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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体论研究:知识与观念的关系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知识关于观念的观点直接影响到关于知识的看法。休谟认为知识事实上就是观念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观念一词退回到它的原文idea,并且记得柏拉图的理念、笛卡尔的观念原文也都是idea,那么就发现这三个人在表述知识问题时的表面上的相似性。在这些关系中,有四种能够成为知识的确实性的对象,这就是:类似、相反、程度和数量,因为前三种基本上是凭直观就可以看出,不必经过推理的。

论本体论研究:知识与观念的关系

(四)知识

关于观念的观点直接影响到关于知识的看法。休谟认为知识事实上就是观念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观念一词退回到它的原文idea,并且记得柏拉图的理念、笛卡尔的观念(实为逻辑规定性的概念)原文也都是idea,那么就发现这三个人在表述知识问题时的表面上的相似性。对于柏拉图来说,idea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真理。对于笛卡尔来说,经过“我思”检验的清楚明白的idea,它们用于逻辑演绎所得出的就是有关本质的知识,逻辑关系是idea之间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那些关系。但是,这一相似只是表面上的,对同一个词的使用表明了同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上的传承关系,然而休谟的思想却和另两位思想家判然有别。在柏拉图这里,理念所表达的是理念世界里的知识,它在基督教神学里被发展成彼岸世界的神性的知识,这种知识常被神秘地称为理性之光,从哲学上来说,那就是本体论的知识。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近代理性主义既然把idea看作是人的理性思想所把握的概念,那么,也就把关于神性的知识降到了人间,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则成了理性主义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标志。休谟的观念是对印象的反思得出的,观念本质上是特殊性的;这样的观念不是从逻辑上来规定其意义的,因此,从观念的关系中得不出什么普遍必然的知识,而只能是概然性的知识。

在细说休谟上述观点之前,让我们先说明一个问题。在通俗的想法中,知识是人类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认识的结晶。或者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我们作为知识而认识到的,总是各种事物(或认识对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但是在休谟这里,是用观念间的关系取代事物或事物间关系的,或者说,在这里,事物被化解成了观念。用休谟自己的话来说:“形成一个对象的观念和单是形成一个观念,是同一回事;把观念参照一个对象,只是一种外加的名称,观念本身并不具有对象的任何标志或特征。”(32)他的理由是,在我们的知觉中我们所观察到的只是印象或观念,至于印象和观念是怎样来到我们心中的?这是无法知道的。这种观点从常识看来是很奇怪的,常识认为,人的知觉中的印象和观念自然是由于外物刺激感官的结果。但是休谟固守知觉本身,他认为从知觉推断外物的存在已经超越知觉本身的范围了,所以他的理论被称为idealism。柏拉图哲学也是一种idealism,但由于对idea的不同认识,休谟和柏拉图的idealism是大不相同的。尽管休谟的学说不同于柏拉图的和笛卡尔的学说,但是,他仍然使用着idea这个词,并且在解说知识问题时,以作为观念的idea之间的关系取代作为理念的idea或作为概念的idea之间的关系,这里反映了西方各国哲学对于希腊哲学的文化上的传承关系。理清这种传承关系,也是我们理解全部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必要的前提。

既然知识出于观念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决定着知识的性质,即究竟有无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还只是有概然性的知识?那么先要审查观念间究竟有些什么关系。

休谟认为,尽管观念间的关系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仔细加以考察,还是不难将它们归纳为七种:类似关系、同一关系、时空关系、数量关系、程度关系、相反关系和因果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有四种能够成为知识的确实性的对象,这就是:类似、相反、程度和数量,因为前三种基本上是凭直观就可以看出,不必经过推理的。数量关系在适当范围内也可凭直观得知,只是当相当细微的或相当宏大的数量关系才需要进行推理,这种推理不论连续进行到如何复杂的程度,也还能够保持其精确性和确实性。除此之外就没有什么可以仅凭观念的推论得出确实的知识的了。(www.xing528.com)

但是我们知道,在本体论哲学和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中,常常在实体中推论出它的各种属性。例如,我们已经知道,将上帝当成是完满的“是”(实体,ousia,字源上与on即“是”同根,有“究竟所是”的意思),从其中可推得“存在”、“本质”等属性,以为这些属性是“实体”所固有的。休谟对这种推论的驳斥在于指出“实体”观念的虚幻性。他说:“有一类哲学家把他们大量的推理建立在实体和偶有性的区别上,并且设想我们对两者都具有清楚的观念:我很想请问那些哲学家们,实体观念是从感觉印象得来的呢,还是从反省印象得来的?如果实体观念是从我们的感官传给我们的,请问是从哪一个感官传来的,并以什么方式传来的?如果它是被眼睛所知觉的,那么这个观念必然是一个颜色;如果是被耳朵所知觉,那么它必然是一种声音;如果是被味觉所知觉,那么它必然是一种滋味;其他感官也是如此。但是我相信,没有人会说:实体或是一种颜色,或是一个声音,或是一种滋味。因此实体观念如果确实存在,它必然是从反省印象得来的。但是反省印象归结为情感和情绪;两者之中没有一个能够表象实体。因此,我们的实体观念,只是一些特殊性质的集合体的观念,而当我们谈论实体或关于实体进行推理时,我们也没有其他的意义。”(33)

关于“实体”是一个“简单观念的集合体”,休谟的进一步说明是:实体是各种特殊性质被假设为寓存于其中的一个不可知的东西。这些性质只是由于接近或因果关系而被假定为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于是,当人们发现了一些新的性质与那些性质有相同的联系时,这个新的性质也就立刻被列入其中,即使我们开始时并没有把它列入实体的概念中。

同一个词:“实体”,在本体论和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休谟这样的经验主义看来却是没有意义的。据我们的研究,这种差异主要在于两者限定意义的准则不同。在本体论和理性主义一方,实体的概念相对于属性的概念,就如上之相对于下,好之相对于坏,这里的意义是逻辑的规定性。在经验主义这里,一个概念的意义归根结蒂依赖于知觉中的直观印象或观念。这样,在本体论和理性主义哲学中被认为是由于普遍必然性的那些命题,在经验主义的休谟看来,却并不是什么普遍必然的。这一点集中表达在休谟关于因果性问题的论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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