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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法院文化建设及优秀法官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进的法院文化应该是司法文化和地域文化的结合。先进的法院文化,除了继承古今中外的优秀文化之外,还应该有所创造,并以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法院文化是在法庭等特定场景下,通过法官的行为实现的。中国法官欲得世界及本国尊重,仅有“俯首甘为孺子牛”式的法官是不够的,而需要志存高远求索法之真谛的精英法官,需要以司法所学经世致用的司法“国士”。

先进法院文化建设及优秀法官研究

司法的记忆从来没有橙黄紫绿的斑驳,而是一份厚重的符号、沉吟的表意或朴素的精神。记忆司法的方式很多,裁判生涯中的标志性案件,影像中的司法故事,调解中的辨法析理,甚至一份份判决都是记忆司法最质朴而真诚的足迹。还有一种记忆司法的方式,就是司法的文化足迹。文化有时间厚度,需要积淀,就必然有基本的记录、记载,进而形成一种记忆。所以说,先进的法院文化既是一种文化传承,也是一种司法记忆。

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根植于良好的司法文化。法治文化是理性文化,更是实践文化;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法律就不会有权威,就不会被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法条,法治文化只能是遥远的梦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法律实施方式及机构相比,司法及法院具有无法代替的作用。从实施主体看,法官在法律实施者中有相对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从实施性质看,司法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实施程序看,严谨规范的诉讼程序是程序法治精神最充足的体现;从实施方式看,司法是最公开、最透明、最具有辐射力和开放性的法律实施方式,无论是个案的审判公开及示范效应,还是社会公众进入法院、感悟法庭氛围后基于环境的庄严肃穆而产生的法律的敬仰,法院文化对法治文化的传播都是显而易见的;从实施权威看,尽管司法还不够权威、不够公信,但一个国家如果司法无权威、无尊严,实则代表法律无权威,法治无尊严,司法作为最权威的法律实施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命题。基于以上对法律实施主体、性质、程序、方式及权威的分析,法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都会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法院文化的品质都将直接决定法治文化的生长。

先进的法院文化应该是司法文化和地域文化的结合。首先,法院文化应该具有司法性。司法讲究程序、中立、判断、公正、文明、公开,这样一些品性才是司法的品性,和行政有很大的差别。所有的法院文化,都应该是司法文化,不具有司法性的东西不应成为法院文化的要素。其次,法院文化应该有创造性。先进的法院文化,除了继承古今中外的优秀文化之外,还应该有所创造,并以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我们有所感,所以有所思,进而能创造。再次,应该具有实效性。文化的功效,是通过特定场域的构造来发挥作用。法院文化是在法庭等特定场景下,通过法官的行为实现的。最后,应该具有独特性。每个法院都有自身的独特情况,哪怕是地域接近的法院。司法制度恢复以来,我们法院越来越不注意我们自己“商标”的识别性、稳定性,因此也没有显著性。比如说“干警”一词,在法院系统内广为使用,这就极大地混同了法官与其他政法工作人员的区别。

法官能否在司法过程中准确传达法律规则中的文化因素,关系到公众对裁决结果是否认同与信服,进而影响对法律的与法治的认可。优秀的法官应当是熟知传统,具备地方性知识的,同时又能够准确掌握现代司法理念的职业群体,他们善体法意、顺遂人情,准确扮演着法律文化传播者的角色。法官是司法权的承载者。培育优秀法官群体,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是解决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的现实可行路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十余年来,虽然在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主要是知识结构)、司法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官职业素养与社会公众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司法公信力不高,仍然是法院长期存在的现实难题。中国法官欲屹立于世界法官之林,中国法官欲木秀于本国公职人员之林,怎能凭孤芳自赏,自说自话,唯有凝法治情怀,塑人文素养。中国法官欲得世界及本国尊重,仅有“俯首甘为孺子牛”式的法官是不够的,而需要志存高远求索法之真谛的精英法官,需要以司法所学经世致用的司法“国士”。空洞的逻辑体系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回归原点是返璞归真的分析方法,回到原点才能认识事物的本真。法治情怀和人文素养的原点,是对人性人文的尊重和理想秩序的追逐。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崇尚法律,正确处理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关系,恪守自治与中立,严格司法,公正裁判。这种独特的法官职业气质的养成需要司法人文的熏染和浸润。优秀的法官,只能产生于优秀的法官职业群体之中,而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人文修养普遍较差的群体,只能使原本优秀的法律人才与其同流合污。正如学者冯象指出:“人文对于法律人来说,不仅是一般的文化修养,还是法律技术的基础或行业基本功。起草文件、调解纠纷、法庭辩论,这些都需要人文的历练。”优秀法官的素养,不可能靠遗传和天赋活动,而是主要靠后天不断地学习、实践和修炼获得,靠法院文化因素在其内心不断积淀而养成。(www.xing528.com)

当代社会是公共社会,法官某种意义是具有法律知识并可能影响公共政策、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的公共知识分子。满怀法治理想、崇尚人文精神的法官,不仅应有裁判者的角色担当,也应有公共知识分子的品性。西方法治国家一批足以影响司法史甚至人类文明史的精英法官,标识了裁判者的角色担当。中国从不缺少公共知识分子,中华传统社会的士阶层,一手道德文章,一手经世致用;清末以降,千年未有之困局、千年未有之变革,思想启蒙者、理论传播者们以文布道,祛除愚昧,开启近现代民主宪政思潮;这些中华历史的公共知识分子的人文风骨,是当代价值体系包括司法价值体系的文化补强。

法院文化如同其他文化一样,具有引导、提升、凝聚、激励、熏陶等功能作用。2011年以来,法院大力开展政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法院文化既体现在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践行和为民宗旨的不懈追求上,更体现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中。优秀法官的文化培育,是系统工程,既需要体制、制度建构,需要外部环境改造,也需要法官自身知识与修养的丰富和完善、正确价值意识的建构、良好习惯的养成。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法院文化的建构。“法治也好,法院制度现代化也好,从根本上讲都是一种生活情境,是一种特定的文化和思想氛围”。

在记忆司法的过程中享受人文,在厚重的司法记忆中寻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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