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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现状分析: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现状分析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探索。民主的、法制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基础之上。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现状分析: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研究

(二)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现状分析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探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任务。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党从党政职能分开的角度探讨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问题。但是党的十三大前后,一些人片面地把“党政分开”看做是“党政分家”,把“党要管党”看做是“党只管党”,把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极其复杂和敏感的重大问题引向削弱党的领导的错误方向。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经验教训,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然后分头执行。因此政权机构中的党组,应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些政权机构中任职的党员,应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必须处理好党政职能分开和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关系。”[3]党中央重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并在十四大党章中恢复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建立党组的规定,切实加强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并提出要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些探索,推进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发展。

2.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成果。

经过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实践上的艰辛探索,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取得了创新性的成果。

第一,建立了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体制框架。民主的、法制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基础之上。从民主的基本制度上看,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等等,这些制度构成了党执政的政治体制环境,为党确立科学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供了制度保障。(www.xing528.com)

第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新理念。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新理念,之后又指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其中包含着一个基本思想,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运作公共权力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和新理念”。

第三,确立了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通过执政来实现。但党是政治组织,党实现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要坚持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指明了党的领导和执政实现的具体方式、途径。

3.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积极探索,党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经济因素、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很突出。

第一,一些地方党委包揽过多,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受计划经济时期党管一切的影响甚深,自觉不自觉地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有的地方党委仍然习惯于用传统的方式方法组织和指挥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工作,影响了它们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这就使党委成为各种矛盾的焦点,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

第二,一些地方党委仍然习惯于依靠政策进行执政,不善于依法执政。有的领导干部把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对立起来,认为只有依照党的政策办事,才是坚持党的领导,而依法办事就是脱离了党的领导。有的不善于运用法律执政,忽视公共权力的自身性质和运作规则,往往采用党内文件、领导人的讲话、批示来领导地方国家政权。

第三,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缺乏制度化、规范化规定,工作效率低和主观随意性大。这突出表现在党委与人大、政府职能上缺乏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党委和政府职能相近的一些部门,机构设置重叠,领导分工重复,导致在工作中出现相互扯皮和主观随意性,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之间的“矛盾”或“摩擦”时有发生,有的达到非常尖锐的程度。这里固然有领导干部个人素质的原因,但党政职能不清、机构和分工重叠、责权不统一的体制,是造成党政领导不团结,影响工作效率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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