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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辩证法的基本环节:研究实践唯物主义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辩证法的内容极为丰富,但如果把它概括为主客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创生的本质关系和一般过程,那么,大致可以把“分化”、“对象化”、“扬弃对象化”视为实践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环节或基本阶段。实践辩证法的第一个环节是主体自觉地与客体的“分化”。

实践辩证法的基本环节:研究实践唯物主义

2.实践辩证法的基本环节

实践范畴之所以成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策源地,归根到底在于实践蕴涵着、体现着人与周围世界的矛盾关系,并因而蕴涵和体现了人类这一世界上最奇异的生物“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对于人而言,把笛卡儿所说的“我思故我在”改变为“我实践故我在”是再恰当不过了,不仅人所面临的矛盾是通过人的实践现实地生发和解决的,而且人的存在方式就是实践性的。人的实践性存在方式较之动物非实践的生存方式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后者只具有生物的本能性,且这种本能性又是在生理遗传上被决定的;而前者则是基于生物本能而又超然于生物本能的自觉性存在,这种自觉性存在主要地依赖于人类社会性的文化创造、传授和学习

显然,人的实践——人的生存方式的出现,意味着自在的统一的自然界的差异和矛盾,终于发展成为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关系,意味着人作为实践的主体,能够凭借自己自觉的活动制造和解决主客体矛盾,使现实世界发生合乎人的需要的联系与发展,并从而取得、保障自己在与周围世界关系中的主动、主导地位。基于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人是自身辩证运动的主体并因而是辩证法的最高主体。

对实践辩证法的把握亦即人的自我把握,首先来自于对实践辩证法的分析亦即人的自我认识。实践辩证法的内容极为丰富,但如果把它概括为主客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创生的本质关系和一般过程,那么,大致可以把“分化”、“对象化”、“扬弃对象化”视为实践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环节或基本阶段。

实践辩证法的第一个环节是主体自觉地与客体的“分化”。

马克思曾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作为自然的、有形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人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人的活动也首先是基于自身生物肉体结构和需要的适应性求生活动。然而,如上所述,与完全靠本能求生的动物不同的是,人的生存状态主要不是本能的、直接性的,而是自觉的、间接性的。人不仅能够有意识地把外部对象确定为自己活动的“对象”,在观念上使自己从包括他人在内的周围世界中“间隔”、“分化”出来,而且能够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识和意志的“对象”,从而使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间隔”、“分化”开来。

正是借助于这种有意识的“分化”,人才能够在把自身的未来设定为“目的”的同时,把自身的当下设定为“手段”;在把外部对象设定为“客体”的同时,把自身设定为“主体”;进而,他才能够以具有独立自主性的主体的身份,自觉地从事对象化的实践活动,改造和把握对象。马克思认为,只是由于这个缘故,人的活动才是超越本能局限的“自由的活动”,人才能“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才能够“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1]。动物则不然,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它没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之间的区别,因此,动物不能有意识地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手段来使用去改造对象,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它就只能匍匐于自然环境既有条件的直接决定之下,自在地、本能地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进行活动,赖以生存。

可见,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或区分,赋予主体的实践以超越自然运动形式的特性,是主体自我肯定的始点,因而也是主体实践辩证法的始点。

然而,主体自觉地与客体的分化,并不是在主体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之前孤立地进行的,而是在实践活动之中发生的。对于一个具体的实践活动来说,主客体观念上的分化之所以成为这一活动的前提,正因为它是另一活动的结果。主客体的分化注定和主体对象化相联结,还因为主客体现实的分化只能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换言之,实践辩证法的第二个环节是对象化。

人把外部事物设定为对象,把自身设定为手段,目的是要改造、支配对象,使与人疏远的自在之物变成现实的为我之物。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人就必须“对象地活动”。所谓“对象地活动”,就是把自己本质规定中包含着的对象性的东西,外化、物化到对象上去。通过这种对象化的活动,人才能实际地创造一个有价值、有意义的对象世界,实际地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并在对象世界中肯定和发展自己。

对象化,对于人来说,无疑是人的现实存在的确证,但它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自我否定:人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外化到外部对象上去,迫使对象与之建立属人的关系,发生合乎人的需要的变化,而这样一来,他也就否定了人与对象原有的关系。尽管自我否定是人的自我肯定的前提和环节,但它本身却使人面临动物所不会面临的“风险”:人不满意他与对象和环境的既有关系而力求变革它,这样,他就把自己投入到未来的可能性之中,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自己的选择和创造之上。人不仰赖于外部世界现成的恩赐,而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命运,他因此也就成为自我规范、自我立法的生物,因此也就具有了能够成为享受整个自然界的无限丰富性的自由人的可能性——这正是人较之于动物的优越之处和伟大之处。

然而,投身于风险中的人能否制伏风险,向人们展示的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性,却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主体自身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如果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与对象的性质相互适应,人依靠对象化活动与对象结成的新型关系就会成为肯定人的关系,人就现实地实现了自我肯定和自我超越。如果不能相互适应,人的对象化活动就势必成为徒劳无功甚至事与愿违的纯粹否定性的盲动。要避免这样一种前途,人就要在对象化活动中解决自己本质力量的性质与对象的性质相互适应的问题。而我们知道,主体本质力量与对象的性质的相互适应不是直接的、自然的,而是通过特定的中介自觉地加以实现的。因此,问题就归结为对主客体与中介的辩证关系的正确揭示和对中介的合理设置、合理支配。

人的对象化活动本身就是通过设置中介、支配中介而进行的活动。人的对象化活动至少有目的、符号、工具这三大中介贯通其中。

从人的自觉目的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规定性的意义上说,目的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观念中介。目的诚然反映着主体的需要和能力,但它的指向却是超出人的当下生存状态的愿望和理想——对客体的某种要求。因此,目的还是由能够体现主体愿望和理想的客体规定的,但目的反映的不是客体的当下状态而是它的未来状态或发展的某种可能性。

因此,目的实质上是主体本质力量的性质与对象的性质相互适应的观念形式,是人们在实践过程开始时建构的观念结果。一般而言,人们在实践活动之前提出的目的总是建筑在对实践全过程的认真研究和预测之上的,但即使如此,它也难免包含有不切实际的空想和谬见,这就要求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时,借助实践反转来检验、修正目的,即扬弃目的的主观随意性。

目的还只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观念中介,这种观念中介要能够在人们中间普遍地产生并被普遍地认同,成为具有社会实践功能的社会信息和社会指令,就只有借助实践尤其是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客观化为具有一定物质外壳并因而可以进行传达和交流的东西,这就是符号。所谓符号,是指能够指谓、代表人们周围世界的事物及其性质,以及人们的能力、需要、理想、情感和经验的介体。人们创造出这一介体,说明人们对于主客体关系的把握较之目的更为深入了。符号虽然具有物质外壳,但不属于物理世界,不能直接作用于客观物质对象。

但是,在符号的物质载体之上,却有“意义世界”的存在:符号总是被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人们所创造、理解和掌握,对他们呈现为一定的功能和价值意义。符号虽不能直接作用于客观物质对象,但作为主客体的一种特殊中介,却能够直接影响并改变人们的认知、情感和意志,调动人们的主体能动性,协调人们的关系和行动,最终转变为实践的物质力量。(www.xing528.com)

可见,没有符号或不懂符号,人就不能联合为社会共同体,并以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进行社会实践;只有理解和掌握一定符号的人,才能加入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并参与这一共同体的实践活动。正因为符号是构成人的特殊的生存方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有些哲学家认为,人是“符号动物”。

符号要最终转变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还必须借助更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工具。工具作为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符号把握对象的手段,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进一步的对象化,但也正是通过工具,对象的性质和规律现实地制约着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工具不仅是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手段,还是对劳动对象的客观适应。因此,尽管工具是由人创造和支配的,但作为主客体相互适应的客观中介,却有着较之符号更不以人的主观随意性为转移的客观独立性和发展规律性。只有承认这一点并学会对工具的适应和掌握,劳动主体才能被提高到普遍的社会水平,人才真正成为“类的存在物”。

工具的这一性质使工具成为社会的“骨骼系统”,工具的沿革和改进则构成了人类历史“自然历史过程”的层面。广而言之,包括符号、工具在内的中介系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文化基因”,与自然基因不同的是,它需要人们在生活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加以创造、传授、学习和掌握。正因为社会实践有此文化基因,实践才具有了自我规范、自我反馈、自我控制、自我超越的特性,才成为永不停留在一种水平、规模、性质上的无限的生成过程。实践总是在创造、呼唤着主体的感性和理性以激励、规范自身,使自身的运动和发展更加合乎人类的利益,而又不断地突破已经变得片面、僵化的规范的约束,决不驯服于、屈从于妨害人类利益的规范的束缚。

和符号一样,工具作为实践的中介性要素,它本身并没有超主体、超实践的自在生命和规律。如果没有人们减轻劳动重负和提高生产率的需要以及特定人际关系对劳动者聪明才智的激发和解放,单凭工具自身的物理化学性质或其他自然属性,是决然不能产生工具由石器、铁器、机器至自动化系统的沿革和发展规律的。尽管每代人都要以前代人传递下来的包括工具在内的文化基因作为自己历史活动的起点和手段,历史并因而具有了“遗传”性质,但是,每代人都不是在自己的历史活动中简单地保存和再生产这些东西,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对其加以变革和创新。

这样,历史的“遗传”就总是与“变异”和“差别”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总之,人类世代延续的对象化实践活动只能表现为“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12]。实践因之而愈来愈成为人的自主自由的活动,历史因之而愈来愈成为人的自主自由的历史。

显然,中介在人的对象化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黑格尔认为,发自现实而又要求支配现实的目的,以制造和使用工具去陶铸现实,从而在结果中实现目的,这就是人的“理性的机巧”:它不直接与对象发生关系,而是借助于工具和手段来实现。[13]黑格尔的意思是,理性本身虽然没有直接现实性,它本身什么也不能实现,但它有指导人的对象化活动创设、运用中介去改造对象的智慧与方法,因此,它就能够借助中介与对象的相互作用实现自己的目的。“理性的机巧”既说明了人的理性在创设、引发、控制主体和客体以及中介的相互关系中的首要意义,也说明了中介的重要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一些不满足于现状而渴望改变现状的人,却不懂创设或借助某种客观“条件”、“情势”来限制或消除现状中包括自身在内的消极因素,调动和发挥现状中包括自身在内的积极因素去实现对现状的超越,结果只能停留于现有状态。所谓“无志者常立志”,讽刺的就是“无志者”的“志”只是一种主观的意向,而没有借助中介的创设、学习和运用,对象化为一种足以规范和激励自身的客观力量。由此观之,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民族,如果不懂或不能通过带有自我否定性质的对象化活动,创设和运用一定的中介把自己从既定的环境中提升出来,他(或它)就势必停滞和倒退。

实践辩证法的第三个环节是扬弃对象化。

对象化活动本身已经是非对象化。这是因为,对象化指的是主体将自己的本质力量以对象的形式物化到外部对象上去,使原来独立自在的对象扬弃其独立自在性,成为凝聚和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人化”之物,因此,就主体而言的对象化,对客体而言恰恰是非对象化,即客体不再作为与人分离的对立的外部对象而存在,而是作为人的作品而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14]

然而,对象化对人来说毕竟是主体趋向于客体,被人们改造重铸了的客体本身也不等于人的现实。一条铁路铺好了,但不通车,就不是现实的铁路;一件衣服缝好了,但没人穿,就不是现实的衣服,正如不和人发生关系的荒芜的土地不是人的现实的土地一样。如果说对象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功能性质是在主体对象化活动中产生的话,那么,只有在主体进一步扬弃对象化的活动中,即在主体现实地体验、享用、消费对象的关系中,对象的功能性质才能实现。而对象的功能性质的实现过程,正是人把在对象世界中得到丰富和强化的人的本质力量重新据为己有,人自身在一个新的尺度上再生的过程。

很明显,这是一个使客体趋向于主体、统一于主体的过程,是主体在最终意义上对自身的肯定和发展。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在事实上,它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历史问题。在人们的实践能力较为低下,异化劳动必然出现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对象化活动的结果是对象的丧失,劳动产品被别人占有,而劳动者只能像动物一样仅仅在满足直接肉体需要的意义上生存。

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剥夺了他所生产的对象,从而也剥夺了他的类的生活,他的现实的类的对象性,而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那种优点——有意识的对象化自由活动——变成缺点,即降低为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单纯的手段。而对于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不劳而获的人来说,他对于对象的关系也仅仅是狭隘卑微的个人私有和直接的片面的享受,由此造成的不可能是丰富健康感觉和心态,只能是与社会相对立的、片面的、畸形的感觉和心态——这同样是在对象世界中丧失自身的异化状态。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说来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对人说来成为这个对象的本质时,人才能够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而这也就是人成为对象世界的主体和社会关系的主体,即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对抗性的主—奴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主关系。

可见,人对于对象化世界的关系问题,首先不是审美的、伦理的问题,而是只有革命实践才能加以变革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关系问题,是实践的自主自由程度问题。

现代的人类实践已经把人与对象世界新的关系,以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资源缺少、人口失控等严重威胁人类生活质量和正常发展的尖锐问题的形式,摆在人类面前,尽管这一新的关系还有它另外积极的方面,但是,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方面,无不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即人类自身的行为及其社会的自然的后果,已经更直接、更密切地影响着人类自身;人类内部之间的关系和人类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愈来愈成为一个互相制约、互相渗透,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巨系统。欲使此系统成为人类长住久安的乐园,人们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更大的责任,就必须更加全面、周密、长远、有效、合理地规范和协调自己的实践活动,就必须全面地提高人类自身的文明程度。

从上述实践辩证法三环节或三阶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实践辩证法实质上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辩证法,是关于人类命运以及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的理论。人类本质自身中的一系列矛盾:主体与客体、生理与社会、自然与文化、感性与理性、能动与受动、现实与可能、个体与群体、必然与自由、有限与无限等的创生、展开和解决,构成了实践辩证法的丰富内涵。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应当是与实践唯物主义内在地统一在一起的实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并不排斥矛盾辩证法的基本内容,相反,它通过赋予矛盾辩证法以属人的现实的实践属性,而使矛盾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获得了历史的新生。

(萧 前 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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