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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体制的基本架构比较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广播电视体制的基本架构加拿大是实行君主立宪制、联邦制和议会制政体的国家,这在世界上十分罕见。文化事务司下设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该机构依据联邦法律法规,对整个广播电视业和电信系统进行规制和监督。同时,该部还负责对加拿大广播电视产品的进出口进行监管。公共电视媒体CBC及所有私营广电媒体都要遵循CRTC制定的有关规则。

广播电视体制的基本架构比较研究

一.广播电视体制的基本架构

加拿大是实行君主立宪制联邦制和议会制政体的国家,这在世界上十分罕见。作为英联邦国家,加拿大的国家元首和政府象征是英国女王,其权力受到宪法法律的限定。加拿大总督代表女王的意志来行事,其地位具有象征意义。加拿大的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由宪法授权,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加拿大议会由选举产生,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总理和内阁都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以上三种权力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广播电视业具有影响力。

1.联邦议会

根据加拿大宪法,加拿大的政治制度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制度所构成。立法机构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在联邦一级,众议院由全国各选区选出的301名议员组成,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机构。负责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民族遗产部、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以及公共媒体——加拿大广播电视公司(CBC)都要定期向众议院汇报工作,接受议员们的质询。众议院设有各种委员会,专门负责某一方面的协调和调查工作。其中,众议院的遗产常设委员会(下简称议会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广播电视有关的事务,它在2003年向议会提交的名为《我们的文化主权——新世纪的加拿大广播电视》的著名报告,成为加拿大广播电视行业的指导性文件。

2.内阁

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行政架构包括总督、总理和政府内阁。总督是伊丽莎白女王的官方代表,总理一般由议会的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成员则须由总理提名、任命,一般从执政党的党员中产生,主要负责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和安排议会委员会的议题。负责加拿大广播电视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遗产部部长就是内阁成员。

内阁是最重要的政府机构,不仅行使行政权力,还在立法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不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还负责规划未来的发展。内阁在依法处理具体行业的问题时可制定自己认为可行的实施规则。在广播电视领域,民族遗产部的部长实际上是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和加拿大广播电视公司(CBC)在众议院的代言人。

决策之前,内阁往往听取政府部门专家的建议,有时也指定皇家委员会或其他调查机构来为决策提供建议。这些机构内可以有公务员也可以有政府之外的人员。皇家委员会具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在加拿大的历史上,历届皇家委员会都曾围绕重大问题进行过调查,并向政府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在广播电视领域,爱尔德皇家委员会、麦西皇家委员会、佛勒皇家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对加拿大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发挥过决定性影响。

3.遗产部

20世纪80年代,联邦政府宣布将负责制定文化政策的工作由国务部移交给通信部,同时还将国家的广播电视、电影、表演艺术、美术、图书、出版、档案馆、博物馆统一归由该部管辖。1993年又将通信部改为民族遗产部(以下简称遗产部),并对其职能做了相应调整,将广播电视行业纳入民族遗产部的管辖范围。

遗产部部长为内阁成员,是管理文化事务的行政官员,并定期向国会汇报工作。遗产部下设五个职能司局,它们的管辖范围分别是公民事务与文化遗产、文化事务、国际和政府间事务、计划与管理、公共事务。文化事务司负责对加拿大广播电视的整体发展提出建议和制定政策,其中也包括对广播电视媒体和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的运营提出建议,同时还为促进广播电视发展的各种全国性基金和项目提供支持。另外,遗产部也对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介环境下的传播内容提出政策性建议。文化事务司下设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该机构依据联邦法律法规,对整个广播电视业和电信系统进行规制和监督。

加拿大与广播电视业有关的政府部门还有加拿大工业部、加拿大外交及国际贸易部等。从宏观上看,遗产部负责管理广播电视业的“软件”系统,工业部负责管理“硬件”系统。例如,工业部负责拟定和落实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划与标准,管理无线电频率及相关国际事务。加拿大外交及国际贸易部主要负责涉及文化主权的基础广播电视服务和电信服务的市场准入,并责成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对广播电视业的外商投资予以限制。同时,该部还负责对加拿大广播电视产品的进出口进行监管。

4.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www.xing528.com)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是广播电视业和通信业独立规制机构,它是依据《1968年广播电视法》而设立的,当时的主要职能是根据联邦法律法规对加拿大广播电视系统进行规范和监督。1976年之后,通信业也被纳入CRTC的管辖范围。从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又为CRTC增添了新的监管内容。CRTC每年通过遗产部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对议会负责,政府无权直接干涉。当然,CRTC也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政府可以通过任命委员会成员、审批预算、取消或推迟CRTC的许可审批决定来进行牵制。

CRTC原来设有广播电视部、电信部和传播部。2005年12月,CRTC改组了内部结构,经过重组后成立了产业分析·经济与技术部。新部门主要负责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服务及其给CRTC规制责任带来的影响进行调研与评估,这有助于CRTC更好地迎接产业融合、技术和市场变革的挑战。

CRTC由13名专职委员和6名兼职委员组成,各党派均占有一定比例,由内阁任命,并可以随时撤换,任期不超过5年。CRTC对委员的遴选标准相当严格,必须是加拿大常住人口或者具备加拿大国籍。如果是具有媒体从业经历的资深专家,则要求在广播和电视行业没有任何投资或兼职。

今天,CRTC依法监管着3000多家广播电视媒体,其中包括电视台,有线电视网,广播电台,付费电视频道,专业电视频道,卫星电视媒体等,还管理着跨省运营的电信事业和互联网。它的主要职责是颁发、更新、延缓及撤回广电机构的营业执照,制定并负责实施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的规制政策。公共电视媒体CBC及所有私营广电媒体都要遵循CRTC制定的有关规则。

5.政策性机构

加拿大还有一类具有文化政策功能的公益性机构,它们在广播电视和电影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方面发挥着辅助性、基础性作用。这些机构包括加拿大电影局、加拿大电视电影公司和加拿大电视基金

加拿大电影局成立于1939年,1950年的《国家电影法》对电影局的使命做了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加拿大电影,向加拿大和其他民族介绍加拿大。”它的职责是:服务公众利益,让所有人都能接触到加拿大电影局的电影产品;让加拿大电影成为世界电影的一部分;在电影技术研发和职业培训方面取得领先地位;在国家电影政策制定方面起到促进作用。1995年,遗产部对其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要求它把精力专注于生产制作反映加拿大人生活的影片。

加拿大电视电影公司成立于1968年,原为加拿大电影发展公司。作为一个联邦文化投资机构,它以促进加拿大电影和独立电视制作的发展为宗旨。它主要通过对加拿大电影、电视节目、新媒体服务、音乐软件等文化产品的投资,扶植高质量文化产品和多媒体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尤其是支持加拿大本国公司制作的节目,培养电影科技等方面的人才。

加拿大目前设立了专门支持民族电视和电影事业发展的四大电影基金,即加拿大电影基金、加拿大电视基金、加拿大新媒体基金、加拿大音乐基金,它们均由加拿大电视电影公司所掌管。

6.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

加拿大广播电视业者协会(CAB)是加拿大私营广播电视业主的行业性组织,建立于1926年,现有600多家成员。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职业道德准则,其中包括针对电视节目暴力内容的自律守则、有关性别角色呈现的自愿守则以及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制定的儿童广告准则,这些准则对加拿大的私营广播电视媒体的行为均具有约束作用。为切实监督成员台的节目质量,CAB于1991年建立了一个监督机构——加拿大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以上准则在私营广电媒体中的遵守情况。

加拿大的社会舆论也对广播电视系统的运行起重要的监督作用。一些民间组织发动广大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监测,敦促各广播电视媒体进行改进,甚至推动立法机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加拿大还同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组织密切合作,开展全球性的研究和检测活动,在这方面影响最大的民间组织有媒介监测组织和媒体觉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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