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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望溪古文义法及其历史意义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什么是古文义法?义法之说,是桐城初祖方望溪的主张。他所提出的义法问题,即已包含上述二重意义。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方氏自述义法之源,远本于《易》而近出于史迁,其意义亦正与姚永朴所言相合。古文既依于事物之理,则有其理而法自随之,所以法随义生,而义法遂不可分离了。此文所谓记事称其人之规模是论义,虚实详略之权度是论法。于是义法之说,便变成不能分离的事物了。

方望溪古文义法及其历史意义

什么是古文义法?古文义法有二种意义,即如上文所述:就文之整体言之,则包括内容与形式的调剂,而融合以前道学家与古文家之文论。就文之局部言之,即专就学文方式而言,则又能融合秦汉派之从声音证入以摹拟昔人之语言,与“唐宋派”之从规矩证入以摹拟昔人之体式。这样,所以能集古今文论之大成。

义法之说,是桐城初祖方望溪的主张。望溪名苞,字灵皋,桐城人,所著有《望溪文集》等书,事载《清史稿》二百九十六卷。他所提出的义法问题,即已包含上述二重意义。盖望溪所谓义法,可视为两个分立的单词,也可作为一个连缀的骈词。由分立的单词言,则义是义,而法是法,义法之说,即所以谋道与文的融合。由连缀的骈词言,则义法又是学古之途径,只成为学文方式而已。

先由义、法二字为单词的意义言,则望溪与姜宸英等论及立身祈向,所谓“学行继程、朱之后,文章介韩、欧之间”(见王兆符《望溪文集序》),即已逗露此意。所以义法之说,可以看作他的文学观,也可以看作他的人生观。义者期其文之思想之不背于理,即以程、朱为祈向者是;法者期其文之形式之不越于度,即以韩、欧为宗主者是。姚永朴《文学研究法·纲领》篇尝分析义法之意义云:

 

《易·家人卦》大象曰,“言有物”,《艮》六五又曰,“言有序”,物即义也,序即法也。《书·毕命》曰,“辞尚体要”,要即义也,体即法也。《诗·正月》篇曰,“有伦有脊”,脊即义也,伦即法也。《礼记·表记》曰,“情欲信,辞欲巧”,信即义也,巧即法也。左氏襄二十五年《传》曰,“言以足志,文以足言”,志即义也,文即法也。

 

自来言义法者,当以这一节解释得最为明晰,证以方氏所言,亦相符合。方氏《又书货殖传后》云:

 

春秋》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望溪文集》二)

 

这是就文的整体而言,所以“义以为经而法纬之”。义指内容,法指形式;义求有物,法求有序,然后为成体之文。我们再看方氏义法的根据,实本于《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中“孔子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公之获麟;约其文辞,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诸语。《史记》所谓“王道备,人事浃”云者,即由有义以主之;至“约其文辞,治其烦重”云者,则又因有法以裁之之故。方氏自述义法之源,远本于《易》而近出于史迁,其意义亦正与姚永朴所言相合。

大抵望溪处于康、雍“宋学”方盛之际,而倡导古文,故与宋学沟通,而欲文与道之合一,后来姚鼐处于乾、嘉“汉学”方盛之际,而倡导古文,故复与汉学沟通,而考据与词章之合一。他们能于举世不为之时而为古文,又能迎合举世所为之学以为其古文,桐城文之所由成派,而桐城文派之所由风靡一时,当即以此。

他看到古文之学与诗赋异道,所以有序必求其有物。其《古文约选序例》谓:“学者以先秦盛汉辨理论事质而不芜者为古文,盖六经及孔子、孟子之书之支流余肄。”(《望溪集外文》四)可见其托体之尊。惟其如此,所以对于震川之文,犹且以为:“于所谓有序者盖庶几矣,而有物者则寡焉。”(《望溪文集》五,《书归震川文集后》)震川之文且未能满意,何况其他!故于《答申谦居书》再说明其义云:

 

仆闻诸父兄,艺术莫难于古文,自周以来,各自名家者仅十数人,则其艰可知矣。苟无其材,虽务学不可强而能也;苟无其学,虽有材不能骤而达也。有其材,有其学,而非其人,犹不能以有立焉。盖古文之传,与诗赋异道。魏晋以后奸佥污邪之人,而诗赋为众所称者有矣。以彼瞑瞒于声色之中,而曲得其情状,亦所谓诚而形者也;故言之工而为流俗所不弃。若古文则本经术而依于事物之理,非中有所得不可以为伪。故自刘歆承父之学,议礼稽经而外,未闻奸佥污邪之人,而古文为世所传述者。韩子有言:“行之乎仁义之途,游之乎诗书之源。”兹乃所以能约六经之旨以成文,而非前后文士所可比并也。(《望溪文集》六)(www.xing528.com)

 

谓古文本于经术而依于事物之理,所以必须有其学。谓古文必中有所得,不可以为伪,所以更须是其人而后始能以有立。核其文而平生所学不能自掩,所以他的立身祈向,即是他的文学观。

于是,再由义法二字为骈词的意义言,则义之与法,本是分离不开。古文既依于事物之理,则有其理而法自随之,所以法随义生,而义法遂不可分离了。方氏《与孙以宁书》谓:“古之晰于文律者,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太史公传陆贾,其分奴婢装资琐琐者,皆载焉。若《萧曹世家》,而条举其治绩,同文字虽增十倍,不可得而备矣。故尝见义于《留侯世家》曰,留侯所从容与上言天下事甚众,非天下所以存亡,故不著。此明示后世缀文之士,以虚实详略之权度也。”(《望溪文集》六)此文所谓记事称其人之规模是论义,虚实详略之权度是论法。又《答乔介夫书》云:“盖诸体之文,各有义法。表志尺幅甚狭,而详载本议,则臃肿而不中绳墨,若约略剪截,俾情事不详,则后之人无所取鉴,而当日忘身家以排逆议之义,亦不可得而见矣。《国语》载齐姜语晋公子重耳,凡数百言,而《春秋传》以两言代之。盖一国之语可详也,传《春秋》总重耳出亡之迹,而独详于此,则义无取。今试以姜语备入《传》中,其前后尚能自运掉乎。世传《国语》亦邱明所述,观此可得其营度为文之意也。”(《望溪文集》六)此文所谓有所取鉴是义,中绳墨而能自运掉为法。又与《程若韩书》云:“来示欲于志有所增,此未达于文之义法也。昔王介甫志钱公辅母,以公辅登甲科为不足道,况琐琐者乎。……在文言文,虽功德之崇,不若情辞之动人心目也。而况职事族姻之纤悉乎?”(《望溪文集》六)此文所谓不述流俗琐琐不足道之事是义,而情辞动人是法。故其所谓义法云者,随文之内容而异,随文之体制而异,同时复随文之作用而异。法本无定,明其义自能合于法。于是义法之说,便变成不能分离的事物了。

大抵就议论文言,则义是理而求其心有所得,法属辞而期其必自己出,所以义、法二字,尚可看作两个分立的单词。就叙记文言,则剪裁去取虚实详略,自有权度,必得体要,而义法遂不得不视为连缀的骈词。方氏论文所以偏重在记事之文者即以此。其《书五代史安重诲传后》云:

 

记事之文,惟《左传》、《史记》各有义法。一篇之中,脉相灌输而不可增损,然其前后相应,或隐或显,或偏或全,变化随宜,不主一道。《五代史·安重诲传》总揭数义于前,而次第分疏于后,中间又凡举四事,后乃详书之,此书疏论策体;记事之文,古无是也。《史记》《伯夷》、《孟荀》、《屈原传》议论与叙事相间,盖四君子之传,以道德节义,而事迹则无可列者,若据事直书,则不能排纂成篇,其精神心术所运,足以兴起乎百世者,转隐而不著。故于《伯夷传》叹天道之难知,于《孟荀传》见仁义之充塞,于《屈原传》感忠贤之蔽壅,而阴以寓己之悲愤,其他本纪、世家、列传有事迹可编者,未尝有是也。《重诲传》乃杂以论断语!夫法之变,盖其义有不得不然者。欧公最为得《史记》法,然犹未详其义,而漫效焉。后之人又可不察而仍其误耶?(《望溪文集》二)

 

是则所谓义法云者,必须洞明乎义,始能暗合于法。义为法之根据,法为义之表现,法随义变,亦从义出,于是义法虽分,可以看作一件事了。其《古文约选序例》中谓“义法最精者莫如《左传》、《史记》”,谓“子长世表年表月表序,义法精深变化”。以及“序事之文,义法备于《左》、《史》”云云,此处所用义法两字,都可看作一个语词,这是方氏所谓义法的另一义。

这样讲义法,于是法为活法而不是死法,所以他以为秦汉以前之文合义法,而唐宋以后反有不合义法者。(见《望溪文集》五,《书韩退之平淮西碑后》)又必这样讲义法,于是法有常法,而同时复有变法。所以他以为左氏、韩子之义法显然可寻,而太史公则于杂乱而无章者寓焉。(见《望溪文集》二,《又书货殖传后》)于并无定法以前求义法,于神明变化不可端倪之中求义法,所以他所谓法,常随意变,不能拘泥求之。桐城文论由这一点言,不仅较明代七子之以模拟秦汉格调为法者为高,即较归、茅诸人仅仅以开阖呼应论法者也胜一筹。

方氏论文对于班、马优劣,往往申马而绌班,如《书汉书礼乐志》等文皆推尊史迁,而斥班史之疏于义法。我们若以此种议论与王若虚《滹南文辨》所言较之,则正相反背。其所以牴牾之故,即因王氏所谓“法”,只就“文”言,而方氏所谓“法”,乃兼指“义”言的。

法而与义相合,于是义法之说又可视为“雅洁”之称之同义词。沈莲芳《书方望溪先生传后》称引望溪语云:“南宋元明以来,古文义法不讲久矣。吴越间遗老尤放恣,或杂小说,或沿翰林旧体,无雅洁者。”(《清文录》六十八)据是,便可看出文之雅洁由于讲义法,而义法之标准也即在雅洁。下文再举出具体的例谓:“古文中不可入语录中语,魏晋六朝人藻丽俳语,汉赋中板重字法,诗歌中隽语,南北史佻巧语。”(见同上)即因古文中用入这些语,便有妨碍文之雅洁的可能。吕璜所纂吴仲伦《初月楼古文绪论》中也说:“古文之体忌小说、忌语录、忌诗话、忌时文、忌尺牍,此五者不去,非古文也。”桐城派之异于其他古文家者原在这一点,这是所谓的一种意义。此种意义,实即从明代秦汉派模拟古人语言之法转变得来。

此外,雅洁的另一种含义,便是谨严朴质刊落浮辞之谓。其《书柳文后》所指斥柳子厚文之病,有所谓“辞繁而芜,句佻且稚”者(《望溪文集》五),所谓佻稚,便是不合上文所述的雅洁的意义;所谓繁芜,便是不合现在所说的雅洁的另一含义。其《书归震川文集后》云:“又其辞号雅洁,仍有近俚而伤于繁者。”(《望溪文集》五)近俚即不合前者的标准,伤于繁即不合后者的标准。所以他所谓雅洁,于刊除俚语、俳语、隽语、佻巧语及二氏语之外,更须刊落浮辞、芜辞。必须于虚实详略之间自有权度,然后才不致若市肆簿籍,使览者不能终篇。他说:“夫文未有繁而能工者,如煎金锡,粗矿去,然后黑浊之气竭而光润生。《史记》、《汉书》长篇乃事之体本大,非按节而分寸之不遗也。”(《望溪文集》六,《与程若韩书》)这也是他所谓义法的标准。由这一义言,又从明代唐宋派摹拟古人法度之法转变得来。

合此二者,于是去取删润之间,自能明于体要。其《书萧相国世家后》云:“柳子厚称太史公书曰洁,非谓辞无芜累也;盖明于体要而所载之辞不杂,其气体为最洁耳。”(《望溪文集》二)是则所谓雅洁云者,正即是上文所谓法随义生的意义。

因此,我们所以说方氏义法之说有二重意义:分析言之,则义是学与理的问题,而法属于文。综合言之,则义法又是学古之途径,也可称为古文的标准。后来,刘海峰重在后一义,专就文的方面发挥,而义法之说遂成为具体化;姚姬传重在前一义,兼就学与理方面推阐入微,而义法之说又成为抽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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