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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效果,肃整纲纪,有效实施权力监督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强化监督,肃整纲纪,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提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现在纪委书记都是同级党委常委,但这仍表现为一种小范围内的同体监督,常委监督书记,其效果可想而知。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进行的监督,则往往不能保证及时性,大都只能是“事后监督”。四是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

强化监督效果,肃整纲纪,有效实施权力监督

(三)强化监督,肃整纲纪,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通过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单靠“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于“他律”,即通过严格的监督,防止产生腐败行为。

现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精细缜密的权力制约体系,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我们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监督机制,有效地使用各种监督形式,最大限度地阻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加快监督立法工作,增强约束的刚性。目前,应尽快制定和出台《监督法》,特别是制定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登记、公开,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以防止黑幕掩盖下的权钱交易行为。从1995年7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登记制度,但从执行情况看,还缺乏硬约束力和核实核查的具体措施,因此需要将此立法,规定领导干部有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生活标准明显高于工资收入水平,又做不出合理解释,便以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隐形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二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增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了提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现在纪委书记都是同级党委常委,但这仍表现为一种小范围内的同体监督,常委监督书记,其效果可想而知。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进行的监督,则往往不能保证及时性,大都只能是“事后监督”。因此,要改革现行的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并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党代会领导纪委的体制。在这种领导体制下,纪委名义或事实上都不隶属于同级党委,纪委立案、查案不需报经同级党委审批,纪委主要领导由党代会任免,纪委部门领导由纪委任免。实行这种领导体制,可以使纪委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自己在反腐倡廉中的应有作用。三是党内党外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新形势下的腐败案件是党内党外互相联系,盘根错节,十分复杂,光靠党的纪检部门的力量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查处案件时,纪委可以与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一起介入,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监督联系起来,形成监督网络和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总体效能。四是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党内不存在特殊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规避监督的权力,都是监督的对象。但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则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因为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而权力是掌握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的。监督的内容,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干部任免的情况进行监督。

为了切实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还必须肃整纲纪法规,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加大腐败成本,达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使人不敢为恶。因此,执法执纪部门要铁面无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坚决冲破各种关系网、说情风的庇护和干扰,对于任何腐败分子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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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42页。

[2]《列宁全集》第35卷,第552页。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54页。

[4]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47—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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