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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央三司机构-中国运河三千年历史及职能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司为北宋中央的最高财政机构。北宋建国后,继承三部合而为一的三司制度,有利于统一管理财政、经济、人口、资源方面的事务,设三司使、副使、判官和推官等职官。[94]三司也是漕运在中央的主管部门,漕运定额即每年漕运物资的种类、数量等都是由三司确定的,再由下属的漕运机构按照这一定额执行。各路转运司受中央三司的领导,因此三司有权对各路转运司发布指令和通报。

北宋中央三司机构-中国运河三千年历史及职能

三司为北宋中央的最高财政机构。所谓三司,乃是盐铁、度支、户部的合称。始设于五代后唐长兴元年(930年),当时设置三司使,通掌盐铁、度支、户部事务。北宋建国后,继承三部合而为一的三司制度,有利于统一管理财政、经济、人口、资源方面的事务,设三司使、副使、判官和推官等职官。其中三司使为最高长官,因其总管天下财用和四方贡赋所入,而朝廷又不加干预,故职高权重,通称计相,地位仅次于宰相和枢密使

由于三司是宋朝财政经济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有关国用方面的一切费用开支,都归口于三司机构统一掌握和审批,所谓“举四海之大,而一毫之用必会于三司”[93]。因此,机构庞大,官员众多,文牍繁缛。苏辙对三司机构大小事务亲自抓,而没有充分利用下级转运使的现象,很有些看法。他说:

三司者案牍之委也,案牍既积,则吏不得不多,案牍积而吏多,则欺之者众,虽有大利害不能察也。夫天下之财,下自郡县而至于转运,转相钩较,足以为不失矣。然世常以转运使为不可独信,故必至于三司而后已。夫苟转运使之不可独信而必三司之可任,则三司未有不责成于吏者,岂三司之吏则重于转运使欤?故臣以为天下之财,其详可分于转运使,而使三司揽其纲目。[94]

三司也是漕运在中央的主管部门,漕运定额即每年漕运物资的种类、数量等都是由三司确定的,再由下属的漕运机构按照这一定额执行。由于三司是中央机构,高高在上,它所确定的每年漕运物资(包括粮食,以下均同)的种类和数量,是一种年年不变的定额指标,因而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既脱离京师实际所需,也脱离各地的实际供应能力。这是因为每年京师消费的物资种类和数量是个变量,而由三司确定的漕运定额,却是年年固定不变,这就造成京师的物资供应不平衡。即有时供过于求,物资大量积剩和浪费;有时,则由于每年的农业收成有地区丰歉之分,丰收地区按漕运定额上供当然不成冋题,但是歉收地区就无力完成上供定额。有些漕运官员为完成定额任务,不顾歉收地区农民的死活,强行按定额征收,致使农民日食糠秕,[95]甚至流离失所,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三司确定的不合理漕运定额制度,直到宋祌宗熙宁年间经王安石变法(即实行均输法)后才得到改变。

北宋在各路(相当于今天的省)设置转运司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各路的财赋征收和粮食、物资的漕运事务。各路转运司受中央三司的领导,因此三司有权对各路转运司发布指令和通报。如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年)十月,由三司拟定通过皇帝下诏云:

国家择方正之士,领漕运之权,其才甚难,所掌尤重,固宜夙夜匪懈,朝夕在公,岂可不守攸司,擅离使部……宜伸约束,以警贪饕。自今诸路转运使,更不得以寿节辄来赴阙;仍不得入献文章。其民间利害及合废置厘革等事,止令实封附递以闻;必须面奏者,即先具事宜入急递闻奏,候朝旨,方得赴阙。[96](www.xing528.com)

这道诏令是针对当时各路转运使,为了一些小事就跑京城的不良风气而发布的,为此三司通过皇帝发出这一通报,加以约束。规定:如必须赴京面奏者,应先写好内容提要送京,得到朝廷同意后才可入京。不过,在七年后的至道三年(997年),宋太宗又下诏要求各路转运使轮流进京面奏和垂询地方情况。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封建社会是司空见惯的。

此外,三司还负有对各路转运司及其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和奖惩的责任。如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二月的诏令云:

今后,诸路转运使、副(使),如规划得本处场务课利增盈,或更改公私不便之事及除去民间弊病,或躬亲按问雪活冤狱,或就水陆利便搬运粮草不扰于民者,宜令诸道州府军监,候年终件析以闻,若止是点检寻常钱谷公事,别无制置事件,亦仰具状开说,当议比较在任劳绩。[97]

综上所述,三司虽是国家漕运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但它只是通过宏观调控来领导,并不涉及漕运方面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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