于其信息不可篡改的特点,在版权保护方面,亦可大有作为。中央电视台百度智能云等机构已经开始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保护了。

技术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但技术也不是万能的,有些版权并不能通过技术来实现保护,而且由于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再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也可能被更先进的技术规避措施所突破。所以,版权的保护还需要多种手段共同出力。

案例:“爱奇艺”起诉“字节跳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 全文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012号》,查询时间2020年11月,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e5f264c31e54af3b671ab1b0040baf0)

2018年7月12日,爱奇艺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权播放《老九门》一案宣判,判定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被告构成帮助侵权,赔偿原告6万元。(www.xing528.com)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事实和理由是:原告享有电视剧《老九门》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依法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是网站www.toutiao.com及今日头条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安卓平板电脑客户端(原告表示以安卓端为代表起诉,其他端口不主张,但是被告的其他端口也同样播放了涉案剧)多次播出涉案剧集,且在收到原告多次通知后,仍未停止侵权,放任侵权行为的持续和损失的扩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涉案剧是热播影视作品,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播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今日头条系新闻平台,只提供存储服务。涉案剧由用户自行上传至其头条账户,被告未进行加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头条号的运营设置了事前提示和投诉通道,在用户协议中进行明确警示,不得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用户上传的内容如发生侵权,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受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在2016年12月1日收到原告投诉邮件,当日删除了涉案视频,并对两个发布者进行了封禁、扣分和禁言处罚。被告未发布内容,未实施侵权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被告经营的平台和软件程序虽然在运营方式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亦有用户注册时提供的相关资讯,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有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情况,则构成帮助侵权。

涉案剧曾由国家版权局发布预警通知,被告应给予更高的注意,通过对关键词的搜索等方式注意并防止用户侵权上传剧集内容。涉案上传内容直接使用了剧集名称,并有“福利”“抢先看”等内容,侵权信息明显,通过关键词搜索很容易被发现并阻止上传;上传人的注册信息为个人,一般情形下个人无此能力获得剧集版权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平台应对此内容的侵权有合理预见的能力;从用户评论的时间可以看出上传时间在预警通知后的三个月以内,该时间段为涉案剧集的播放后期,是被告接到预警后应给予特别注意的热播期。因此,被告对涉案侵权行为应当知晓,并通过正常的审核程序予以阻止。但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使涉案部分剧集在热播期通过其平台进行了传播,并达到一定数量。被告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所诉较高。涉案剧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热播剧,被告因此获得数万次点击量,并使原告减少了应获得的点击量和相应的广告收益。但原告公证书中能够显示的内容为4集,不足整部剧的十分之一。用户评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其中多有表示希望多放几集,并称在被告平台“看完了”涉案剧,该表述也可理解为在该平台收看最后几集和大结局内容,并非如原告所称必然包含剧集的全部内容,故本案确定赔偿数额仅限于此。原告所诉金额过高,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爱奇艺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410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雪松、李真,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事实与理由:①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仅仅提供4集涉案视频的播出与事实不符,公证书中公证的用户评论,在本案的功能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字节跳动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完整播出服务。②一审判决判赔金额明显过低。涉案视频是当年度最热门的作品之一,平均每一集作品的价格接近350万元;国家版权局在事前发布了预警通知,并且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视频的热播期内。

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①涉案视频为网络用户上传,字节跳动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涉案视频的提供行为。②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③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技术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才构成帮助侵权。从涉案情况及爱奇艺公司证据来看,字节跳动公司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且字节跳动公司在接到投诉当天即对被诉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处理,不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各自抗辩的事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如果侵权责任成立,民事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第一,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二是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本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已满足上述帮助侵权的成立要件。主要理由:2016年7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第五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已明确列明了涉案视频,字节跳动公司对此应当知晓。对于重点预警作品,字节跳动公司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尽可能阻止此类视频上传至网络,对于无法阻止、已经上传的,要及时发现、甄别,并立即采取断开链接、删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根据(2016)沪徐证经字第11559号公证书显示的用户评论时间,可以推断涉案视频上传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9月;根据字节跳动公司的自认,可以推断涉案视频删除的时间不早于在2016年12月。字节跳动公司从涉案视频上传至删除前后持续约3个月,其注意标准明显低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的注意标准,其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也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字节跳动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完整播放了48集涉案作品,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4集,理由是部分用户评论作为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字节跳动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完整播出服务。本院认为,个别用户评论并非能够在法院陈述其经历的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系书证。上述书证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用户评论不能保证客观准确,尚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导致本案是否播放了其他42集涉案作品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证明责任原理,爱奇艺公司作为侵权之诉的请求权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爱奇艺公司有关字节跳动公司应当承担全部48集涉案作品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同时主张判赔金额明显过低,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赔偿范围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6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爱奇艺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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