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今文《周书》名词类同义词的区别因素
名词是反映人或事物名称的词,它是对人或事物本体的反映,这也就决定了名词类同义词之间区别因素或区别角度的主要范围。今文《周书》名词同义词之间的区别因素主要有以下数端:
一、所指对象相同,但是各词词义所侧重的所指共同对象具体部分不同
所指对象相同,但是各词词义所侧重的对象具体部分不同是指同义词组中的各词指称同一个或同一类客观事物,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不同的表达需求又可以把客观事物分成不同的组成部分,而同义词组中的各词就分别侧重突出客观事物的某一部分。例如:
“禾、谷”都是粮食作物的总称。而“禾”侧重于指粮食作物的禾茎、禾苗或长有子实的禾苗,“谷”侧重于指粮食作物的子实。
“礼、仪”两个词都指礼制、礼仪。礼制、礼仪本来就包括礼仪制度和礼仪表现形式两部分内容。在今文《周书》的语言实例中,“礼”侧重于成文的礼典、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即礼的内容;“仪”侧重于指在礼的内容指导下,人们在仪式、人际交往中的礼节表现形式,即礼的形式。
“朝、晨、夙”三个词在“早晨”意义上是相同的。由于中国是传统的农业社会,长期以来养成“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习俗,人们很早就对“早晨”这一段时间有深入细致的认识。随着天色明亮程度的变化,我国古代先民又对早晨这个笼统的概念做了细致的区分:“夙”指称的时间段最早,是天还没有亮之时;其次是“晨”,指称天将明亮,但是还比较暗昧之时;再次是“朝”,指称天已经完全明亮,但是还可以见到西边的月亮的时间。
“父、考”都可以指称父亲。在今文《周书》中,其侧重点有差异:“父”多指称生父;“考”多指称先父。
“辜、愆、咎、过”的相同意义是罪过,但是在今文《周书》中各有侧重:“辜”主要指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杀头、剖尸等大罪;“愆”指行为超过一定的度而导致的偏差、过失,可能够上惩罚,也可能够不上惩罚的过错;“咎”主要指一般过失,包括还没有表现在行为上的邪恶心理;“过”主要指称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导致的错误,一般可以赦免的罪过。
这类同义词的产生有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事物认识日益精严;二是客观事物与人类联系的密切程度,与人类联系越密切的事物,人类对其认识越精深,反映在词汇上,就会产生反映同样事物,根据表达、思维的需求而创造出几个不同的词语,而各个词语又有不同的侧重部分。
二、所指对象相同,而各词词义所指对象所处的位置不同
所指对象相同,而对象所处的位置不同是指同义词组中的各词指称的是同一个或同一类事物,而这些事物在现实中通常有各自不相同的固定位置,或者事物在发挥功能时处在不同的位置。例如:
“房、塾”在今文《周书》中有共同词义“房间”义,而“房”指的是正室两旁对称的房间;“塾”则指宫门两侧对称的房间。两个词所指的事物所处的位置不同。
“桢、干”都指古代筑墙时所用的木柱,而“桢”是立在夹板两头的木柱;“干”是立在夹板两边的木柱。两个词都指木柱,但是它们在发挥功能时有不同的位置。
“锋、刃”都可以指称兵器的刃口,而“锋”指矛、剑类直刺兵器的尖端锋利部分;“刃”则主要指刀、戈类坎、割兵器的横刃锋利部分。
“刘、钺”在今文《周书》中有共同的词义“斧属兵器”,形制没有区别。但是由于作为仪仗时所陈列位置不同而有不同名称:陈列在堂的东边的为“刘”;陈列在堂的西边的为“钺”。在今文《周书》中由于陈列位置不同而给以不同名称的兵器还有“戣、瞿”,陈列在东垂的为“戣”,陈列在西垂的为“瞿”。
这类词产生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古人的思维有所发展,但是还不够足够发达,概括能力不强所致;二是古代特殊的礼制的影响。
三、所指对象相同,但是各词所指事物范围大小不同
在今文《周书》中往往出现几个词指称相同的事物,但是它们所包括的范围大小有区别,有的词包括范围大一些,有的词包括范围小一些。例如:
“人、民”都有“人、人民”这个词义,但是“人”指称的范围大,是和草木禽兽相对待的一个概念,包括所有人,不分等级,不分性别,也不分财产多寡和智能高低;“民”所指范围要小一些,一般指平民、奴隶、敌国降民,在西周时代主要指奴隶和敌国降民,地位低下,被认为是蒙昧无知、处于绝对被统治地位的人。
“君、王、辟、后、皇”在今文《周书》中有共同的词义“君王、君主”义,但是从词的内涵上所包括的范围看:“皇”只能指称最高统治者天子;“王、辟、后”即可以指称最高统治者天子,还可以指称诸侯王;“君”即可以指称最高统治者天子,也可以指称诸侯王,还可以含盖封有采邑的卿大夫。“皇”所包括的范围最小,“君”所包括的范围最大,“王、辟、后”介入两者之间。
“罪、辜、愆、咎、过”在“罪过”的意义上相同,但是“罪”指称凡是触犯法律,应该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不论大罪还是小过皆可谓之“罪”;而“辜、愆、咎、过”主要指称各种程度不同、处罚不同的罪过。“罪”所包括的范围最大,是本组同义词中的通用词。
“功、烈、绩、多”词义皆为“功绩”,而“功”指个人对国家、社会、人民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一切有意义的事情,包括农事、文事、武功、公共事业等方面的事务;“烈”主要指前人为建立、安定国家所做出的显赫的功业;“多”特指战功;“绩”一般指由少到多、由小到大积累的功绩。
“刍、茭”在今文《周书》中都指喂养牲口的草料,从范围上看:“刍”含盖所有可用于喂养牲口的草料;“茭”主要指称喂养牲口用的干草料。“刍”的指称范围大,而“茭”的指称范围小。
“糗、粮”这两个词都指供远行、行军、征战在外吃的食物,即干粮。而“粮”指供远行、行军、征战在外吃的各种种类的干粮,指称范围大;“糗”指称炒干散发着香味的干粮。
这类单音节同义词的存在是由于人们认识的发展,对客观事物分辨日益细密,而语言词汇又不能通过已有词汇结构形式的增减调整来概括新认识的事物的某部分所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对事物认识越来越深入,就会对已经认识的事物的认识产生变化、分化,分出不同的范围类别,随之会产生对某事物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的认识尤为深入或熟悉,这时就有在语言词汇上表现出来的愿望,可是当时语言以单音节词为主,语言的特点是分析的,而不是综合的,还不可能通过已有词汇结构形式的增减调整来构造新词,只能另起炉灶,新造单音节词来表达新认识的事物的某部分或某几部分。例如“刍、茭”组,按语言及认识的发展规律应该先有“刍”后而有“茭”。假如语言已经发展到现代阶段,可能就不会有和原词词形没有任何联系的新词“茭”的出现,可能只会通过改变已有词“刍”的形式(音节)来表示新认识的事物的部分,即可能会有双音词“干刍”的产生。可见,这类单音节同义词的产生是由于语言的特点、语言的发展阶段、人类认识的有限发展综合作用的结果。
四、所指对象相同,而各词的语源不同
同义词的语源不同指同义词组中的各词在得名之时的语源意义不同,先民在给同一事物命名取义时,由于关注的角度不同,因而捕捉到同一事物的不同特征,这些不同特征就是同义各词的不同得名之由,即构词理据,构词理据反映在词义之中就是语源义。语源义是潜藏在词的表层交流词义之中,深深地植根、投射到同源各词的各个义项之中,决定着词义的特征和词义的发展演变。同义词组中各词语源义不同,其实质也就决定着同义词组中的各词的词义特征不同,只是随着语言的发展,语源义逐渐被人忽略。随着语源义的被忽略,有很多同义词的同中之异湮没无闻,不易被探明,甚至很多本存在细微差异的同义词被视为等义词,或者在注释过程中模棱两可、循环作注,这就有碍于对古代词义的深入认识。现代欲重新发掘语源义,需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遵循一定的原则,透过词义的表层联系,探索其深层内涵,随着这些不易被探明的同义词的同中之异将被探明,一些被视为等义词的同义词也将重新发现差异。例如:
“垣、墙、墉”在今文《周书》中的共同词义为“墙”,属于同义词。从其词义表层看,我们今天很难看出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异,过去一些经书的注释也往往采用循环作注的方法,导致人们对它们的词义认识不够深入、清晰。如果发掘其语源:则“垣”与“圆、环”同源,其词义有“环绕”的特点;“墙”与“障”同源,其词义所指的“墙”具有“障蔽”的作用;“墉”与“邕、拥”同源,其义具有“高”的特征。语源反映在词义上则为:“垣”指环绕四周的墙;“墙”是具有障蔽功用的墙;“墉”指高墙。
“房、塾”词义皆指房间,但是两个词的语源不同,“房、旁”同源,因其所处的方位而得名,“塾”与“熟”同源,因其房间的功用而得名,“塾”是官员拜见君王时,等待君王、熟悉情况的房间。
“年、岁、祀”词义皆指“年”,其语源分别为:“年”得名于庄稼成熟的周期;“岁”来源于天体(岁星)运行的周期;“祀”来源于祭祀的周期。
“人、民”词义都有“人、人民”义,“民与氓”同源,,故“民”指人这个大类中的地位地下、蒙昧无知的人。
语源反映了人类早期对事物的一种独特见解和认识,有其独特的民族心理、民族认识、民族习俗、民族生活环境根源,具有普遍规律性,也是同义词的区别因素的一种深层根源。
五、词义相同,而各词产生、通用时代不同
语言中词汇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联系是最紧密的,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每一个时代的特色词,有很多词往往都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人类进入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便是相同的事物,由于与人类的联系、关系的变化,总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角度和心理感受,这样就会产生对同一事物,处在不同时代的人类往往以不同的词语来称说,这是社会和语言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也是随着时代的演进,同义词不断层积增多的原因,也是同义词产生、通行时代不同的原因。同义词的产生与通用时代是密切联系的。某个时代创造某个词,一定有其语言本身的原因,即称说表达的需要,任何一个语言单位的产生,都有其交流表达需求的推动。所以,词语的产生、开始通用时代往往是同步的。我们这里所说的通行时代,是词语的主要使用时代,并不排除某词语过了主要通行时代的继续使用,并不一定过了通行时代就立即被新产生的通行词完全取代。而是过了通行时代的词语往往表现为用例大大减少,并与新产生的通用词并行使用,与新产生通用的词构成共时层面的同义关系。例如:
“天、帝”在今文《周书》中都有“上帝、天帝”义,而“帝”产生的时代早,“帝”在殷墟卜辞中习见;殷墟卜辞中有“天”这个词,但是其词义不指上帝,“天”指上帝产生在殷周之际。而从今文《周书》中两个词指上帝的用例看,“天”用例139次,“帝”用例仅仅33次,可见“帝”产生时间早,通行时代也在前,“天”之“上帝”义产生时间晚,通行时代也在后,“帝”在殷代及其以前通用,“天”在周代及其以后通用。(https://www.xing528.com)
“方、邦”皆有“国家、封国”义。“方”是商代部族国家的通称,商代的“方”是以不同部族或区域团体为基础的奴隶制封国,封国各据一方,故称“方”,产生与通行于商代;而“邦”是周代分封制的产物,“邦”是对亲族或有功之臣分封的结果。从其指称对象看:在今文《周书》中“方”用例13次,其中12次指称殷商遗民的封国,1次指称周的友邦;而“邦”既可以指称过去的国家,殷商遗民的封国,也可以指称周的封国及周邦本身。可见,“方”产生于周以前,通行于周代以前;“邦”产生于周代,开始通行于周代。
“年、岁、祀”在今文《周书》中都可以指称时间单位“年”,产生、通行时代不同:“岁、祀”指称“年”产生于周代以前,也主要通行于周代以前;“年”指称时间单位在周代开始通行,三个词在今文《周书》中的用例多寡清楚地体现出了这种差异。
词义的时代性是词汇本身固有的一种属性,它在同义词的区别因素中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因素。
六、词义所指对象相同,而各词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形制不同
同义词各词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形制不同,是由客观事物本身所决定的。词义反映客观事物与概念反映客观事物不同,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反映,而词义不一定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词义仅仅反映一个事物可以与其它事物相区别的特征,选择一个事物的什么特征作为词义构成成分与反映其它事物的词义相区别,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而同一类客观事物中的各具体个类又有形制的不同,这是客观现实情况。而不同的人为同一类客观事物命名取义时,面对的可能是形制不同的各具体个类,而具体个类的形制又是用以命名取义的主要因素,成为新造词词义的重要附加成分。这样就形成了指称同类事物的词因各具体个类形制不同而产生了反映这些不同形制特征的同义词组。例如:
“圭、璋”在今文《周书》中都指称贵族举行典礼时执拿的一种玉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形制上:“圭”是上圆下方的玉器;“璋”是形状像半个圭的玉器。
“琬、琰”两个词皆指称古代用于典礼、仪式展览等用途的圭属玉器,而“琬”是上端圆无锋芒的圭属玉器,“琰”是上端方有锋芒的圭属玉器。
“垣、墉”在今文《周书》中的词义都指“墙”,而“垣”是环绕形的墙,“墉”是比较高的墙。
形制区别因素是针对反映具体的客观实物的同义词,也只有反映具体可感的客观实物的同义词,我们才能从形制因素的角度进行辨析。
七、与同义词组中的各词发生关系的主体人的身份、等级不同而投射的词义差异
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和语言中的词汇本身并不存在身份、等级色彩之异,而有身份等级差别的只是处在等级社会中的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特权阶层总是想方设法地强化这种身份、等级差异,使身份、等级外化、形式化。他们试图从客观事物中寻求可以作为身份级别差异的象征,作为其身份级别不同的标志,而客观事物本身又没有这种功能,特权阶层就人为规定什么样的客观事物只有具备什么样的身份级别的人才能使用,什么样的语言词汇用于什么身份的人,即便是相同的事物,用于不同身份级别的人,特权阶层为了强化特权,也会贯以不同的名称以示区别。长此以往,没有身份级别色彩的客观外物、词汇,由于长期与相对应的有身份级别差异的人相对应,似乎也染上了等级身份色彩。这样就产生了指称相同客观事物的词具有了主观身份级别差异的词义。可见,这类同义词的产生根源是特权意识作用的结果。例如:
“车、辂”词义都指称陆地上有轮子的交通工具,即车子,两个词所指事物本质并没有什么不同。帝王为了标志自己的身份,专门创造一个新词“辂”指称自己乘坐的车子,“车”就指“辂”以外的车子,“车、辂”这样就具备了身份级别差异。
“冕、弁”词义都指礼帽,其中“冕”指大夫及大夫以上级别的人带的礼帽,“弁”指比大夫级别低的士的礼帽。
今文《周书》中这类词并不多,有的词明显正处于过渡期,区分不十分明显,例如:“君、王、辟、后”,“方、邦”,这说明西周的等级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或者等级差异的外化象征系统还不完善。
八、所指事物对象相同,而各词词义所指事物对象的功用不同
相同的事物往往具有多种不同的功用,即客观事物的多功能性,这是由客观事物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某类客观事物长期被用于某几类途径,人们就会从功能角度予以区分、命名,形成功能不同的同义词。例如:
“房、塾”词义指房间,“房”是用于日常起居的房间,而“塾”是用于古代官员等候朝见君王熟悉情况、做准备的房间。
“甲、胄”指称的是战士交战过程中用于自我护卫的防护装备,即铠甲。而“甲”的功用是护身的;“胄”的功用是护头的。
九、同义词组中的各词所指客观事物相同,而在所指事物内在的特性上有细微差异
事物的内在特性是隐藏于事物之中的词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事物的性质、功用、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内在特性不同的同类事物往往会给人类造成不同影响,产生不同结果。因此,事物的内在特性很早就引起早期先民的关注,产生了很多从事物内在特性的角度得名的词语。相同的或同类的事物,由于内在特性不同,早期先民往往贯以不同的名称,这也就引起了内在特性不同的同义词的产生。当然,内在特性不同的同义词的产生与人类思维和语言的发展也是分不开的。例如:
“君、王、皇”都有“君王、君主”的词义,而它们的内在特性有差异:“君”含有“仁德”之义,即有“能够施行仁德、和谐臣民”的含义;“王”含有“权威”之义,即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人;“皇”有“美、大”之义。
“臣、妾”在今文《周书》都可以指称供人驱使的“奴隶、奴仆”义,而“臣”指称男性奴仆,“妾”指称女性奴仆。
“鳏、寡、独、茕”都有“孤独无依之人”的意思,其内涵是:“鳏”为老而无妻之人;“寡”为老而无夫之人;“独”指老而无子之人;“茕”为没有兄弟可以依靠的人。
“典、册、书”有共同的词义“典册、文籍”,而“典”含有“重要的、经久不变的”意义。
词义内在特性不同,是今文《周书》同义词的一种重要区别因素,很多同义词组都只能依靠内在特性进行辨析。
十、组合关系不同
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不同是指在语言实践中,经常用在名词前对名词起修饰或限制作用的修饰语不同。组合关系的差异,其实质也是反映词义的差异。组合关系其实是词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小语言环境,这种小语言环境往往是对词义的性质、特点起限制、说明、凸显作用的,往往使词语的隐含义外显,词语本身词义的特征、性质不同,与之搭配的词语也往往不同。人们在语言实践中,选择词语组合、搭配时,首先得考虑它们之间的融合、共通之处,一般只有具备融合、共通关系的词语才能互相组合、搭配。所以,组合关系不同是由同义词本身的区别因素决定的,同时,组合关系不同也能凸显词义本身的特征、性质。凭借组合关系的不同,也能探明部分同义词组中各词的同中之异。例如:
“功、烈、绩、多”组中的“烈”,常出现“大烈、成烈、扬(越)……烈”等搭配,而在今文《周书》中,“烈”指前人已经建立的、安定国家社稷所做出的显赫功业,“烈”的这个词义特征已经从“大烈、成烈、扬(越)……烈”等结构中体现了出来。
“父、考”之中的“考”,在今文《周书》中,前面经常出现“丕显、光烈”两个语言单位,而“父”不能受“丕显、光烈”两个语言单位的修饰,可见“考”是强调功绩、含有赞颂含义的。
“人、民”组中的“民”,在今文《周书》中,前面经常出现“下”与之搭配,我们也能凭借“下”推知“民”的词义身份、地位特征。
“正、长、伯”组中的“伯”,常与“方”结合,构成“方伯”,也可见古代“伯”为一方之长。
词语的组合关系是一种外在的体现词义内在差异的一种区别因素。
十一、词义附属的感情色彩不同
在今文《周书》中的同义名词一般不含明显的褒贬色彩差异,纵观48组名词同义词组,含有轻微贬义色彩的词只发现一个,即“民”,“民”含有轻微的鄙视色彩。分析到一个有明显褒义色彩的词,即“皇”,有“美、大”之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