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的努比亚遗址,位于尼罗河的上游,由古埃及十九世王朝著名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于公元前8世纪建造,是埃及南部最宏伟壮观的遗迹群,包括阿布·辛拜勒(Abu Simbel)的拉姆西斯二世的庙宇和菲莱岛(Philae)上司生育和繁殖的女神艾西丝神庙。其中,拉姆西斯二世神庙已成为古埃及最具代表性的遗迹,神庙外四尊高20米的拉美西斯二世坐姿巨像及内部描绘其战绩的壁画,处处显露出这位法老摄人的气魄。20世纪50年代,为了更好地控制尼罗河水流,埃及政府决定建造阿斯旺大坝。按照规划,努比亚遗址面临着被淹没的危险,作为古埃及文明的宝贵财富,如不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阿布·辛拜勒神庙和艾西丝神庙将永远从这个世界上消失。1959年,应埃及和苏丹两国政府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一份国际倡议书,呼吁全世界共同挽救努比亚文化遗址,向他们提供包括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在随后的十几年里,全世界50多个国家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工人齐心协力,进行了40多次大规模的古迹拯救活动,最后,由24个国家的考古专家组成实地考察团,经过周密测量和计算后,将该建筑群中的22座庙宇完整切割并后移180米重新组合。尽管这一行动前后用了近20年时间,但它成功地保护了努比亚这一闻名世界的文化遗址,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催生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一国际性法律文件的出台。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国际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具体措施,还界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范畴。 《公约》的第一条规定:“文化遗产”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1]可以看出,在该《公约》中所说的“文化遗产”只包括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群”、“文物”和“遗址”,属于典型的物质类文化遗产。
关于文化,英国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2]这一定义被历代中外学者当作经典所引用,但是这个界定还是过于宽泛,没有具体化文化的所指范畴。我国民俗学家钟敬文说:“凡人类(具体点说,是各民族、各部落乃至于各氏族)在经营社会生活过程中,为了生存或发展的需要,人为地创造、传承和享用的东西,大都属于文化范围。它既有物质的东西(如衣、食、住、工具及一切器物),也有精神的东西(如语言、文学、艺术、道德、哲学、宗教、风俗等),当然还有那些为取得生活物资的活动(如打猎、农耕、匠作等)和为延续人种而存在的家族结构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3]陈建宪则在《文化学教程》一书中进一步指出:
文化系统的表层是物质文化,它是由人与自然的交互作用产生的、可触知的文化事项,包括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物。文化系统的中层是制度和行为文化,即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的产物,如风俗习惯、行为规范、组织形式等等。文化系统的里层是精神文化,它是人与自我意识关系发展的产物,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发展进化,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趣味、宗教感情、民族性格等,是文化的核心部分。贯穿文化系统表里的是信息文化,如语言、文字、姿势及其他信息符号,它们是人类用来创造、保存、积累和传播文化的媒介。
在文化结构中,处在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整个文化的基础,也是其中最活跃、变化最快的要素,它是衡量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文化发展程度的外在标识。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规范,制约着特定群体中人们的行为,有相当的稳定性与继承性。至于精神文化,正如克罗伯所说,乃是文化核心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自然与历史环境中长期积淀而成的,带有鲜明的民族特点,是文化变迁中最难改变的部分。[4]
根据这些学者对文化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并不准确,不仅没有涉及其他类型的文化,就连物质文化也只涉及了其中的一部分,所以说,它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随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公布,人们日渐认识到文物、建筑和遗址之外的“文化遗产”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威胁,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注意,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关保护政策,对进一步推进文物、建筑和遗址之外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75年,日本政府在重新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考虑到传统的文物修复技术后继无人且修复材料生产困难等问题,增加了“文物保护技术的保护”一节,提出了保护文化财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并把这一技术界定为: (1)有形文化财的修理、复旧、复原、摹写、模仿制造等技术和技能;(2)有形文化财修理所需材料的生产、制造,用具的制作、修理等技术和技能;(3)舞台艺术、工艺技术、民俗舞台艺术等所需的制作、修理以及材料的生产、制造等技术。最后,选定木制雕刻的修理、漆器工艺品的修理、屏风卷轴的修理、装裱用纸的制作、建筑物的修理、锻铁的制作、日本漆的生产等技术作为被保存的对象。这一举措将传统的文物保护转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1977年,在第一个《中期规划》(1977~1982)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认“从广泛的角度而言,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的不单单是物质的和有形的遗产——特别是纪念物——也包括表达民族或国家精神的口头传说、音乐的和人类学的遗产、民间文化,当然规则、习俗以及生活方式也包含在内。然而,由于用于保护这些价值略少于有形遗产的理论和实践的方法不同于用于保护艺术品、纪念物或遗址的方法,(这个中期规划的)目标没有涵盖这种扩大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强调“尽管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展,但无论对于自己国家还是国际社会而言,该国的文化和纪念物(文化的具体表现)的关系对于确认该国文化特性而言,已具备了足够的基础。”[5]尽管这个《中期规划》依然强调保护的重点对象是以纪念物为主的物质文化遗产,但它毕竟首次提出了文化遗产由“有形”和“无形”两部分组成这一观点,为人们进一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这一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专门处理相关事务。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二个《中期规划》(1984~1989)中说:“文化遗产总是被视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最清楚地表明其独特精神的一种形式,在过去的几年中,它的定义已经显著地扩大到包括文化遗产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技术意义的物品,以及作为世世代代人类生活见证的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通过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说、手工艺、民间传说、神话、信仰、道德准则、习俗、礼仪和游戏等传统的标记和符号”,不再强调文化遗产只有纪念物,转而承认“物质的遗产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代表了个人和社会的文化特性的基础……这个遗产指的是一种文化所包含的一切:其中不仅有物质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从第二个中期规划的第一个阶段(1984~1985)开始,把规划与预算文件中“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更名为“保护物质遗产项目”,另外增设“保护非物质遗产项目”,二者共同构成“保护文化遗产总项目”。除此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的计划中设定了一个进行“非物质遗产的编目、收集与研究”的分计划。从表面上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但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文化遗产”的扩展部分,还举例说明了它所包括的内容,似乎已经接纳了这一概念,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在这个《中期规划》中,他们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而“非物质遗产”,如果我们结合这一规划中的内容和术语使用情况来分析的话,不难发现,其实这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不表示它的真正含义,只是作为与“物质遗产”相对的概念而被使用,这说明它真正的所指是“非物质遗产”,并非“非物质文化遗产”。准确地说,该术语是教科文组织在没有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遗产”这两个概念的情况下,在起草文件时所使用的一个所指不清的能指。换句话说,此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身份还没有被国际组织所认定,其真实面目还没有浮出历史的地表,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的变更就说明了这一点。(https://www.xing528.com)
为了进一步具体化“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真正肩负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1989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建议案》认为, “民间创作(folklore)”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文化特性,是各地各民族文化的渊源,但它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的措施对那些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和宣传。同时,他们还对“民间创作”做了具体定义: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7]尽管这份《建议案》被世界各国看作是国际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份正式的官方文件,它所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深深地影响了世界各国,其中对“民间创作”的定义也直接影响了日后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和界定,但不可否认,《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界定还是不够准确。
“Folklore”一词由英国学者维廉·汤姆斯(William Thoms)于1846年首创,他以撒克逊语的“folk” (民众、民间)和“lore” (知识、学问)合成一个新词,既指民间风俗现象,又指研究这门现象的学问。后来,该词逐渐被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们所接受,成为国际上通用的一个学科术语。近年来,鉴于“folklore”既指“民俗”又指“民俗学”,容易混淆这一问题,国际学术界就用“folkloristics”专指“民俗学”,用“folklore”专指作为研究对象的“民俗”。钟敬文先生说:“民俗是人民大众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既包括农村民俗,也包括城镇和都市民俗;既包括古代民俗传统,也包括新产生的民俗现象;既包括以口语传承的民间文学,也包括以物质形式,行为和心理等方式传承的物质、精神及社会组织等民俗”,他还进一步把民俗分为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和语言民俗四大部类。[8]这说明民俗所指的范畴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的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民俗的一个子部类,二者不是等同关系,而《建议案》中“民间创作”的定义只涉及了非物质文化,未涉及物质文化,显然,其界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另外,《建议案》全文再没有出现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字样,这一方面说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实没有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另一方面,根据它的举例——“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就可以看出这里所谓的“民间创作”实指第二个中期规划中的“非物质遗产”,而非既包括物质的又包括非物质的民间创作。
尽管已经出台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但是从整体上看,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滞后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如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回顾《建议案》的制定时说:“由于一种主导性的想法,那就是通常把物质的,尤其是纪念物性质的遗产放在首位,导致在国际层面(同时也在许多国家里)非物质遗产长期被忽略了。当然,对于有些国家来说,非物质遗产比物质遗产更重要些。但就本质而言,这种首要地位更像是‘原则性’的。”[9]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降,随着全球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对文化传统关注的升温,人们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现代社会文化力量与民族身份意识之间的关系,人们的兴趣也在增加。某种程度上,这种觉醒是冷战后民族国家结构受到削弱的结果,对这种情况的一种反应就是借助表达无形文化来增强民族性”[10]。既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又体现着民族思想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恰恰满足了世界各国人民的这一强烈文化需求,这一文化需求不仅催生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诞生,也最终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认同和广泛传播。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源于马拉喀什(Marrakesh)会议。199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摩洛哥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马拉喀什举行国际保护民间文化场所专家协商会议。经专家们辩论,会议产生了一个新概念——“口头遗产”,用以概括“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表达方式”。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一些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表达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该授予其一种国际荣誉称号,这就是“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称号。摩洛哥当局在与会国的附议下,就此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此草案在29届大会中获得通过。随后,联合国教科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组织起草向执行局154次会议递交了《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条例》草案。该草案中“口头遗产”的定义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民间创作”的定义几乎一模一样,但执行局154次会议认为“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决定在“口头”之后加上“非物质”做一限定,这就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名称的由来。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颁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0年6月正式设立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于2001年5月18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巴黎郑重宣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可以说,马拉喀什会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认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不仅给了这一类文化遗产一个明确与物质遗产相区别的称谓——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且正式启动了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一工程,将一个长期以来只限于立法和专家研究使用的概念付诸实际行动。另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明确指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来自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11]这就是说,《条例》只换了概念的能指,其所指没有丝毫的变化。尽管这样,《条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还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标志着人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为了切实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2年先后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伊斯坦布尔宣言》。《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认为,“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文化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方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构成了人类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独特性和多样化,全世界应把文化视作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总和,强调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呼吁全世界共同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非物质文化是构成世界各民族特性的重要因素,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促进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增强人类社会的凝聚力和推动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呼吁世界各国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原则,制定有关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政策和相应措施,并倡导在这一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考虑到《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伊斯坦布尔宣言》都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内在的相互依存关系,但迄今尚无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建议书和决议需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新规定予以有效补充;考虑到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意义的认识;考虑到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缔约国一起保护此类遗产,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正式启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还对这一概念做了具体界定: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上述第一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2]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过渡条款,在该公约生效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将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意味着所有已经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将取得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同等的法律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从“文化遗产”的提出,到“非物质遗产”、“民间创作”、“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三个术语的依次使用,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确立,整整经历了三十年之久。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能指做了三次修改,发生了四次变化,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认识和使用过程,但最终还是正式登堂入室,作为一个具有国际法律效应的术语被确定下来,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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