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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和职能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立法机关,是人民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和职能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组织。从我们国家来说,国家机构体现了民主与专政两方面的矛盾统一,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以上这些部门遵循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总和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二)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最高监督权;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立法机关,是人民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和修改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主要有以下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等。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其监督权;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www.xing528.com)

4.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

(三)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权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主要职权包括领导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任免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等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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