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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循环经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德国也是最早实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它是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于1990年首次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为依据,制定颁布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代表性法律。

德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循环经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德国也是最早实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它是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德国循环经济的发端是从垃圾处理开始的。“垃圾处理”在德国指的是:尽可能地使垃圾得到充分的利用。德国在垃圾处理方面的政策是:首先,尽量减少产生垃圾;其次,寻求对难以避免产生的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最后,确定无法再利用后才考虑销毁等措施,要求实施这些措施时要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环境

表4-1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从1972年至今,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2年~1996年),从处理废弃物末端开始,到逐步确定了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1972年德国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主要从废弃物末端开始着手处理,主要是处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1986年将其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从法律角度有两条创新的规定:①规定了优先预防以及如何使用重复处理后的垃圾;②确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可见其废弃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避免废弃物的产生,表明德国的环境治理理念由以往的“末端治理”,即如何处理废弃物,转向“源头治理”,即如何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德国于1990年首次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为依据,制定颁布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此法规主要是要求减少包装废弃物,对于那些不可避免的包装废弃物采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从而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2年德国颁布了《限制废车条例》,其中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www.xing528.com)

第二阶段(1996年至今),循环经济得到普遍推行,进入到不断完善、大规模发展阶段。1996年《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德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开端,它把循环经济思想由微观扩展到了宏观,从商品包装、垃圾处理扩展到整个社会领域,着重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从原料加工到循环再利用,其中包括整个运输过程。在这项法律约束下使得生产消费环节按循环经济模式进行发展,使全社会层面上的循环经济得以有效地运行,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

《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代表性法律。其主要内容有:①规定了该法是以发展循环经济、保护自然环境、确保废弃物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处置为目的制定的。②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指的是废弃物产生者、废弃物拥有者以及废弃物处置者在制作商品或处理废弃物时,首先应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其次对难以避免产生的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③明确产品责任。规定谁对产品进行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谁就要承担相对应的产品责任。④规定计划责任。规定每年产生2吨以上需要特别监测的废弃物,或者每年产生2000吨以上需要监测的废弃物的制造者,必须制订避免产生、利用、处置废弃物的具体计划。⑤监测。规定废物的利用、处置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测之下。此外还针对公众义务、废弃物处理人员以及主管部门的咨询义务、产生废弃物组织的通知义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可见,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正像德国环境部长安哥拉所说:“对一种产品的责任不能以制造而终结,它应包括使用和对废物进行环境无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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