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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不健全的研究和实践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已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倍收费并行,但是在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的情况下,加收一倍的排污费不足以遏制超标排放的现象。

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不健全的研究和实践

4.3.3.1在我国现行制度和价格体系下,资源价格不能反映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的稀缺程度

矿产资源为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矿业企业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并存,极易导致矿山企业私下交易,非法转让、非法承包探矿权采矿权;有些地方仍然沿用旧体制下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做法,严重阻碍了统一的探矿权采矿权大市场的形成。②矿产资源税征收税率过低,征收方法不合理,以“产量收费”的政策不仅带来“挑肥拣瘦”、浪费资源等问题,而且还加剧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助长了不利于资源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存在。③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的缺失。矿产资源是一种消耗性资源,耗竭补贴是自然资源工业独有的补贴,美国在1913年最早采用了这种补贴,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该制度。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过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4.3.3.2缺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价格政策

对资源回收企业的政策优惠不明显,造成目前回收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往往比开发利用现成的资源成本高,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并未得到相应的发展,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萎缩。如我国企业一旦使用其他企业的废弃物,如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原来的废物产生者不仅不付费,而且还要向使用者收费,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无利可图,严重挫伤其积极性。(www.xing528.com)

4.3.3.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①排污费标准偏低。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确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这必然导致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②超标加倍收费对超标排放的约束力有限。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已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倍收费并行,但是在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的情况下,加收一倍的排污费不足以遏制超标排放的现象。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③排污收费使用不规范。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但是在一些地方,环保、财政等部门挤占、挪用排污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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