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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务文化建设具体对策及先进法院建设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政务管理是组织、协调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党组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法院既定目标的实现。廉洁是人民法院的底线,更是司法政务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的标尺。

司法政务文化建设具体对策及先进法院建设研究

司法政务管理作为人民法院司法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是对于强化法院管理还是对于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现实需要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应当拓宽思路,深入考量,统筹兼顾,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司法政务管理,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全面推进司法政务管理文化建设,提升司法政务管理水平,延伸司法政务管理职能,努力实现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升司法政务管理服务效率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强调制度对于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政务管理头绪多、内容杂、服务面宽、时间性强,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符合司法政务规律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畅通运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政务管理职能作用,才能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从而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并推动司法政务管理自身更为科学、规范地发展。

1.健全、完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

(1)要强化制度意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每项工作定规范,各个环节定责任,使各项工作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实现各项工作事前有规范、事中有约束、事后有监督,确保司法政务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结合实际,对司法政务管理所涉及的工作进行一一梳理,对于已经形成相应管理制度的,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对于尚未形成管理制度的,可针对其工作特点,在进行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而确保各项工作管理有据、开展有序。同时,制度的制定还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整体工作部署和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对信息调研、文秘档案、信访接待、值班接待、物资装备、财务流程、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明确工作标准,规范办事程序,力求做到每个环节都能适应具体工作要求,确保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2)除了制定各类工作规章制度,实现“制度管事”之外,还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实现“制度管人”。也即,通过制度化、文件化的形式,明确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岗位的责任,把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化,并量化到具体的岗位及具体的人,从而实现各岗职能清晰及各人责任明确,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及归责时的推诿。(3)制定出“好制度”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因此,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为确保制定出来的制度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我们必须要坚持科学的方法指导。①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切制度的最终实施都是通过人来实现的,人是管理中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各项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发挥人的潜能作为首要任务。②坚持民主理念,一项制度的实施能否收到预期的成效,最核心的因素就是“制度能否得到大家的认可”,因此,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形成,首先要把大家认可的潜在的好的规则上升为制度,用制度来巩固现有成果;其次要在决策过程中畅通民意表达机制,发扬民主、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2.规范、落实对制度执行的监管

(1)狠抓制度落实,确保执行到位。一项制度一旦出台,就一定要得到全面到位地执行,如果没有得到执行,那一纸空文的制度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反而将成为日后推行其他制度时的消极示范。规范管理,重在抓落实,而督促检查就是促进和提高制度执行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力举措。因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建立督察工作反馈、督察通报绩效考核、赏罚奖惩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司法政务管理工作逐一落到实处。(2)引入公示机制,促进沟通传达。对司法政务内容和业绩进行公示,加大信息透明度与覆盖面,使每个司法政务信息的处理都同时处在院领导及全院干警的监督之下,产生全院监督的效果,使司法政务管理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必须面对全院评价,从而提高司法政务工作水平。在本质上,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也不只是领导班子单方面的单向管理,它还应包括全院干警的双向沟通,只有充分利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所产生的互动效果,才能改进工作作风、拓展工作思路、挖掘工作潜力、达成部门间共识,加强审判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了解,全面提高司法政务的执行效率。

(二)更新理念,强化技能,增强政务管理队伍综合能力

只有一流的队伍,才能创造出一流的业绩。司法政务管理是组织、协调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党组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法院既定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当加强司法政务管理队伍建设,结合司法政务管理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牢固树立想干的意识、提高会干的能力并培养实干的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政务管理队伍的专业性和执行力,着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司法政务管理队伍。

1.强化职业意识,树立创新意识

(1)司法政务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把服务审判、服务领导、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由于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传统性工作,这会使得管理人员产生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的潜意识。因此,要通过一些主题实践活动和其他教育形式引导司法政务管理人员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意识及创新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创造性思维去思考和实践,充分认识、理解并把握司法政务管理运行和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做好各项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2.注重教育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人才的成长进步是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着力提高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技能。要注重培训的实效性,注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营造学习氛围,全面提高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从而推动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不断向着更好、更优的方向发展。

3.加强廉政建设,肃清职业作风

俗话说,“廉以立身,廉以立信”。廉洁是人民法院的底线,更是司法政务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的标尺。司法政务管理工作虽然没有领导权、审判权、执行权,但院领导的决策很多都要通过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去落实,群众的呼声很多也要通过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向院领导反映。司法政务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上严格按程序办事,严于律己,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严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秘密,立得正、行得端、站得稳。在生活上管好自己的嘴和手,时刻树立廉政意识,紧绷廉政之弦,绝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办私事、谋私利,以良好的行为举止树司法政务管理部门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科技引领,服务创新,推进司法政务管理科学、信息化

面对新形势,为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的“科技强院”方针。因此,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必要性、紧迫性,不断强化科技意识,加快先进信息技术在法院机关的普及和应用,为新时期法院审执工作的良性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和物质保障。应树立创新服务理念,勇于突破陈旧落后的管理理念,自觉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但信息化建设不是简单的技术创新,要按照“巩固基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法院业务实际、管理水平及经济基础等因素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要避免孤立设计或实施某项工程,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不能搞没有效益的信息化,更不能搞“面子”工程。信息化建设还要树立为科学管理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理念,注重其建设投入所带来的现实效应。

(四)科学规划,落实保障,构建司法政务管理统一运行机制

司法政务管理组织、协调和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统一的司法政务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后勤供给到位、财政支持充分、分层管理明晰、纵向管理科学、责任划分得当的科学统一的司法政务管理运行机制,能有效保障法官审判价值目标的实现[12]。(www.xing528.com)

1.建立以审判为轴,审行分立,服务到位的保障运行机制

法院管理分为对审判的管理,对法官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对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轴心,事关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处于核心地位。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是高标准、高质量司法文明的首要要素,有一批高素质的精英法官,有高效率的工作人员,审判工作才能发生质和量的飞越,处于主导地位。对行政事务的管理,事关审判权正确行使和运转的重要物质保障,这是司法环境的基本要求,是法官职业的必备条件,处于司法保障地位。因此,必须实行审行分立,组织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但是,法院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符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和愿望。必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统一实施职权配置改革。

2.建立统一供给,审财分立,保障到位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

法院的公共财政能力,是为满足国家审判权公共的需要,是司法运行成本在国家的直接管理和调控之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物质保障。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保证法律标准在全国的统一实施,是其根本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提高法院特殊的司法公共财政能力,适应现代司法改革需要,应做到:首先,实行统一供给。法院的经费需将分散的、多门的、不规范的优先财政供给机制,改为全国统一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基本能够保障办案各项开支的财政供给机制,形成一个执法统一、保障标准统一、预算统一的中国特色司法财政新机制。其次,坚持审财分立。审判业务与审判相关的执法收入分立,在保证审判工作需求的财政供给前提下,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滥收诉讼费,防止腐败发生,从经费上保证程序公正。最后,要开源节流独立管理不等于任意作为,法院的财政管理人员和法官,必须更新法院财政观念,树立司法为民,依法收费,勤俭节约,廉洁理财,高效使用,科学管理的观念。

【注释】

[1]百度百科:管理概念解释。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1日“公正廉洁执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讲话观点二。

[3]《庆亲王奕助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载《清末筹各认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4页。

[4]聂鑫:《从三法司到司法院——中国中央司法传统的断裂与延续》,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5]《国务院批转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0年第20期。

[6]据《清史稿·刑法志·一百十九》记载:“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7]李旺:《日本司法行政的特点与司法改革新动向》,载《清华法治论衡》2000年第1辑,第322页。

[8]肖扬认为,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并把司法权力地方化列为三个问题之首。参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明确八大目标》,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9日。

[9]王旭:《论司法权的中央化》,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10]常明、张昌辉:《司法地方化透析》,载《理论观察》2006年第5期。

[11]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12]熊春明:《司法政务管理与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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