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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政策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07年1月1日“之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通过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信贷政策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

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已列为国债投资重点。自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国债资金安排了一批节能、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资源节约等方面的重大示范项目,重点流域工业污水治理项目,以及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产业化示范项目。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的配合,引导企业向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的方向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自2007年1月1日“之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中,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出的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首次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其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通过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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