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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能源开发: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社会公众需要政府通过环境教育来增加对相关环境科学知识的了解,同时通过对环境保护活动的宣传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决定某个污染企业是否该关闭的问题上,由于受益者与承担者背后的社会力量悬殊,导致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

6.2.3 社会公众

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在环保意识方面,仍很缺乏。所以,这就要求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加以推行。从国外环境保护的经验来看,只有在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时候,公众才会产生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除此之外,社会公众需要政府通过环境教育来增加对相关环境科学知识的了解,同时通过对环境保护活动的宣传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85](https://www.xing528.com)

陕北能源资源大多处于偏远地区,多半建在贫穷落后的农村。当地居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环境信息的了解较少甚至不了解,他们获取环境保护方面相关信息的渠道单一,这是当地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且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大多能源资源所在的地区经济水平和当地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认识还不足以使他们重视或过多地关注能源开发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而且能源开发给当地居民的补偿曾为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能源开发初期,地方上盲目追求经济的增长以及能源开发企业对污染信息的保密等原因,使得当地居民忽略能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对此,应当积极地推进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途径,确保公众参与的权利。具体措施包括: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让公众知道自己呼吸的空气怎样,喝的水怎样;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在影响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开工前举行听证会,让公众充分发表意见;实行环境公益诉讼,使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目前,中国已有40余部环境法律法规,陕西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文件,但规定的权限不够,这些法律还不能够完全保护人民的环境权益,而且经济利润的受益者与环境经济的承担者不是一个主体,往往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普通公众。在决定某个污染企业是否该关闭的问题上,由于受益者与承担者背后的社会力量悬殊,导致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因此,必须提高环境法律的执法力度,必须改革环境执法体制,必须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必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以支持和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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