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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关系系统中主体性原则的根本表现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按照理想客体、观念模型的规定,对给予的“本来如此”的客体加以实际的分解和组合,使之转化为具有“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

认识关系系统中主体性原则的根本表现

5.认识关系系统中主体性原则的根本表现

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都是主体性活动,但它们又都是指向一定的客体并对象性地表现主体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对象性活动。这些活动使主体和客体并有中介介于其间的关系结构现实地、能动地建构起来,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借助于一定的中介而实现着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交换。这种交换的实现,意味着活动产生了某种结果,表现为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主体和客体之间以活动的运动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互渗地凝结于某种静止的形式中。

但是,作为活动结果的静止的形式是极其多样的,它们或者是精神、观念形式的结果,或者是物质形式的结果。虽然作为活动结果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不是某种单一活动的结果,而是意识、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共同产生的结果。因为这两种活动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渗透的。然而,它们又各自有相对的独立性,各自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实际情况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意识、思维活动产生精神、观念形式的结果,以意识、思维为指导的实践活动产生物质形式的结果。

在主体和客体发生实际的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基础上,主体通过意识、思维活动接收和加工处理来自客体的信息,经过一个结合和同化亦即思维“反刍”过程,客体的信息就以组织化、系统化形式,转化为主体意识、思维的内容。这就意味着主体获得了关于客体的知识。意识、思维活动的结果以知识形态表现出来,而知识就是从意识、思维活动的结果的角度,以一种具有逻辑结构的稳定的观念形式或理论形式反映和再现客体。凡是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信息内容因而是正确地、具体地反映与再现了客体的知识,就是真理性知识或真理。被主体掌握了的知识、真理,成为主体的精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构成因素,这是在意识、思维领域内客体主体化的表现。

思维活动作为观念的认识活动也是一种生产,是一种精神生产。精神生产的产品是精神产品,它本身虽然不是直接的物质存在形式,但总要通过某种可感知的感性形式或感性形象表现出来。例如,知识表现在语言符号系统中,就成为可以在社会历史中传播、转移、“遗传”的客观化知识。这种知识就其内容说是客观的,但它同时也凝聚着、对象化着主体的本质力量、认知定势和劳动,以至在一定程度上又成为反映主体的镜子。从这种客观化知识中,其他的或后来的人不仅可以超越自己现实的时空界限掌握某种现成的知识,而且可以获得作为它们的创造者的主体的某种信息,从而“观照”其主体本身。

这表明,客观化知识是在意识、思维领域内主体客体化的一种表现。一种被生产、被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是在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可以为人们享用和消费的精神食粮。通过精神上的享用和消费,作为精神食粮的精神客体,又转化为新的主体的意识、思维的一部分,成为新的主体的精神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有机构成部分。这又是客体向主体的一种转化。

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社会存在物,是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仅是为了对客体的“本来如此”作出解释和对其未来发展作出预见,而且是为了指导实践来改变客体的“本来如此”的现成形式和控制或利用其自然发展趋势,以便创造并非现成存在,也不会自然产生,而对人来说却具有“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为了在实践中创造这种客体,首先必须利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与已经掌握的真理,根据人所需要的形式,在观念中观念地创造这种客体。这是在观念中事先建立的体现了客观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的理想客体,是关于实践结果的观念模型。(www.xing528.com)

这种理想客体、观念模型,只是主体观念中存在的主观的东西。但它们必须对象化,必须获得具有外部现实性形式的实在性。因而它们引起主体产生一种“意志的冲动”,必然导致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按照理想客体、观念模型的规定,对给予的“本来如此”的客体加以实际的分解和组合,使之转化为具有“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这种客体是理想客体、实践结果的观念模型经过实践所实现的对象化、实在化,也是主体的本质力量、认知定势和劳动以至风格、情操等在物质存在形式中的对象化、实在化,这是在实践结果中主体客体化的一种表现。

通过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具有对人来说是“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是外部事物的客观尺度和人自己的内在尺度的实际统一。这种统一表明,在现实可能的条件下,人们把外部事物最适合于人的需要的成分、属性、规定、力量等,集中地和突出地聚合在一种新的物质形式中,因而能够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发挥其满足人的需要的作用,实现其对人有用的价值。

因此,人们通过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应当如此”的客体,是比现实世界中给予的“本来如此”的现成客体更能使人得到满足的美好客体。“应当如此”的客体的被创造,外部事物对人有用的价值就取得了一种能够实现的形式,因而人们也就获得了能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在身心两个方面都可以享受的有价值的、美好的对象。通过对它们的不同形式的消费和享用,它们就转化为人的生活和活动的内在因素,成为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里,又表现出客体主体化的结果。

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当然是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这种需要的满足不是表现在对给予的、既定的现实世界的消极被动的适应之中。一方面,物质世界的优先地位及其无限的再生产自己的能力,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绝对必要的永恒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物质世界又不会以其现成的形式自动地满足人。社会的人在处理同外部物质世界的关系的时候,总会形成一种主体势。他必须而且能够在认识这个世界本来如此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从事实践活动以改变这个世界的现状,创造一个真实的而又比当下的现实世界更美好、更能满足人的世界,一个有自己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人的世界。

这是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不断“膨胀”的世界。人是在现实世界中真正能够面向未来,不断地主动创造、追求、争取自己理想世界和理想生活的存在物。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归根到底是为自己创造真实的、幸福的、美好的、有价值的生活,追求真的、善的、美的、有价值的对象,在受必然性支配的世界中争取自由。尽管这种创造、追求、争取,严格地受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其水平和标准也极不相同,但它们毕竟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持续活动中永恒地起作用的内在目的性原则,也是一切认识关系系统中主体性原则的根本表现。

(夏甄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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