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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真理与错误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真理和错误本章我们考察斯宾诺莎的真理论,即他关于真理和错误的理论。[10]至于说到什么是构成真理的形式,无疑地,真思想与错误思想的区别不仅在于外表的标志,而主要的乃在于内在的标志。……由此可知,观念自身就具有某种真实的东西,可据以辨别真理与错误。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一些斯宾诺莎研究者认为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符合论,即观念的真在于与它的对象相符合。

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真理与错误

第四章 真理和错误

本章我们考察斯宾诺莎的真理论,即他关于真理和错误的理论。斯宾诺莎的真理论在他的整个哲学体系里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不仅是他的认识论里的一个中心问题,即只有明确区分了真理和错误,或真观念和虚假观念,我们才能谈到如何获得关于事物的真知识或正确知识,而且也是他的伦理学的根本出发点,即只有从真观念或正确的知识出发,我们才能达到人类的幸福和完善。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即“单从心灵的知识里推出一切和心灵的幸福有关的东西”[1]

但是,斯宾诺莎的真理论却是他的认识论里一个最为复杂而困难的问题。这种复杂性和困难倒不是因为斯宾诺莎未对这一问题给予明确的说明,以致我们难于正确把握,而是因为斯宾诺莎自己明确地给出了两种似乎相互对立的解答,以致如果我们肯定其中一种解答,那就必须否定另一种解答。长期以来,斯宾诺莎的研究者们对于这一理论赋予了极大的注意[2],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但直到今天我们似乎还未能找到一种普遍赞同的观点。

因此,本章的论述也只能说是一种尝试,即试图从斯宾诺莎对于真理问题给出的两种似乎矛盾的解答中找出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

关于斯宾诺莎真理论的两种对立的解释

斯宾诺莎无论在早期著作《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知性改进论》和《形而上学思想》(1656—1662)里,还是在后期著作《伦理学》和《书信集》(1663—1676)里,都给予真理以两种表面上看来似乎完全对立的说明:

第一,观念的真在于该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如:

真理是关于某事物的一种肯定(或否定),这种肯定(或否定)与该事物自身相符合;谬误也是关于一个事物的一种肯定(或否定),但是这种肯定(或否定)与该事物自身并不符合。[3]

真观念……必定完全与它的形式的本质符合。[4]真观念的客观效果在心灵中,与其对象的形式本质相符合。[5]凡如实地把事物告诉我们的那个观念称为真的,凡不如实地把事物告诉我们的那个观念称为假的。[6]

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7]

我承认……“真”这个词只表示观念和对象的符合。[8]

这里斯宾诺莎明确把真观念规定为与它的对象相符合,并且认为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乃是观念真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例如,他为了证明一切与神相关联的观念都是真观念,就说“因为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总是与它们的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它们都是真观念”[9]。显然可见,在斯宾诺莎的思想里,观念的真就在于它符合它的对象,他似乎对于这一点丝毫没有怀疑,并经常把这个观点作为他进行推理的出发点和前提。

第二,观念的真在于该观念本身的内在性质,真理即真理自身的标准。如:

真理既显示自身,又显示谬误,因为真理是通过真理也就是通过其自身而得以清晰,而谬误也是通过真理而被显示出来……任何掌握真理的人是不会怀疑他掌握真理的。[10]

至于说到什么是构成真理的形式,无疑地,真思想与错误思想的区别不仅在于外表的标志,而主要的乃在于内在的标志。……由此可知,观念自身就具有某种真实的东西,可据以辨别真理与错误。[11](www.xing528.com)

真理或真观念的性质是:一、它是清楚而且明晰的。二、它排斥任何怀疑,或简言之,它是确实的。谁在事物自身中找寻确定性,其错误就像在事物自身中找寻真理一样。[12]

正确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我说内在的标志是为了排除外在的标志,即所谓观念与它的对象的符合。[13]

除了真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为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14]

我承认,真观念和正确观念,除了“真”这个词只表示观念和对象的符合,“正确”这个词表示观念自身的性质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区别。所以真观念和正确观念除了这种外在的关系外,实际上根本没有什么区别。[15]

这里斯宾诺莎似乎推翻了原来的真观念必须与它的对象相符合的观点,提出了观念的真在于它本身内在的性质,并且认为这才是真理的内在标志,而真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只是一个外在标志。在他看来,“如果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仅在于真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像前面所说的那样,那么真观念岂非并没有高出于错误观念之上的真实性或圆满性吗(因为两者间的区别仅系于外在的标志)?而且因此那些具有真观念的人岂不是将没有较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或圆满性吗?”[16]而且,即使我们承认真观念在于与它的对象相符合,我们又如何能够确知我们心内的观念与我们之外的对象相符合呢?事实上,只有我们具有了一个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我们才知道我们的观念符合它的对象,所以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

鉴于斯宾诺莎关于真理的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斯宾诺莎研究者对于斯宾诺莎的真理论做了两种全然不同的解释。一些斯宾诺莎研究者认为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符合论,即观念的真在于与它的对象相符合。例如马克在他的《斯宾诺莎的真理论》一书中说:“传统的真理定义是符合论。在公则六里斯宾诺莎为我们给出了某种十分类似于传统的定义。虽然他把这称为公则,而不是定义,但在他的许多证明中他把它处理为真理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我将试图表明,正如他的实体概念一样,斯宾诺莎在这里也接受了传统的公式,但这个公式在他的哲学里具有一个完全新的意义。”[17]按照马克的看法,斯宾诺莎是阐明了一种“本体论的真理论”[18]。同样,帕金森也说:“斯宾诺莎不见得能接受这样一种理论(即融贯论),因为他总是主张观念的真在于它与它的对象相符合,而这种观点正是融贯论所否认的。”[19]柯莱在他的《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中更明确地用事实和表达事实的命题的符合来解释斯宾诺莎的观念和对象的符合。[20]另一些斯宾诺莎研究者则主张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融贯论或一致论,即观念的真不在于与它的对象相符合,而在于与其他观念的融贯一致。例如麦金太尔(A.MacIntyre)在其为《哲学百科全书》所写的“斯宾诺莎”条目中说:“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如果一个命题可以是真的和确定的,它的真理性和确定性只有当这个命题被证明是这样一个命题演绎系统的一部分时,才能被揭示,而这个系统里的每一命题的真都依赖于它与所有其他命题的联系。”[21]汉普舍尔在他的《斯宾诺莎》一书中说:“真理是它自身的标准,这一论点必然导致他的逻辑的中心原则,即导致一种被称为真理融贯论的特殊形式。”他认为这种特殊形式乃是“斯宾诺莎体系,以及任何形而上学,一元论或唯一实体学说的逻辑必要部分”[22]。同样,罗斯也像他的老师约金姆一样,在他的《斯宾诺莎》一书中说,斯宾诺莎的“真理标准,正如实在的标准一样,是在一个自我包含的大全内的融贯一致”[23]

按照融贯论者的解释,斯宾诺莎的心物同一两面论绝不能允许有真理符合论的存在,因为观念和对象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既是同一个东西,又是绝对有区别的。斯宾诺莎根本不可能讲到有什么观念和对象的符合,因为一方面观念和对象既然完全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关系,关系只能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东西之间,而不能存在于同一个东西之内;另一方面,既然观念和对象是绝对有区别的,这样它们之间就不可能有任何比较关系的存在,当然更无所谓符合关系,所以斯宾诺莎的真理论绝不能是一种符合论。

融贯论者主张,斯宾诺莎的真理论应当同他的自然演绎系统相联系来理解。按照他的自然演绎系统,整个宇宙乃是一个由其各个部分所构成的严密因果系统,它的每一部分都与这个系统的其他部分发生关系,如果我们不理解整个宇宙,我们就不可能对它的部分有正确的理解。同样,斯宾诺莎体系内的观念或陈述也构成一个严密的演绎系统,每一个要解释的观念或陈述都可以从这个系统内的其他观念或陈述逻辑地推演出来。因此,一个观念或陈述的真是绝不能离开它与其他观念或陈述的关系而单独确定,它的真只在于它与其他观念或陈述的融贯一致。由此必然推出,只有一个观念演绎系统是绝对真的,这就是神的无限观念,所有其他的观念相对于这个无限观念只是部分真的。英国著名斯宾诺莎研究者约金姆在他的《斯宾诺莎伦理学研究》一书中写道:“因此我们必须说,没有观念是‘符合’它的‘对象’的,每一个观念只是它的‘对象’,每一个观念都是真的。但是因为每一个观念是思想的一个样态,所以任何观念都不能够通过自身而存在,它只有在神的无限观念或理智的全部联系中才具有存在和真。没有个别观念(除非是在那种联系中)是真的,因为它自身中并不包含任何内容。它不是像一个可分离的对象的观念那样可分离的,而是只在‘被自然产生的自然’中才有它的存在和它的真。因此只有一个观念是真的,这就是‘神的无限观念’。这个观念是真的,因为它本身中就包含一切观念。它就是它的对象,它与它形式方面的样态实在是同一的。它的真理就是它的实在性或完全性,它的自我包含性。因此它的真理依赖于它自己的内在性质,而不依赖于它的对象。它之所以真,是因为它是内在真实的、完全的、融贯一致的、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符合’它之外的某种东西。毫无疑问,它‘符合’它的‘对象’,其意思是:它就是它的对象的观念面,但它单独就自身而言,包含一个真观念的一切标志。”[24]

对于融贯论者来说,斯宾诺莎在真观念之外还提出正确观念,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观念完全不涉及对象而单就自身而言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和内在标志。因此观念的真可以仅从观念自身的性质看出来,这种性质就是内容的融贯一致性、清楚性和明晰性,只要我们清楚而且明晰地设想,而只要我们思考的内容是融贯一致的,我们就能真实地设想。真观念和错误观念的区别并不在于外在的标志,即一个符合它的对象,一个不符合它的对象,而在于它们本身的内在性质。一个建筑师可能形成一个正确的建筑物的观念,即使这个建筑物从来没有存在过,相反,如果有人并不知道彼得而说彼得存在,即使彼得确实存在,他的说法也不是真的。由此可见,观念的真与它的对象存在或不存在毫无关系,观念的真或假只在于它们自身的内在性质,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

但是,按照符合论者的看法,上述融贯论者的解释是有问题的。因为融贯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一个观念的真只在于它与其他观念的关系,一个孤立的观念是不可能说是真的。但是这个观点正是斯宾诺莎所反对的,斯宾诺莎说:“真思想的形式必定在思想自身内而不依赖别的东西。”[25]融贯论者说,如果我们要考察一个观念是否真,我们必须考察它与其他观念的关系,但斯宾诺莎反对这一点。我们考察一个观念是否真,绝不要涉及其他的东西或观念,单就自身就可确定观念的真或假。他认为,如果一个观念的真要依赖于另一个观念的真,那么就会引起无穷递推的困难。为了知道观念A真,我要考察A与观念B的关系,而为了知道观念B真,我又要考察B与观念C的关系……最后任何观念都确定不了。斯宾诺莎关于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这一论点本身就表明,在他看来,真观念可以单独就其自身而被理解和承认,观念的真光从观念本身的内在性质就可决定,而无须与其他观念相比较。另外,融贯论者强调斯宾诺莎只承认唯一的一个观念(即神的无限观念)是真的,其他的观念都是部分真的,这也是不符合斯宾诺莎思想的。因为斯宾诺莎并未说只有一个神的无限观念才是真的,而是强调一切观念都是真的。他说:“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都是真观念。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26]再者,即使融贯论者承认正确观念是对真观念的必要补充,使我们单独凭观念自身的性质如清楚明晰性、融贯一致性就能确定观念的真,但他们却未指明观念的清楚明晰性和融贯一致性与观念的真之间的必然联系,我们怎么能从观念的清楚明晰性和融贯一致性里推出该观念就必然是真的呢?这里一定需要有某种解释。

符合论者坚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的公则六:“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他们认为这是斯宾诺莎关于真理给出的唯一定义,而且在《伦理学》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例证来证明斯宾诺莎把观念与对象的符合作为观念真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例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在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里,斯宾诺莎为了证明一切与神相关联的观念都是真观念,他说:“因为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总是与它们的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它们都是真观念。”[27]同样,在命题四十三附释里,斯宾诺莎说:“一个人何以能够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的问题,我也已经屡次说过了,即他知道他的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因为他具有一个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或因为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28]这里非常明显,观念与对象的符合,在斯宾诺莎看来,就是观念真的毋庸置疑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

符合论者认为,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与他的思想和广延、观念和对象的同一两面论密切联系的。正如斯宾诺莎说的:“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这就是说,凡客观地包含在理智中的东西,一定必然存在于自然中。”[29]因此所谓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就是观念与它的对象相同一,或者说,观念就是它的对象。既然在斯宾诺莎体系里,任何观念都是有它的对象的,所以任何观念都可以说是真的。融贯论者反对符合论的一个理由是,观念和对象的关系正如思想和广延的关系一样,它们是两种根本不同性质的东西,因此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符合关系。但是这种反对理由是基于他们不了解斯宾诺莎所谓符合关系只是同一关系。如果把观念和对象的符合关系理解为同一关系,那么我们是能够讲到观念和它的对象的符合的。而且,即使我们谈到人心内的观念和人心外的事物的符合关系时,他们那种反对理由只有当观念和对象的关系只是思想和广延的关系时才有道理,如果观念和对象的关系是思想和思想的关系,那么它们之间就可能存在符合关系。另外,虽然斯宾诺莎强调观念的真可以从观念本身的内在性质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说,观念的真不在于符合。因为,虽然我们通过内在性质知道“AV—A”(排中律)是真的,但这却是符合一物只能是这样而不能是别样的事实,而且很有可能,这条逻辑规律是从这一经验事实概括出来的。

从上述融贯论者和符合论者的解释中可以看到,他们各自都有极为有力的根据,但也有各自的明显困难。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肯定一种解释而否定另一种解释,我们需要在这里找出一种综合的解释,以使斯宾诺莎关于真理的两种显然不同的观点得到统一的说明。当然,我们所谓综合绝不是指一种算术上的相加,即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既是融贯论,又是符合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反对H.A.沃尔夫森的做法的。沃尔夫森坚持斯宾诺莎认识论是两种真理理论同时并存和相互独立。他说:“真理符合论和内在标志理论是斯宾诺莎在他的著作不同的地方分别提出的,它们彼此是相互独立的。”[30]他从哲学史上引证了大量的例子来说明在斯宾诺莎之前就有这两种不同的真理理论的并立存在。在他看来,对于斯宾诺莎的真理论的研究似乎不需要做任何统一的解释,只在于指出这两种理论的同时存在就够了。我们认为,这只是对斯宾诺莎真理论的一种肤浅的研究,因为它实际上只是把斯宾诺莎关于真理的两种观点罗列出来,而没有指出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研究与其说是解释,还不如说什么都没有解释。因此,我们的研究绝不能停留在表面的罗列和历史的引证上,而要深入进去研究斯宾诺莎这两种真理观点的内在联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一种统一的综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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