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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五项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合格的投资所产生的损失作担保。当收到投资者不能兑换的货币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以担保合同中指定的货币对其作出补偿。当所有股本投资被没收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支付所承保投资的净帐面价值。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在解决争议机制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支付一笔临时款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其行政开支和其他费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五项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合格的投资所产生的损失作担保。

(一)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机构只有在收到有关申请后,才能对合格投资进行担保。这类投资包括: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前,应弄清楚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该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以及东道国的投资条件,包括该投资将受到的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二)合格的投资者

在下列条件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且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

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会员国国籍应优先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他会员国国籍。

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三)机构的担保范围

1.货币汇兑

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 (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当收到投资者不能兑换的货币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以担保合同中指定的货币对其作出补偿。但货币贬值不在承保范围内。

2.征收和类似措施

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除了彻底的国有化和没收外,“逐渐进行的”没收—经过一段时间产生没收效果的一系列行为,也在被保之列。

对于部分没收 (如资金或有形资产被没收)所承保的范围比较有限。东道国政府在运用合法管理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公正、无歧视性措施不在承保范围。

当所有股本投资被没收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支付所承保投资的净帐面价值。当资金被没收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支付不能兑换资金的所承保部分。对于贷款和贷款担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未偿本金和所有应付和未付利息进行担保。

投资人只有在将被没收投资的利息 (如贷款协议中的普通股票或利息)让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时,才能得到补偿。

3.违约

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投资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则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在解决争议机制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支付一笔临时款项。

4.战争和内乱

适用于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对由东道国内有政治目的战争行为或者民众动乱,包括革命、起义、政变、阴谋破坏和恐怖行为而引起有形资产遭到毁坏、破坏或消失时所受的损失提供保护。对于股本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向投资人支付资产的帐面价值,重置费用,或受损资产的修理费用。

至于贷款和贷款担保,对因战争和民众动乱造成项目资产受损而导致的拖欠款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支付其本金和利息中的已担保部分。

战争和民众动乱险所承保的范围还包括一年内导致整个金融发展所必需的项目中断事件。当投资被看成是一个整体时,这种商业中断会产生损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支付所有承保股本投资中的帐面价值。

被保险人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以及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其他任何事件,不在担保范围之列。

(四)索赔的支付

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机构支付索赔之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办法。担保合同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要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五)代位求偿

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

东道国对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代位人所获得的东道国货币,在使用和兑换方面不应实施歧视性限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其行政开支和其他费用。如该货币不是通用货币,机构还有权对其使用与东道国沟通协商。(www.xing528.com)

(六)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再保

如果会员国的全国性实体和多数资本为其拥有的区域性实体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机构活动相似,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应与这些实体进行合作,并设法补充它们的业务,旨在使它们各自的业务发挥最大的效率,扩大它们在增加外国投资流动方面的贡献。为此目的,机构应就这类合作的细节、特别是分保和再保的方式同这些实体协商。

1.机构对会员国或会员国实体或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实体,已就一种或一种以上非商业性风险给予保险的具体投资,可以提供再保。再保的投资不必在再保申请提出之后才能进行。

2.机构和再保会员国或再保实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在再保合同中阐明。那些在机构收到再保申请之前已经完成的投资,其各份再保合同需经董事会批准,旨在尽可能地减少担保风险,确保机构得到与其所分担的风险相适应的保险费,并确保再保实体致力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新投资。

3.机构尽可能确保其自身或再保实体取得与初始担保人相等的代位和仲裁权利。在再保条件中,应要求在机构支付索赔之前,需先寻求行政补救方法。对有关东道国的代位,必须是该国事先同意机构再保才有效。

(七)同私人担保人和再保人的合作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同会员国中的私人担保人签订协议,以加强其自身的业务。在混合保险中,通过安排共同保险和分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公共或私人政治风险保险人积极合作。这些合作大大提高了申请人所需要的保险能力,扩展了其在发展中国家的生意。特别是条约分保,能够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提供额外险别并扩展其总能力的同时,并未增加自身的风险。

通过与私人保险市场合作,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制定了合作保险计划 (CUP),根据该计划,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其它参与保险商的备案保险人。通过鼓励私人保险商在发展中国家提供保险,该合作保险计划旨在为申请人提高投资保险能力。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样的多边机构参与,他们的投资是不可能得到担保的。因此,这些共同保险和分保形式大大提高了投资人获得的金额保险。

(八)投资的促进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促进投资流动进行研究和开展活动,并传播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旨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流向这些发展中国家。同时,机构应会员国请求还要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该会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条件。

除此以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采取各种措施,以促成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争端的和解,努力同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尤其是同未来的东道国缔结协议,以确保机构在其担保的投资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低于有关会员国所享有的最惠国待遇,并且推动和促进会员国之间缔结有关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九)承保期限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标准承保期限是15年。根据项目的性质,承保期限可长达20年。,在承保期内其不能终止担保合同,除非被担保人不能按照合同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履行义务,但被担保人可在第三年后的任一周年内减少或取消被担保项目。

(十)承保金额

1.在每一风险范畴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于股本投资的担保金额可达投资分摊额的90%,外加450%的投资分摊额来对投资收益进行保险。

2.对于贷款和贷款担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本金的90%,外加本金额外的135%,以对贷款期限中生成的利息加以保险。

3.对于技术援助合同和其它合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根据担保协议,对应支付款项总额的90%加以担保。

4.不考虑项目的性质,投资人仍需有至少5%的损失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目前对一个项目可以承保的总金额为2亿美元。通过与其它政治风险保险人合作,还可以承保其它风险。

(十一)倡议投资的担保

1.倡议信托基金任何会员国均可倡议给任何国籍的投资者的投资提供担保。因提供倡议投资担保而取得的担保费和其他收入,包括将此担保费和收入用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单独设立帐户,称倡议信托基金。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所有行政费用以及索赔付款,由倡议信托基金支付。倡议会员国共同保管并管理倡议信托基金的资产,并将其资产与机构的资产分开。倡议信托基金不足以抵付倡议投资担保所受的损失,则每一倡议会员国应按其所倡议的投资担保所产生的责任额占责任额总数的比例,与其他倡议会员国一起分担此类损失。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般优先考虑由东道国联合倡议的投资。

2.对倡议会员国的催缴

如机构因倡议担保受到损失,用倡议信托基金的资产又不足以支付这一损失额时,则机构应要求每一倡议会员国按所确定的金额向该基金缴纳各自的份额。

如会员国支付的总额超出其倡议投资的担保总额,则在对其催缴时,该会员国没有义务支付超出部分的任何金额。

当会员国所倡议的投资担保到期后,该会员国的责任额应该减少,减少的数额应与该担保的金额相等;当机构对任何有关倡议投资的索赔进行支付后,该会员国的责任额也应按比例减少,否则,该会员国所负的责任额将继续有效,直到倡议投资的担保到期为止。

倡议会员国应及时地用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支付催缴的付款。

3.投票

对于有关倡议投资的决定,倡议会员国每倡议相当于1万特别提款权的担保或再保金额,获得一张追加票。倡议投资的东道会员国每接受相当于1万特别提款权的倡议投资的担保或再保金额,获得一张追加票。此类追加票的投票,仅适用于有关倡议投资的决定,不可用于确定会员国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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